1 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企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審核、發布、複審及貫徹實施的具體要求及方法。
本辦法適用於晉城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的標準化管理。
2引用標準及檔案
gb/t 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國發(1988)第11號《中化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國家技術監督令(1990) 第13號《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3職責3.1 帶有基礎性的標準或涉及面廣的重大標準,由總師辦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起草。
3.2 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由各職能部室負責編寫。
3.3 勞動人事部負責工作標準的編寫、修訂,經廠長批准、發布後組織實施。
3.4 技術標準由技術中心主任批准、發布並組織實施,管理標準由廠長批准、發布並由綜合辦公室組織實施。
4 程式
4.1 企業不得無標準組織生產、銷售產品。
4.2 企業應當按照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在其產品或者包裝物、說明書上標註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
4.3 企業標準的範圍:
(1)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2) 為提高產品質量和促進技術進步,制定的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3) 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和補充的標準。
(4) 設計、採購、工藝、工裝、半成品和方法標準。
(5) 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4.4企業標準制定
4.4.1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式:編制計畫、起草標準草案、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編號、發布。
4.4.2 起草標準草案。標準的格式及編寫要求應符合gb/t 1.1-2000。
4.4.3 將標準草案送往廠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對產品標準還可向使用者徵求意見。
對收到的意見逐一分析研究,決定取捨後形成送審稿(若標準比較簡單還可直接形成報批稿),並填寫《3611廠企業標準審查意見彙總處理表》(見附表一)。
4.4.4標準的審查。
技術標準由技術中心主任負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分別由綜合辦公室和勞動人事部組織有關部門審查,討論通過的技術標準要形成會議紀要,所有通過審查批准簽署的標準應填寫《3611廠企業標準審查批准簽署單》(見附表二)。
4.4.5 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如下:
q/ 3611 j x x x x - x x x x
4.4.5.1 代號說明
(1) 「q」為國家規定的企業標準代號;
(2) 「3611」為我廠企業代號;
(3) 「j」機械行業企業專業標準代號;
(4) 標準分類代號:j 技術標準 g管理標準 z工作標準;
(5) 順序號為各類標準發布時的流水號。按企業標準的分類不同,分別從「1」開始;
(6) 年代號為標準發布時的年代。
4.4.5.2 舉例
(1) 工廠第50號技術標準於2023年發布實施,其代號、編號為:q/3611jj 50-2002;
(2) 工廠第50號管理標準於2023年發布實施,其代號、編號為:q/3611jg 50-2002;
(3) 工廠第50號工作標準於2023年發布實施,其代號、編號為:q/3611jz 50-2002。
4.5 企業標準的備案
4.5.1 工廠的產品標準發布三十天後,報當地技術監督局進行審批及備案,並需要以下資料:
⑴企業標準草案(報批稿);
⑵企業標準草案編制說明,見附表三《3611廠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⑶必要的驗證報告。
4.5.2 企業產品標準複審後,應及時向受理備案部門報告複審結果。
4.5.3 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
4.6 標準應定期進行複審,標準的複審分別由總師辦、綜合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負責,組織原標準起草單位或起草人進行。複審除檢查標準是否適用外,主要考慮能否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標準複審週期一般為三年。
(1) 確認的標準,標準的代號、編號不變,仍舊執行,只需在標準的封面上寫明××××年確認;
(2) 修訂的標準,按正常制訂標準的工作程式,修訂後標準代號、編號不變,只要改變年代號;
⑶ 廢止的標準,由總師辦提出建議,技術標準由技術中心主任批准、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由綜合辦公室主任或廠長批准,予以通知廢止。
4.7 在下列情況下對標準應及時修訂,並填寫《圖紙更改登記表》:
(1) 由於上級標準的修訂而引起企業標準的修訂;
(2) 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較大的技術問題;
(3) 制訂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不適應當前的需要。
4.8 企業標準的實施
4.8.1 下列標準工廠必須執行:
(1)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
(2)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3) 企業明示已採用的標準。
4.8.2採用或引用上級標準及合同要求使用者標準,應填寫《採用(引用)標準審批表》,一般採用如下三種形式:
⑴ 等同採用,對標準的內容不作任何改動,原原本本地貫徹執行。
⑵ 修改採用,根據企業採標的具體情況需對標準的主要內容進行適當合理的選擇與壓縮。
⑶ 非等效,當上級標準不能完全滿足需要時,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需對標準的內容進行適當的補充後再貫徹實施。
4.9 標準的發放及控制
4.9.1標準的發放按檔案制發部門領導批准的發放範圍,由管理人員填寫檔案發放登記表後發放。
4.9.2技術標準由綜合檔案室按照《技術檔案發放清單》發放,發放的標準上應有使用部門和發放日期
的標識,應加蓋「受控2」印章。
4.9.3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由綜合辦公室發放,填寫《檔案發放登記表》。
4.9.4使用部門因某種原因需複製技術標準時,應填寫《技術檔案影印申請單》,經技術開發部副部
長以上領導批准方可複製。
5 記錄**
5.1 技術檔案發放清單
5.2 技術檔案影印申請單
5.3 檔案發放登記表
5.4 圖紙更改登記表
5.5 技術檔案更改一覽表
5.6 3611廠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5.7 採用(引用)標準審批表
5.8 3611廠企業標準審查意見彙總處理表
5.9 3611廠企業標準審查批准簽署單
5.10 3611廠企業標準發布通知
附表一:
3611廠企業標準審查意見彙總處理表
附件二:
3611廠企業標準審查批准簽署單
附件三:
3611廠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附件四:
採用(引用)標準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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