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2021-06-30 16:02:26 字數 2829 閱讀 7108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的排程管理,提高車輛安全保障和效率,節省費用,提公升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質,確保公司車輛使用及時、合理及安全化,完善司機人員行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

1. 公司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

2. 需用車部門,由用車人提前填寫用車申請單,報用車人所在部門的主管審核,副總經理批准。(緊急情況除外)。

3. 車輛出行前,司機應填寫行車記錄表記,填明出車時間、用車原因、到達地點、行程路線、返回時間及車況等,上交行政部存檔被查。不填寫行車記錄表,按私自出車處理。

4. 車輛返回公司時,如載有物品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卸貨,完後把車放在本指定位置。

5. 車輛排程原則以用車車單送達先後順序及辦理事務的輕重緩急程度安排車輛。

6. 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駕駛證、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不得遺失。

第二條司機行車管理規定

1.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2. 車輛返回或出車前半小時,司機人員需認真檢查車輛安全狀況(油、水、電),以確保車輛正常執行。

3. 不論什麼時間,司機應保證通訊聯絡設施暢通,以方便公司隨時調遣。情況特殊確實不能聯絡的,事後要說明原因。

4. 外出行車時,如不能按預計時間及時返回,司機要及時通知公司行政部,以利排程。

5. 司機必須如實、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經同行者或使用者簽認實際使用時間及里程,交行政部、財務部會計審核及總經理簽字批准後方可報銷。《行車記錄表》作為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報銷的依據,否則不予報銷。

6. 車內不准吸菸。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菸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戶在車內吸菸時,應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

7.未經核准,不准將公車私用,如發現私自出車,否則按行車里程所需油費兩倍罰款,私自出車造成事故的,後果自負。

第三條、車輛保養與年審

1. 司機可利用平時在公司空閒時間維護保養車輛,確實需節假日保養車輛,需提前一天向公司領導報告,經批准後方可修車。

2. 司機證件年審需提前一周填寫申請單,交副總經理經理審批,每年僅限一次,每次限三到四天,超過時間按事假處理,公司不報銷**的任何費用。

獎勵與懲罰

1. 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

2. 行政部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如實上報。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晉級等獎勵;對於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

3. 行車時不按行車記錄表上的行車路線行駛的,違章罰款由行車司機本人自理。

4. 行車不按交通規章,因違章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個人負責受罰金額的100%;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5. 車輛肇事,肇事責任判明後,如責任屬於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公司與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肇事責任屬於公司司機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該司機負擔。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6. 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該司機負擔。

7. 由於司機違章行駛發生事故而扣證,按情節給予處罰:①扣證1個月罰300元,②扣證2個月罰500元,③扣證3個月罰款並辭退,按照總罰款的50%給予罰款。

8. 肇事後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並即予解雇。

9. 本制度從2023年9

10. 月1日起執行。

車輛肇事管理辦法

為使公司車輛肇事處理規範化、標準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肇事定義

1. 汽車相撞或為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者;

2. 汽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築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者;

3. 汽車行使失慎傾倒,或他人故意置障礙物於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輛有**或損害者;

4. 汽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突然崩塌,損壞致人或車有**或損害者。

注:這裡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輕微損失及請求的保險理賠。

第二條肇事處理

1. 肇事發生後,迅速以**通知公司,若車輛有較大的損害,人員有嚴重**時,通知行政部協議處理。

2. 行政部接獲肇事通知時,立即向總經辦報告,並迅速派人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3. 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留下人員從各種角度拍照,而後查勘現場。

4. 盡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並記明姓名住址。

5. 在兩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理賠及填汽車肇事報告表呈報部門經理。

第三條肇事過失的處分

1. 肇事司機除負責刑事民事責任,違章部分外的處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2. 經本公司簽訂其應負肇事責任者近其肇事理賠次數,依下列規定予以過失處分:

3. 肇事後經法院判決緩刑者,准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雇,並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4. 肇事後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並即予解雇。

第四條肇事賠償

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後,如當事雙方願成立和解,得當場查明損害賠償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 責任屬於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2. 肇事責任屬於公司司機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該司機負擔。

3. 肇事責任屬於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4. 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該司機負擔。

5. 本辦法從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所說 公司車輛 是指公司所屬的,或歸公司使用的各種專用車輛和公用車輛。專用車輛指公司為特定人員配置專用的車輛。公用車輛指非特定人員專用 公共使用的公司車輛。所有車輛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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