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休一」單位應支付加班費嗎

2021-06-30 11:56:07 字數 1669 閱讀 7328

作者:周斌

**:《職業》2023年第09期

在金店工作的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常常會出現週末要上班的情形,為了金店是否應支付小童雙休日加班工資一事,雙方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單位實行「做一休一」,小童於雙休日工作的同時,單位在周一至周五期間亦給予其相應補休,補休時間也超過了雙休日工作時間,故判決單位無需向小童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

小童於2023年8月進入上海某金店從事營業員工作,於2023年6月離開。2023年7月,小童申請仲裁,。。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該案中,小童雖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小童實行「做一休一」、日工作時間為11.25小時的工作制度,即金店安排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同時實際上也已經安排小童在周一至周五期間進行了補休,而補休的時間也已經超過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故二審改判金店無需支付小童休息日加班工資。

關注一: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就不算加班?

我國勞動領域主要存在兩大類工時制度:一類是標準工時制,另一類是特殊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這兩種工時制度在計算加班時間上存在很大的區別。

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如果本案中的金店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儘管小童每週工作時間未超過40小時,但是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也算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則是按照一定週期如周、月、季、年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加班。

怎樣判斷小童的工作時間是否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呢?周工作時間速算方法為:周工作時間=(全周7天×工作週期內天數×每天工作時間)÷工作週期天數。

如「做五休二」的職工,每週工作5天,休息2天,乙個工作週期為7天,每天工作8小時,周工作時間=(7×5×8)÷7=40小時。

小童是「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1.25小時,周工作時間=(7×1×11.25)÷2=39.

38小時,未超出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如果本案中的金店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則小童屬於正常工作,不算加班。

正因為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加班上的特殊之處,所以法律規定,企業如果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應當經過嚴格的審批制度,需要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准。

從本案看,小童所在崗位顯然沒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否則也不會發生加班費爭議。由於金店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而小童每天工作時間超過了8小時,所以勞動仲裁和一審法院認定小童存在加班,要求金店支付加班費。

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即使小童存在加班,金店已經安排小童在周一至周五期間進行了補休,補休的時間也已經超過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故改判金店無需支付小童休息日加班工資。總而言之,本案雖然改判了,但是並沒有否認金店安排小童加班的事實。

有人說,既然未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只要總的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用人單位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那麼為何還要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呢?話不能這麼說。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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