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預警制度

2021-06-29 13:10:30 字數 3141 閱讀 4626

幹部談話和誡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紀檢機關的保護、懲處、監督、教育職能,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共**《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幹部談話和誡勉制度,是紀律檢查機關按照黨章要求,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實施嚴格教育、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措施。通過談話和誡勉,增強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意識,築牢思想道德防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幹部包括:鎮機關中層幹部、鎮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村(社群)「兩委」負責人和轄區內「兩新」黨組織負責人。

第四條幹部談話和誡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鎮紀委組織實施。

第二章幹部談話

第五條談話物件的範圍:鎮機關除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人員,鎮屬事業單位人員,村(社群)「兩委」會負責人,轄區內「兩新」黨組織負責人。

第六條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談話:

(一)半年工作檢查、年終工作總結時;

(二)幹部調動、職務公升降、退(離)休時;

(三)召開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組織組織會時;

(四)幹部受到批評、處分時;

(五)發現幹部在遵守黨紀、政紀、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等方面有問題或群眾有所反映時;

(六)對幹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評議後,向幹部通報情況、轉達意見時;

(七)幹部出現問題或工作失誤時;

(八)調查了解情況時。

第七條幹部談話的形式:

(一)主導式談話。適用於宣布決定、部署工作、批評教育、安慰問候等內容。

(二)商討式談話。適用於啟發引導、提醒指點、解答疑難等內容。

(三)徵詢式談話。適用於調查研究、了解情況、徵求意見、交流思想等內容。

第八條幹部談話的原則和紀律:

(一)堅持「全面、準確、適度」的原則,實事求是,增強針對性和說服力,力戒空談和無原則的誇大或縮小,並允許談話物件申述理由和看法。

(二)尊重人格,以誠相見,以理服人;

(三)從團結、鼓勵、幫助、教育的願望出發,充分肯定成績,嚴肅提出問題,誠懇地批評錯誤;

(四)談話物件要端正態度,積極配合,袒露思想,明辨是非,對問題和缺點不掩飾、不迴避、不推脫責任;

(五)堅持黨性原則,禁止利用談話聯絡私人感情,建立依附關係。

第九條幹部談話主要分為工作談話、任職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四種型別。

(一)工作談話。指鎮紀委為了解乙個地區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體情況,與幹部的談話。每年進行一次。

談話可以採取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溝通思想、交換意見、提高認識。

(二)任職廉政談話。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圍繞廉潔從政的基本要求,與新任職的下一級領導幹部的談話。凡新任、調任的領導幹部,都要在組織決定宣布後就任新的職務時,接受鎮紀委負責人的談話。

談話方式可以採取集體談話,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

(三)誡勉談話。指對有群眾反映或已出現輕微違紀行為,經初核尚不構成紀律處分的領導幹部的談話。談話應以個別方式進行。

(四)警示談話。指針對乙個部門、乙個單位或某個幹部,在乙個時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與下級領導班子及幹部的談話。談話可以採取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談話的程式:談話人首先要對談話物件說明談話的目的;通知組織的決定;指出被談話人在工作、學習、生活、思想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通報考核、考察結果,反饋幹部群眾對被談話人的批評,指出其錯誤和缺點。其次要認真聽取被談話人意見以及對一些問題的解釋說明,允許提出不同意見和看法,做到不扣帽子,不以勢壓人。

第十一條談話的內容:

(一)工作談話,主談人應通過談話了解幹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指示的情況;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接受黨內外監督的情況;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鬥爭的意見和建議;其他需要交談的問題。

(二)任職廉政談話,主談人應重點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使用權力;如何改進、轉變工作作風;如何加強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如何加強自身修養,帶頭廉潔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自覺接受監督等有關內容進行。

(三)誡勉談話,主談人應講清群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說明其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程度,發展下去的後果及危害;提出處理和糾正的具體意見。

(四)警示談話,主談人應針對某個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情況或幹部隊伍建設情況或某一幹部自身情況,在認真客觀評價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並對今後工作重點或方向提出具體建議、希望和要求。

第十二條進行談話時,可要求談話物件如實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執**況;允許談話物件就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對主談人提出的有關建議、希望和要求,談話物件應有明確的表態。

談話結束後,談話物件對要求整改的問題,要制定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應寫出書面整改報告,上報鎮紀委審查備案。

第三章幹部誡勉

第十三條誡勉談話物件的範圍是本辦法所稱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實行誡勉談話要堅持從嚴治黨治政方針,實事求是,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防微杜漸,最大限度地教育、保護和挽救幹部,把反腐敗關口前移。

第十五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

(一)年終黨風廉政目標責任制考核較差的單位黨政負責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測評較差的黨員幹部;

(三)群眾舉報有違規違紀問題的黨員領導幹部;

(四)黨組織決定需要談話的人員。

第十六條誡勉談話物件確定後,誡勉談話人要將談話內容和要求明確告訴談話物件,談話物件對要求談話的內容如實說明情況,並可以舉出證據,但不得隱瞞歪曲真相,不得出具偽證。

誡勉談話人提前通知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本人。談話物件必須按通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鎮紀委通過誡勉談話,了解和澄清幹部事實真相。對確有不規範行為或輕微違規違紀的,誡勉談話,談話物件必須提出整改辦法,並寫出書面檢查報鎮紀委審核備案;對違規違紀行為認識不到位、糾正不徹底,或重新犯類似錯誤的,第二次誡勉談話,進行誡勉。經過談話發現案件線索的,進入案件檢查程式。

第十八條誡勉談話由鎮紀委指定或委託兩人或兩人以上組織實施,並作好筆錄,填寫廉政誡勉談話登記表,經鎮紀委書記審閱後,由鎮紀委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誡勉談話人不准向談話物件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不准將舉報信件交給談話物件閱看;談話物件不准報復舉報人。談話人和談話物件違反本規定,要追究紀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鎮紀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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