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2021-06-28 08:45:15 字數 1413 閱讀 8031

第一條為加強對管理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管理人員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共**《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管理人員,係指鋁業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各部門主任、副主任人員。

第三條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和持股情況,配偶及子女經商、創辦企業的情況;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房屋和參加集資建房情況;本人購置汽車情況;

(三)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和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禮金、禮物情況;

(四)本人結婚或離婚的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國(境)留學、定居情況,子女與國(境)外人通婚的情況;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據規定需要報告的有關從業及其變更情況;

(八)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向組織報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報告人應就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如實填寫《管理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在事後乙個月內向分公司黨群工作部作出報告,包括發生事項以及時間、地點、簡要過程、涉及人員、財物情況等內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盡快補報,並說明原因。報告人必須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會上通報個人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

按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事項,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第五條本制度第三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與管理人員同一戶籍的子女;「親近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國國籍或在他國及港、澳、臺地區取得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

第六條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制度發布以前發生,發布後仍在延續,以前未報告過的,應按本制度報告。

第七條管理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按照管理人員管理範圍管理存檔。

第八條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由分公司紀委提出意見,及時作出答覆。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的意見辦理。

第九條對報告人報告的內容,應予保密。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條管理人員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黨員、群眾對報告人報告事項有反映,或報告事項與事實明顯不符的,由分公司紀委責成其說明情況,不能說清問題的,由紀委負責調查,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各部門要於每年年底前,將管理人員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情況,向分公司紀委綜合報告一次,管理人員執行本制度的情況將作為管理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黨群工作部要加強對本制度執**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解決漏報、瞞報和拖著不報等問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鋁業分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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