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2021-03-04 08:18:10 字數 2281 閱讀 6977

集團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以下簡稱「集團」)重大事項內部報告工作,有效防控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率與效益,確保企業行為合法合規,實現科學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控股子公司,並對集團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因工作關係了解到集團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重大事項報告的原則:及時、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章重大事項的範圍和內容

第四條重大事項是指對集團的安全、生產、環保、穩定、經營、改革、發展以及對集團形象等方面已經產生或者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條重大事項具體內容:

集團以及集團各子(分)公司發生(出現)或可能發生(出現)以下情形時,報告義務人應將有關資訊向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報告:

(一)各子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所作出的決議;

(二)集團各子(分)公司發生購買或者**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向他方提供財務資助、融資或融資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簽訂技術及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研究開發專案的轉移等交易標的事項;

(三)出現下列使集團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5.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6.本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7.本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8.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式,本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9.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本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關權力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權力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

.其他可能給本公司帶來重大風險的情況。

(四)安全、環保方面存在重大隱患、發生或者將要發生事故,按照集團安全管理規定及時上報;

(五)各子(分)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異動;

(六)影響集團聲譽或危害程度較大的重大投訴;

(七)本公司發生的各類緊急和突發事件以及各種非法集會、示威、上訪、遊行、躁動和張貼大小字報等各種影響本公司或社會穩定的苗頭及行為;

(八)重大外事活動;

(九)各子(分)公司認為需要上報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形式、時限和格式

第六條報告程式

重大事項按照急緩程度,分為緊急、一般兩種型別。

緊急類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報告董事長或總經理,然後再履行相應報告手續;一般類的重大事項原則上先履行有關報告手續,再呈報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七條報送形式

重大事項報送的形式分當面報告、**報告和書面報告三種。對緊急類重大事項,要以最快的方式在第一時間報告,然後再補辦有關手續;對一般類重大事項,原則上應採取書面報告的形式。

第八條報送時限

對緊急類重大事項,必須在事發半小時內迅速報告集團;對於一般類重大事項,可由各子(分)公司自行掌控報告時間。

第九條報送格式

緊急類重大事項,屬於負面的要報告清楚時間、地點、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絡人及有效聯絡**;屬於正面的要報告清楚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內容及工作成效。

一般類重大事項,要報告清楚時間、事件有關各方、事件核心描述、事件經過、擬採取措施、聯絡人及****。

第十條各子(分)公司需要報請集團審批的重大事項,除按照本制度規定作為重大事項報告外,要按照集團有關管理制度(辦法、規定)等,按照正常程式呈報審批。

第四章責任與處罰

第十一條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人包括以下人員和機構:

(一)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

(三)各子(分)公司負責人;

(四)其他負有資訊管理職責的集團人員和部門;

(五)其他重大事項的知情人。

第十二條提供資訊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如因未及時提供情況或提供情況存在失實等問題,影響集團聲譽,使集團受到損失的,應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各子(分)公司、各部門應加強未公開重大資訊內部流轉過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確未公開重大資訊的密級,盡量縮小接觸未公開重大資訊的人員範圍,並保證其處於可控狀態。

第十四條涉及本公司重大資訊的人員對本公司內幕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內幕資訊進行有損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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