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工作之星評比制度

2021-06-27 18:06:08 字數 1906 閱讀 2477

經濟與管理學院團總支、學生會每月「工作之星」評比制度

總則第一條為表彰在我院團總支、學生會各項工作中表現突出、學習優秀的學生幹部,提高工作積極性,依據《經濟與管理學院團總支、學生會管理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與管理學院團總支、學生會全體成員的中「每月工作之星」依本辦法,其他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制度對各部部長,幹事適用。

第三條本制度由代表委員會負責實施 。

第四條學生幹部「每月工作之星」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每月之星考核應當有助於培養學生幹部的服務意識、創新意識,提高學生幹部工作積極性。

評選條件

第六條下列同學不得參與評選

(一)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校規校紀和學院各項規章制;

(二)受到學生會內部處分

(三)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

(四)各種例會無故缺席、無故延後執行會議決議或不執行的;

(五)辦公室值班人員無故缺席者、不作相關的值班記錄、請他人代簽者或替他人代簽的;

(六)制度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學習刻苦、目標明確、品德優良、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第八條遵守並自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公德、社會正義。

第九條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舉止文明禮貌。

第十條要求在本月學生工作中表現突出,認真完成自己工作。

評選程式和時間

第十一條為規範評比工作,使評比工作落實到公平、公正原則,須由團總支、學生會主席團、部長副部長以及幹事代表組成的代表委員會進行最終的評定工作。

第十二條每月工作之星設有名額限制,幹事中選3名,部長副部長中選1名。

第十三條每次幹事的評選分兩個階段,第乙個階段由各個部門召開會議推選出一名候選人,評選由各部門根據自己具體情況施行,原則上應堅持民主投票的原則。

第十四條推選出候選人後,各部門幹事代表應及時上報當月幹事代表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彙總。

第十五條部長副部長的評選直接在第二個階段進行,第二個階段即由主席團牽頭召開代表委員會,在委員會上,對幹事候選人和部長副部長直接進行民主投票,按名額的限制以票數的高低決定本月的工作之星。

第十六條委員會評定後,應進行不低於3天的名單公示。公示期間接到舉報或反映的應由當月幹事代表小組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應取消該獎,名額順延遞補,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分;公示期結束,未接到年任何反映的,確定為獲獎人員。

第十七條確定獲獎人員須填寫每月工作之星獲獎登記表於當月30號之前交於組織部,進行審實備案。同時需要附帶一張5寸生活照交由辦公室張貼在相應的表彰牆體上。

連續兩個月不得有人被選超過兩次(含兩次)。

第十八條各部門應在每月25日進行候選人的推選工作,代表委員會應在各部門推選出候選人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召開。

第十九條每月「工作之星」的獎勵:

(一)在團學會學生幹部考核中,加5分;

(二)在學院學生幹部校級評優中,加1分(含班級);

(三)以一定的方式,對外予以公布(如:光榮榜、紅榜、黑板報、學院以及站等)

(四)制度規定的其他獎勵

評選紀律

第二十條在評選過程中,不准拉幫結派,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弄虛作假。

如出現下列情況,將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一)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規定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三)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反團學會財務制度,浪費團學會資金;

(六)混用職權,侵害他人或其他組織正當權益;

(七)洩露學生會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學生會榮譽和利益;

(九)以團學會名義從事或者參加與營利活動;

(十)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附則第二十一條本條例適用於經濟與管理學院團總支、學生會全體成員。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經濟與管理學院團總支、學生會代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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