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24 14:28:25 字數 1270 閱讀 8000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事故,加強對

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 從事高溫操作者。

(2) 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 從事散發刺激性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 從事腐蝕、潮濕崗位操作者。

(5) 從事高空作業的操作者。

(6) 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 從事有雜訊作業的操作者。

(8) 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9) 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0) 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 發放原則:

(1) 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 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

(3)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准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規定

(1)生技部負責制定公司年度防護用品計畫,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質量,並對其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2)生技部根據年度計畫,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畫並組織採購,對採購防護物品的質量負責。

(3)各單位根據標準,按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每年編制下一年度計畫,經本單位領導核實簽字後報生技部審核。生技部編制下年度計畫,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生技部組織採購並按規定發放。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揮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3)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按公

司相關規定定期發放。

(4)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5)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發放標準見下表: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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