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處罰制度

2021-06-23 08:32:56 字數 1915 閱讀 7529

一、 責任單位

牡丹江市房產監察大隊

二、 責任人:

房產監察大隊承辦人(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副隊長

隊長,主管副局長,隊務會參加人員.

3、權力行使依據:

建設部第88號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確定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處罰範圍和處罰標準:

見附件一:《牡丹江市商品房違規銷售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

五、辦理程式

1、立案:

巡查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移送和其它部門轉交等違規銷售商品房行為,大隊工作人員(a角、b角)到現場勘察,確認屬監察大隊管轄,認定違規事實,對已顯現安全隱患的要勒令停止拆改,做好安全防護。

2、調查取證:

承辦人現場勘察,拍照採錄證據,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3、審查:

承辦人將案件情況向大隊主要領導匯報,經批准(重要的案件要召開大隊隊務會討論),由承辦人填寫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報制定案件工作單,報局房屋監察科和主管局長批准。

4、送達:

以上程式批准後,由承辦人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要告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力及時限,當事人要在送達證上簽字。當事人如要求聽證,可由局組織聽證,如當事人放棄權力,可於時限滿後(三天)向當事人下達正式處罰決定書。 也要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權力。

當事人要在送達證上簽字。

5執行:

承辦人要盡力做當事人的工作,要求他自行履行行政處罰內容。對拒不履行處罰內容的當事人,監察大隊待等在三個月後(申請復議或訴訟期滿)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結案歸檔:

房產監察大隊承辦人將結案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七、公開公示:

此制度在牡丹江房產**長期公布,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牡丹江房產網公示7個工作日。

八、辦事時限:

接到案件,三日內到達現場進行調察、取證、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等;

在7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對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法律程式和時限辦理。

九、監督檢查

執行《牡丹江市房產局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監督檢查制度》

10、責任追究

執行《牡丹江市房產局規範行政權力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附件

一、牡丹江市商品房違規銷售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

附件二、商品房銷售(違規)處罰業務流程圖

牡丹江市商品房違規銷售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

商品房銷售違規行政處罰業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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