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法公告制度

2021-06-22 19:01:21 字數 1219 閱讀 8725

贛州市地方稅務局檔案

贛市地稅發〔2007〕101號

關於印發《贛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法

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贛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法公告制度》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市地稅系統稅法公告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保證納稅人及時、準確了解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地稅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稅法公告是指地稅機關以規範的形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級地稅機關依法制定並發布的稅收規範性檔案予以公開告知。

稅法公告的內容主要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各級地稅機關依法要求納稅人辦理的有關納稅事項。稅法公告內容不包括地稅機關內部行政管理規定。

第三條稅法公告的原則:

(一)規範性原則。稅法公告必須有統一的組織領導,完善的管理制度,嚴密的工作程式和規範的公告形式。

(二)完整性原則。稅收公告必須全面、系統,使納稅人能夠得到完整的稅收法律法規資訊。

(三)準確性原則。稅法公告必須準確、有效,納稅人能夠據此申報納稅以及辦理涉稅事宜。

(四)及時性原則。稅法公告必須及時,以便於納稅人及時遵守執行。

第四條稅法公告主要適用於公告要求眾多納稅人周知的內容。市局以**公告為主;縣(市、區)局以電子觸控螢幕和顯示屏公告為主;基層分局以公告欄公告為主。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電視、報刊等新聞**公告形式。

第五條稅法公告的時限

(一)各級地稅機關接到上級新出台的稅收法律法規後,應在三十日內或法規規定時限內予以公告。

(二)各級地稅機關新制發的稅收規範性檔案,應在實施前三十日內進行公告。

第六條稅法公告的管理職責

各級地稅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稅法公告的綜合管理與協調。各業務科(股)室負責稅法公告內容的收集與提交;法規部門負責稅法公告內容的審核;辦公室負責稅法公告內容的製作和發布;資訊中心負責稅法公告的技術支援。

各級地稅機關應將稅法公告制度執**況列入政務公開內容。

第七條稅法公告發布後,若內容發生了變化,應以與發布時同樣載體公告申明。

第八條稅法公告發布結束後,法規部門必須對公告內容收集、整理、存檔,按順序編號並做好記錄備查。

第九條本制度由贛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一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贛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2023年8月16日印發

打字:甘娟娟校對:徵管科許鵬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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