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存在問題及改進方法分析

2021-06-21 16:57:51 字數 2114 閱讀 4863

在贍養狀況差異很大時,稅收負擔的差異表現得更為明顯,稅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由於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適應由於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的實際情況。費用扣除的變化完全滯後於經濟的發展水平,損害了一部分納稅人的利益。

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徵納模式。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於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這種稅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徵收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高收入者採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一)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為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應該爭取逐步將目前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通過個人所得稅改革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強化對高階的徵收調節。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指把經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專案劃入綜合徵稅範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對這些所得,以乙個年度為計算期,綜合計算該徵稅範圍的全部所得和應納稅額,按月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其他所得仍按現行分類稅制辦法採取分項徵收,屬於分項徵收的專案繳稅之後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清繳。

這種以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既堅持對不同**的個人收入全面計徵,又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

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可以平衡稅負、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並對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

(二)擴大稅基

為適應個人收入**的多樣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包括一切可以計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舉規定不納稅專案,擴大稅基。即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項免稅專案外,其餘**於各種渠道的收入均應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稅前扣除

1.是否應該增加費用扣除。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收人額減除費用後的餘額。基於此,當物價**時,生活費用增加,費用扣除也必然應該增加。

2.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要合理制定納稅人的生計費和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以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保險等扣除專案及其標準,並視工資、物價等方面的情況適時地對各類扣除標準加以合理調整。

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將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實行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平上公升掛鉤的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減少級次,調整級距,降低稅率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工薪所得的45%稅率已明顯偏高,9 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計算複雜,應簡化以5~6級為宜。對綜合徵稅範圍的納稅所得額可以適當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適用5%的稅率;5 000元~20 000 元適用10%的稅率;20 000元~40 000元適用15%的稅率;40 000元~60 000元適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適用25%的稅率;10萬元以上適用30%的稅率。即中國要遵循低稅率和寬稅基思路來進行稅改,避免納稅人隱匿收入,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職能。

(五)完善徵管手段,提高稅收徵管水平

1.完善「雙向申報」制度,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懾力和影響力來進行反面警示,為綜合分類彙總申報奠定基礎。 加強對稅源的監控,要努力完善稅收徵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資訊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建立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計算機稅收資訊網路,實現資訊共享。

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儘量減少現金使用,通過計算機管理資訊網,對個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從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進行計算機網路監控和審核,同時,對個人存量財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乙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便於對納稅人財產的監控。形成有效的個人收入控管體系,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徵管水平。

加強稅收監管,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逐步實現同財政、銀行、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邊防、公安、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稅、護稅網路,強化稅務稽查,嚴厲懲處偷逃稅行為,****:400658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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