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輪檢修標準制度規定

2021-06-20 23:21:18 字數 1592 閱讀 8171

2.1.6.1 齒輪不得有斷齒,齒面不得有裂紋和剝落等現象。

2.1.6.2 齒面出現早期點蝕,如不再發展,仍可繼續使用。但達到如下情況之一時,必須更換:

1 點蝕區高度為齒高的100%;

2 點蝕區高度為齒高的30%,長度為齒長的40%;

3 點蝕區高度為齒高的70%,長度為齒長的10%。

2.1.6.3 齒面不得有嚴重膠合(即膠合區達到齒高的1/3,齒長的1/2)。

2.1.6.4 齒面出現輕微磨損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 硬齒面齒輪,齒面深度磨損達硬化層深度的40%;

2 軟齒面磨損量達到齒厚的5%;

3 開式齒輪齒厚磨損達原齒厚的10%。

2.1.6.5 圓柱齒輪副嚙合時,齒長中心線應對準,偏差不得大於1mm。圓錐齒輪副嚙合時,端麵偏差不得大於1.5mm。

2.1.6.6 新更換齒輪副的嚙合,接觸斑點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圓柱齒輪沿齒長不小於50%,沿齒高不小於40%;

2 圓錐齒輪沿齒高、齒長均不小於50%;

3 圓弧齒錐齒輪沿齒高、齒長均不小於30~50%;

4 蝸輪沿齒長不小於35%,沿齒高不小於50%;

5 圓柱齒輪副、蝸輪副的接觸斑點的分布位置應趨於齒面的中部;圓錐齒輪應在齒面的中部,並接近小端。

2.1.6.7 漸開線圓柱齒輪副裝配時,中心距極限偏差、最小側隙應符合有關技術檔案規定,或執行表2-1-6-1及表2-1-6-2的規定。

表2-1-6-1 漸開線圓柱齒輪中心距極限偏差(±fa)單位 m

表2-1-6-2 齒輪副最小側隙(jnmin) 單位 m

2.1.6.

8 圓弧齒輪副的側隙按jb929-67的基準齒形,模數mn=2~6,設計側隙為0.06mn;模數mn=7~32,設計側隙為0.04mn。

經跑合後實際側隙不得小於上述設計數值的2/3。

2.1.6.9 圓錐齒輪裝配時,保證側隙(包括圓弧齒錐齒輪)應符合表2-1-6-3的規定。

2.1.6.10 蝸輪副裝配時,中心距極限偏差及最小側隙應符合表2-1-6-4的規定。

表2-1-6-3 圓錐齒輪保證側隙 m

表2-1-6-4 蝸輪副中心距極限偏差與最小側隙 m

2.1.6.11 齒輪副側隙的檢查。

2.1.6.

11.1 用壓鉛絲法檢查齒輪的側隙時,在齒面沿齒兩端平行放置兩條鉛絲,鉛絲直徑約為該齒輪規定側隙的4倍,圓錐齒輪、圓弧齒錐齒輪不超過側隙的3倍。轉動齒輪擠壓後,測量鉛絲最薄處厚度,即為所測的側隙。

2.1.6.11.2 用百分表檢驗時,將百分表測頭與齒輪齒面垂直接觸,轉動與百分表測頭接觸的齒輪,測出其游動量即為所測的間隙。

2.1.6.12 更換齒輪時,應裝完一對檢查一對。圓弧齒錐齒輪應按照標記成對更換。

2.1.6.13 裝在滑動花鍵軸上的齒輪,應能在軸上靈活平穩的滑動。

2.1.6.14 齒輪裝完後,用人力盤動檢查,轉動應靈活、平穩,並無異響。

2.1.6.15 齒圈與輪心配合必須緊固。鑄鐵輪心不得有裂紋;鑄鋼齒輪的輪轂如有裂紋,允許用焊補方法修復。

2.1.6.16 齒輪輪轂軸孔與軸的配合、連線件如螺栓、鍵等,必須緊固,不得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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