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鼎重工 對外擔保決策制度 n

2021-06-20 16:56:17 字數 1412 閱讀 1435

寶鼎重工股份****對外擔保決策制度

寶鼎重工股份****

對外擔保決策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銀行信用和擔保管理,規避和降低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擔保法》及參照證監會、銀監會發《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2005]12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三條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5項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條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權,董事、總經理不得代表公司簽署對外擔保合同。

第五條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對外擔保合同。

第六條公司對外擔保應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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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擔保人應屬於與公司在生產經營規模、資產經營狀況、盈利能力水平、償債能力高低、銀行信譽等級大體相當的企業。一般為三類企業: (1)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企業;

(2)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企業;

(3)與本企業有密切經濟利益的企業;

3、擔保總額控制在經濟業務往來總額內;

4、慎重審查擔保合同。對債權主體、種類、數額、債務人履約期限、保證方式、擔保範圍及其他事項均應逐項審核。掌握債務人資信狀況,對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5、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盡量採取反擔保措施。

6、加強擔保事項的善後管理。專人保管合同檔案,建立相應臺帳,加強日常監督。同時保持與被擔保企業的聯絡,索取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掌握其經營動態,並將擔保合同情況及時通報董事會、監事會及有關部門。

第七條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資訊披露的義務。

第八條本制度由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寶鼎重工股份****2023年9月26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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