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製造企業對外擔保合同管理制度

2021-03-04 01:10:13 字數 2479 閱讀 4260

1 總則

1.1 為了切實加強公司擔保合同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國經貿法規[2002]513號文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公司擔保是指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公司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2 擔保應遵循的原則及適用範圍

2.1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2 公司設定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

2.3 擔保合同的金額不得高於被擔保人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三分之二。

2.4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5 公司提供擔保的物件為:由本公司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中有產品配套關係或其他業務協作關係的子公司和與本公司有關的銀行借款互保企業。

3 擔保合同簽訂要求及程式

3.1 擔保合同的條款應齊全、合法。

3.2 公司簽訂的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提供反擔保的除外)。

3.3 公司除全資、控股子公司外,為參股子公司(投資比例在50%以下)提供的銀行借款擔保為借款期限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借款。

3.4 擔保合同的審批程式為:

3.4.1 由擔保申請單位填製《威孚公司擔保合同會簽審批表》;

3.4.2 財務部門負責前置要件的初審;並對被擔保單位的資信狀況提出初步意見;

3.4.3 公司資產經營部門負責對保證合同基本條款的齊全、合法、有效性和被擔保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資料的合法、有效性的審核;

3.4.4 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總責審批;

3.4.5 公司董事長對擔保合同最終核准。

3.4.6 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憑經會審的《威孚公司擔保合同會簽審批表》加蓋公司印章。

3.5 擔保合同審批的前置條件:

3.5.1 全資、控股子公司擔保合同審批的前置條件:

3.5.1.1 固定資產借款的有關投資專案的公司批准檔案或子公司董事會決議;

3.5.1.2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威孚公司財務部門批准銀行借款的有關檔案;

3.5.1.3 按威孚公司的投資比例承擔銀行借款相應的擔保責任;

3.5.1.4 本規定第五條的有關要求。

3.5.2 參股公司擔保合同審批的前置條件:

3.5.2.1 提供擔保的物件為有產品配套關係或其他業務協作關係的參股子公司;

3.5.2.2 累計提供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公司的投資額和上一年度或預計當年業務結算淨額之總和;

3.5.2.3 提供被擔保單位或其他股東的反擔保協議或有效資產抵押、質押證明;

3.5.2.4 擔保期限不超過12個月的流動資金借款。

3.5.2.5 本規定第五條的有關要求。

3.5.3 互保企業擔保合同的審批要求:

3.5.3.1 由經辦部門負責前置檔案的初審時應備齊下列資料:

a被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副本);

b被擔保人的近期財務報表;

c被擔保人的反擔保協議;

d其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檔案。

3.5.3.2 累計提供擔保的合同金額必須小於或等於其對本公司提供的擔保;

3.5.3.3 擔保的期限與方式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4 擔保合同的日常管理

4.1 由公司財務部門建立擔保合同的備查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4.1.1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

4.1.2 擔保的種類、金額;

4.1.3 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4.1.4 擔保方式。

4.2 加強擔保期間的跟蹤管理。應定期檢查擔保合同的履**況,包括要求對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財務報表,分析債務人履約清償能力有無變化。

4.3 及時督促債務人履行合同。

4.4 在一般保證合同期滿6個月前後,應出示二次報告,通報公司有關部門。

4.5 在必要時,公司資產投資審計部門有權進行專項審計。

4.6 擔保合同出現糾紛時,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後,由公司資產投資管理部門派員以訴訟或非訴訟方式作為補救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5 違反本制度的責任

5.1 公司內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審批而自行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的行為是非職務行為。公司在承擔或有債務後,有權對責任部門和個人進行追償。

5.2 公司擔保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由於工作失誤或決策失誤,發生下列情形者,應視具體情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1 按要求對方須提供反擔保證明,但由於經辦部門或經辦人疏忽大意或輕信,沒有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而簽訂了擔保合同,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

5.2.2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5.2.3 在簽訂擔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財產重大損失的;

5.2.4 在簽訂擔保合同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

5.3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有關企業。

5.4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資產投資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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