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決策制度

2022-11-09 13:39:08 字數 2783 閱讀 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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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決策制度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證監會、銀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應嚴格控制對外擔保風險。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擔保業務的下列風險:

(一)擔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二)擔保業務未經適當審批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損失。

(三)擔保評估不適當,可能因訴訟、代償等遭受損失。

(四)擔保執行監控不當,可能導致企業經營效率低下或資產遭受損失。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並對違規的對外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公司應當對擔保業務進行風險評估,確保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擔保政策,防範擔保業務風險。

第四條公司對擔保業務進行風險評估,至少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一)審查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需要。

(二)評估申請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及其權利歸屬等。

(三)審查擔保專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綜合考慮擔保業務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並設定擔保風險限額。(五)公司要求申請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還應當對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公司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對擔保業務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

1第五條被擔保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擔保:(一)擔保專案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二)已進入重組、託管、兼併或破產清算程式的。

(三)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的。(四)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的。

(五)與其他公司存在經濟糾紛,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第六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處理。第七條被擔保人要求變更擔保事項的,公司應當重新履行評估與審批程式。

第八條公司對外擔保的被擔保物件的資信標準、審批程式如下:(一)公司應充分調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對信用級別低的企業原則上不予提供擔保;

(二)公司對外擔保應當根據授權取得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第九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一)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五) 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 萬元人民幣;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七)深圳**交易所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第十條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審議第九條第(四)項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董事會對關聯方的擔保事項作決議時,出席的非關聯董事不足3人的,應當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筆交易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式性問題作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筆交易作出相關決議。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

2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的,該子公司應按公司對外擔保相關規定的程式申辦,並履行債務人職責,不得給公司造成損失。

第十二條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也不得進行互相擔保。

第十三條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向註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四條擔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並及時通報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應及時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濟運**況,並定期向公司總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並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後及時披露相關資訊。

(四)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後的第乙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五)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並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五條違反擔保管理制度的責任:

(一)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程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並對違規的對外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3(三)公司擔保合同的審批決策機構或人員、歸口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由於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職,發生下列情形者,應視具體情況追究責任:

1、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欺詐,致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

2、在簽訂擔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財產重大損失的。

(四)因擔保事項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降低風險,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下」,都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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