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施工管理制度

2021-06-17 01:01:38 字數 4465 閱讀 7191

(試行)

為加快福州地區大學城(以下簡稱「大學城」)建設速度,加強對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大學城建設管理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總則一、各參建單位(包括各專案業主、承包人和監理人)應始終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把工程質量關,合理處理質量與進度、質量與經濟效益的關係,樹立「大學城」品牌工程意識、確保所有的工程達到合格標準以上,多創精品工程。

二、參建單位均應成立相應的專案管理班子,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人。

三、施工承包人是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人,因此ir參加大學城建設的施工承包人應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配備相關專業的管理人員,組成專案管理團隊。

人員管理

四、工程開工前,施工承包人應將專案質保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上報到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備存,並附上相關人員的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五、施工承包人在投標承諾中擬派的專案經理和專案技術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動。如情況特殊,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徵得專案業主同意。如發現承包人擅自更換投標承諾的專案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專案業主有權要求原專案經理和專案技術負責人繼續到崗,如承包人的專案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仍不到崗,則不目業主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其責任後果由承包人負責。

六、專案經理和專案技術負責人必須有承包人聘任書,並以書面通知專案業主(原件)。作為專案技術負責人尚須提供該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委託書(原件)。

七、為促使施工承包人專案經理和專案技術負責人專心致志在崗履行其職責,防止專案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一證多用,一人兼任多個專案的現象出現,專案經理的崗位證書和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原則上暫交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存管。待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後歸還承包人。如承包人需用(嚴禁用於參加其他工程的投標)上述人員的證件原件,應以書面通知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

經專案業主核實確認不影響本專案建設及相關規定後給予暫時領回,但承包人使用後應按時交回。

本條規定不合結構簡單的構造物、一般總體工程或工期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工程專案。

八、施工專案經理部必須配備專職質檢員和安全管理員。質檢員和安全管理員應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專職質檢員和安全管理員應由承包人出具書面證明其任職資格,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專案業主。

施工期間承包人如需要更換專職質檢員和安全管理員應先徵求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和監理工程師的意見,並書面通知專案業主和監理人。在徵得專案業主同意後辦理更換手續。

九、監理人在投標承諾中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不得更換。開工前應將其監理工程師原件交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保管。如需更換,需經專案業主同意。

但仍視監理違約。如專案業主不同意監理人更挨總監理工程師,則投標承諾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到崗。如總監理工程師不到崗,則專案業主有權終止監理合同,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理人負全責。

十、為促進監理工作到位,監理人原則上應按投標承諾,保證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到位在崗。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到崗後應將其證書原件交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儲存,直到監理工作完成後退還監理人。

十一、施工承包人和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投標承諾,保證管理人員和機械裝置按時到位。如發現承包人和監理人未按投標承諾履行,專案業主先以口頭通知其整改,對堅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專案業主應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或監理人繼續整改。對整改仍不到位或未整改,專案業主可參照以下辦法對承包人或監理人作出經濟處罰或終止合同。

1.專案經理或專案技術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不到崗,每人罰款5萬元。若專案經理、專案技術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均未到崗,專案業主有權終止合同。

2.總監理工程師不到崗,罰款5萬元,並終止合同。

3.專案管理團隊人員(包括施工承包人和監理人)到位率(按投標檔案計算,但不包括專案經理、專案技術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 以下均同。)在90%以上,不作處罰;專案管理團隊人員到位率(同上)在90%—70%之間,對未到崗的每人罰款5000—10000元;專案管理團隊人員到位率(同上)在70%以下(不含70%),專案業主有權終止合同。

終止合同後,按合同約定沒收承包人(或監理人)的履約保證金,未簽訂合同和繳納履約保證金,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對提供銀行履約擔保的,可向擔保銀行提出索賠。

4、專案業主應加強對施工承包人(或監理人)派駐專案的人員監督,建立嚴格考勤制度。如發現人不在崗,則專案業主可對承包人或監理人每人每次1天罰款1000元,如同一人員被罰款達3次(不含3次)以上時,專案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和監理人將其更換。

5、對不稱職的管理人員(包括施工承包人和監理人),專案業主應書面通知承包人(或監理人)更換人員。承包人—或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保證替換人員到崗。替換人員的技術職稱(或崗位證)及業務水平原則上應不低於被替換人員技術職稱(或崗位證)和業務水平。

同時,專案業主應對承包人(或監理人)每人次罰款2000—5000元。

十二、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對承包人(或監理人)交存各類人員的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原件應開具收條,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和外借。否則,應承擔全部責任。

十三、為了促進施工現場承包人和監理人的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大學城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專案工程現場檢查、落實承包人和監理入主要管理人員到位在崗的工作情況。如發現主要管理人員不在崗,先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警告。經警告無效者,將提請各專案業主按合同約定對違約一方進行處

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為及時掌握和了解工程進度和質量狀況,要求專案業主的現場管理人員應深入工地巡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立即作出處理,也可直接通知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立即整改。如遇特殊情況或將危及工程質量安全時,現場代表有權立即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並立即向其部門領導匯報。

十五、對於涉及結構安全(如樁、梁、板鋼筋驗收)和防水專案隱蔽驗收時(如地下室、廚房、浴室、衛生間和屋面防水工程)應提前48小時通知專案業主現場代表到場參加驗收。參加驗收的各方應在驗收單上簽字。

十六、如專案業主認為已完工的分項工程可能存在質量隱患而要求檢驗時,承包人應配合對該分項工程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合格,其檢驗費由專案業主承擔,所延誤的工期應給予順延;如檢驗結果不合格,承包人應無條件返修至合格,並承擔返工和檢驗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得順延。

十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分項工程(或檢驗批)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經整改後見效不大或影響施工工期,專案業主應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作業班組,並對承包人罰款10000—50000元;如承包人被通知更換作業班組累計達4次時,專案業主有權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承包人負全部責任。

十八、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規定,忠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l.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和專題報告,並按時向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報送。

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認真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和隱蔽驗收。並嚴格檢查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質量及質量證明材料(必要時,可採取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確認。

3.監理員應認真履行監理員職責,並做好監理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十九、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監理人應實施旁站管理。對施工全過程開展跟班監督。旁站管理方案應—在施工前3天送達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和施工承包人各乙份。

1.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包括:

基礎工程:土方回填、砼灌注柱澆築、地下連續牆、土釘牆、後澆帶及其他結構砼、防水砼澆築、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

主體結構:梁柱節點鋼筋隱蔽工程、砼澆築、預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安裝。

2.旁站人員應如實記錄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

3.凡旁站人員和施工承包人現場質檢人員未在旁站監理記錄上簽字,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

二十、凡發現該旁站監理而沒旁站監理或未做旁站記錄,現場代表第一次以口頭警告,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被發現時,則專案業主對監理人罰款1000元—3000元,第三次再被發現時,專案業主應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員,並對其罰款3000—5000元。

二十一、監理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如發現監理人員擅自離崗或工作失職時,經口頭警告或書面通知達三次(監理部人員累計)以上時,專案業主可對監理人罰款3000元/人次。如某監理人員被專案業主警告達二次以上時(不含二次),監理人應將其更換,並立即離開施工現場。

對給專案業主造成損失,監理人應負責賠償。賠償金和罰金可直接從應付的監理酬金或監理人的履約保證金扣回。

二十二、對監理人員因工作失職而被清退出施工監理現場,或給專案業主造成損失等不良行為,專案業主可以書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重點辦報告,提請對違規人員作出處罰。

二十三、為促進大學城工程建設質量的提高,樹立大學城品牌工程意識,大學城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參建冬方不定期開展工程質量檢查評比和工程質量管理經驗交流活動。評比結果作為省重點專案年終考核的依據。

材料複驗管理工作

二十四、為保證工程質量,各承包人和監理人員應嚴把材料(合成品、半成品的材料)質量關,堅決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場。但無論合同約定與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裝置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必須具備二證,即產品出廠合格證和進場後複驗合格單。

二十五、進入現場材料、構配件、裝置的複驗工作應按規範規定進行。送檢的試件應按見證取樣規定辦理(施工承包人送驗員和監理人的見證員均需持有相應的崗位證書)。30%試件應按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送到專案業主指定的有資格檢測機構檢驗。

餘下的由承包人自行檢驗(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或委託

有資格機構檢驗,並在工程開工時書面提出,經總監理工程師核定後報專案業主工程管理部門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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