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程式管理制度

2021-06-16 21:29:25 字數 4984 閱讀 1829

聯盛紙業(龍海)****熱電廠

批准審核

編制郭佔鋒

編號 版號 2012-7

發布日期 2023年7月

一、管理內容和方法

1.人身事故認定

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 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達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 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1.3 一般人身事故:未構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

1.4 重傷事故凡員工在生產中發生工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認定為重傷事故:

1.4.1 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1.4.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1.4.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佔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1.4.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的骨折)。

1.4.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1.4.6 手部傷害:

1.4.6.1 大姆指軋斷一節的;

1.4.6.2 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

1.4.6.3 區域性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造成殘廢可能的。

1.4.7 腳部傷害:

1.4.7.1 腳趾軋斷三隻以上的;

1.4.7.2 區域性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行走不便自如的造成殘廢可能的。

1.4.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1.4.9 凡不在上述範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後認為受傷較重,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熱電廠提出初步意見,由公司與勞動部門共同審查確定。

1.5 輕傷事故:受傷員工歇工在乙個工作日以上,但構不上重傷者 。

2.裝置事故

2.1 特大裝置事故

2.1.1 電力裝置(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0 萬元及以上者。

2.1.2 生產裝置、公司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 萬元及以上者。

2.1.3 其他經上級部門認定的特大事故者。

2.2 重大裝置事故

2.2.1 電力裝置(包括設施)、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00 萬元。

2.2.2 生產裝置、公司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 萬元者。

2.2.3 其他經上級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2.3 未構成特、重大裝置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裝置事故:

2.3.1 發電裝置和35kv 及以上輸變電裝置(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執行或被迫停止執行後引起了對使用者少送電(熱)致使當月電(熱)計畫不能完成的。

2.3.2 發電機組、35kv 及以上輸變電主裝置被迫停運,雖未引起對使用者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但時間超過24 小時。

2.3.3 發電機組和35kv 及以上輸變電主裝置(包括直配線、母線)非計畫檢修、計畫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2.3.3.1 雖提前6 小時提出申請並得到排程批准,但發電機組停用時間超過168 小時或輸變電裝置停用時間超過72 小時。

2.3.3.2 沒有按排程規定的時間恢復送電(熱)或備用。

3.執行操作事故

3.1 惡性電氣誤操作(1kv 及以上)事故

3.1.1 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

3.1.2 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

3.1.3 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3.2 一般電氣誤操作:

3.2.1 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連線片)、誤設定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

3.2.2 下達錯誤排程命令、錯誤安排執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3.2.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人員誤動、誤碰、誤(漏)接線;

3.2.4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定值計算、除錯錯誤;

3.2.5 熱機誤操作:誤停機組、誤(漏)開(關)閥門(檔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3.2.6 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4.發供電裝置事故:

4.1 爐膛**;

4.2 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4.3 鍋爐執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執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 倍以上;

4.4 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

4.5 主要發供電裝置異常執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執行條件而未停止執行。

4.6 生產裝置、公司建築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到1 萬元。

4.7 裝置、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如酸、鹼、樹脂等)及燃油、潤滑油、絕緣油洩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0 萬元及以上。

4.8 其他經上級部門認定為事故者。

5.未構成裝置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裝置一類障礙:

5.1 發電機組、35kv 及以上輸變電主裝置被迫停運、非計畫檢修或停止備用。

5.2 35~110kv 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

5.3 110kv 及以上線路故障,斷路器跳閘後經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

5.4 生產裝置、公司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0.5 萬元不滿1 萬元者。

5.5 經上級部門認定為一類障礙者。

6.未構成事故、一類障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裝置二類障礙:

6.1 發供電主要、輔助裝置被迫停止執行或停止備用。

6.2 公用系統被迫停止執行或備用,時間超過24 小時。

6.3 發供電主要輔助裝置異常停運或停止備用。

6.4 主要發電裝置執行引數,如鍋爐主汽溫度、再熱汽溫、主汽壓力、汽包水位、排煙溫度、爐膛負壓、鍋爐管壁溫度、汽機主汽溫、主汽壓、真空、給水溫度、除氧器水位等超過規程規定允許值(規程無規定者按設計值)。

6.5 鍋爐尾部再燃燒。

6.6 鍋爐和專用壓力容器安全閥、安全門拒動。

6.7 鍋爐水壓試驗超過批准壓力。

6.8 各種油類串入蒸汽系統,生活用汽系統造成汙染。

6.9 生產裝置被淹、被凍,影響正常執行和備用。

6.10 誤向檢修裝置、系統送汽、水、油等。

6.11 汽輪機調速系統異常,引起機組負荷波動達10%,時間超過6 小時。

6.12 汽機主汽門、調速汽門等定期試驗有卡澀現象,8 小時內不能消除。

6.13 汽(電)動給水幫浦等,油箱油位低於規程規定允許值。

6.14 機組開、停因調整不當,引起主要控制指標如:汽壓、汽溫公升降速率,上下缸溫差、汽包壁溫差、差脹等超過規程規定。

6.15 汽機打閘停機抽汽逆止門拒動。

6.16 布袋除塵器除塵效率比額定值降低達20%以上,8 小時內不能恢復;或有倉室停用2 小時不能恢復。

6.17 隨主機執行的空壓機(儀用壓縮空氣)因故停用達三分之一,4 小時內不能恢復。

6.18 直流系統接地,延續時間超過4 小時。

6.19 400v 及以下電力裝置誤拉合刀閘,未造**員傷害,或未影響主裝置的正常執行。

6.20 高壓開關、刀閘停送電操作拉合失靈(包括遠方、就地和手動、電動)。

6.21 開關液壓操作機構頻繁打壓或嚴重漏油,時間超過24 小時。

6.22 小電流接地系統發生單機接地,持續時間超過2 小時。

6.23 高壓開關遮斷次數已到重合閘停用規定次數,6 天內未安排檢修。

6.24 發電機、變壓器出現非全相執行。

6.25 充油(充氣)電氣裝置漏油(氣),使油位(氣壓)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閉鎖)。

6.26 100kw 及以上電動機絕緣損壞。

6.27 電氣防誤閉鎖裝置失靈、微機閉鎖系統宕機、程式紊亂七日內未修復。

6.28 不停電電源因故停止執行超過4小時。**訊號系統紊亂或不能正常發訊號。

6.29 發供電裝置計算機控制裝置宕機或失靈,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因故退出執行。

6.30 機、爐、電熱控保護誤動或誤投、停,誤投、停電氣裝置保護。

6.31 機爐主要熱工保護因故停用,主要熱工自動裝置停用時間超過24 小時。

6.32 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失靈或定期試驗不能自投。

6.33 機爐動力連鎖裝置失靈,自動調整勵磁裝置失靈。

6.34 故障錄波裝置因故停用超過4 小時或系統故障時未投或錄波不正常。

6.35 母線pt 二次失壓。

6.36 10kv(6kv)斷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變壓器故障,未造成系統停運者。

6.37 10kv 及以上裝置接頭嚴重發熱,需申請停電處理。

6.38 6kv 及以上母線產生諧振過電壓。

6.39 水處理裝置(含凝水處理)故障全部停用。

6.40 蒸汽、爐水、給水、凝結水、發電機內冷水等品質不合格,8 小時內未能恢復。

6.41 透平油、絕緣油、抗燃油等油質不合格,72 小時內未能達到標準。

6.42 通訊裝置故障,停用時間超過4 小時,或影響排程事故處理。

6.43 遠動裝置故障超過8 小時。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連續停用時間超過1 小時。

6.44 通訊電(光)纜故障,停用時間超過24 小時,通訊電源全部中斷,時間超過10分鐘。

6.45 生產排程**全部中斷,時間超過10 分鐘。

6.46 發供電主、輔裝置,公用系統因故障損壞,修復費用達到3 萬元及以上。

6.47 貴重儀器、儀表、大型或精密工具機損壞,造成損失價值達到0.2 萬元及以上。

6.48 生產裝置、公司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 0.3 萬元者。

6.49 生產用油、酸、鹼、樹脂等洩漏,直接經濟損失達到0.6 萬元及以上。

6.50 經上級部門認定為二類障礙者。

7.未構成事故、一類障礙、二類障礙,符合下列條件者定為裝置異常。

7.1 由於監視、操作不當,使裝置不能正常執行者。

7.2 因為檢修質量、維護不當,造成裝置損壞或影響裝置正常執行(備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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