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與處理管理制度

2023-01-15 23:00:03 字數 3300 閱讀 8679

連雲港虹洋熱電****

批准:審定:

審核:編寫:

2015-01-15發布2015-01-15實施

1、 總則2

2、 各類事故(障礙、異常、未遂)的定義及級別標準3

3、 事故責任劃分6

4、 各類事故調查及報告程式6

5、 統計報告與安全週期12

6、 附則12

7、 附件14

事故調查與處理管理制度

一、 總則

1. 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和「以人為本」的方針,規範對發電生產過程中人身、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認定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原因,採取預防措施,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依據《電力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發電企業特點制定。

3. 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即「四不放過」)。

4. 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本標準、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直接反映。

5. 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安質環部負責各類事故的組織調查和協調處理工作。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能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暫行規定》進行。

6. 引用檔案: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暫行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令第493號)

《安全生產法》

《電力安全生產資訊報送暫行規定》 (電監辦[2004]7號)

《關於做好電力安全生產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電監辦[2005]1號)

《電力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二、 各類事故(障礙、異常、未遂)的定義及級別標準(本標準中所有數字均包含本數)

1. 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1.1. 員工從事與發電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的(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下同);

1.2. 員工從事與發電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公司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身**的;

1.3. 在發電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及**機關、上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發生本公司負有責任的人身**的;

1.4. 本公司聘用人員、雇用或借用的外企業職工、民工和代培人員、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它人員,在發電生產有關過程中發生本公司負有責任的人身**的。

2.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2.1. 特別重大人身**事故,為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

2.2. 重大人身**事故,為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2.3. 較大人身**事故,為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2.4. 一般人身**事故,為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

3. 發生裝置、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數額的,為裝置事故。裝置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

3.1. 特大裝置事故:

3.1.1.特大裝置事故,為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的;

3.1.2.其他經連雲港虹洋熱電****認定為特大裝置事故的。

3.2. 重大裝置事故:

3.2.1.為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3.2.2一次事故造成2臺以上機組非計畫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停汽的。

3.3. 未構成特、重大裝置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3.3.1.電力裝置、設施損壞,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3.3.2.發電機組被迫停止執行,時間超過24h。對外供汽部分中斷;

3.3.3.主要發電裝置因為一般電氣誤操作、錯誤下達排程命令、錯誤安排執行方式、錯誤下達繼保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投/停命令、熱機誤操作、監控過失等原因而發生的被迫停運;

3.3.4.發供電裝置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3.3.4.1.爐膛**;

3.3.4.2.鍋爐發生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空氣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3.3.4.3.鍋爐執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執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

3.3.4.4.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

3.3.4.5.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3.3.4.6.由於誤操作或未按規定操作致使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

損壞3.3.4.7.汽輪機發生水擊;

3.3.4.8.汽輪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3.3.4.9.發電機絕緣損壞;

3.3.4.10.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3.3.4.11.110kv及以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

3.3.4.12.主要發供電裝置異常執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執行條件而未停止執行。

3.3.5.400v及以上電氣裝置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3.3.6.其他經連雲港虹洋熱電****認定為一般裝置事故的。

3.4. 未構成裝置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類障礙(根據事故原因分為人為責任和裝置原因兩類):

3.4.1.裝置、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及燃油、潤滑油、絕緣油洩漏等,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4.2.發電機組、110kv及以上輸變電裝置強迫停運,停運時間超過8 小時;

3.4.3.發電機組和110kv及以上輸變電裝置非計畫停運,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3.4.3.1.雖提前提出申請並得到電網排程批准,但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168小時,或輸變電裝置停運時間超過72小時;

3.4.3.2.沒有按電網排程規定的時間恢復送電或備用。

3.4.4. 1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但未造成少送電;

3.4.5.由於本單位原因造成110kv及以上線路故障,斷路器跳閘後經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

3.4.6.發電機組、110kv以下輸變電主裝置強迫停運,時間超過24h;

3.4.7.單台鍋爐、汽輪發電機由於操作、調整不當而停運。

3.4.8.

機組異常執行引起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排程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值低20%以上(供汽量降低20%以上),且延續時間超過1h,或一台機組實際出力下降40%以上(供汽量降低40%以上),並且延續時間超過30min。

3.4.9.機組執行異常導致供汽異常,對客戶雖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是影響客戶正常用汽或供汽引數偏離規定引數幅度達20%且時間超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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