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2021-06-16 18:03:25 字數 1643 閱讀 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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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貫徹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安局發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與安全標準化體系有關的人員培訓。

3.引用/應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基本規範》(aq/t 9006-2010)

4.定義

無5.職責

5.1總經理對培訓經費的審批負責。

5.2人力資源部部長對年度培訓計畫的制定和統籌組織工作負責。對各部門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公司新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公共性課題培訓。

5.3 安全環保部負責提供培訓時間的要求及特種作業崗位的培訓要求。

6.管理內容與方法

6.1培訓需求的調查

6.1.1人力資源部在年末或年初組織各部門進行培訓需求的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 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崗位要求

3)風險評估及變化管理的結果

4) 員工安全意識表現

5)特種作業人員的能力要求

6)與公司發展策略及目標相關的要求

6.1.2 各部門根據培訓需求調查結果填寫《員工培訓需求表》提交人力資源部。

6.2 安全培訓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6.2.1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提交的《員工培訓需求表》系統的識別、分析員工的培訓需求,制定年度的培訓計畫,培訓計畫應包括:

培訓內容、培訓目的、培訓物件、培訓時間、培訓方式、實施部門、完成時間、所需費用等。

6.2.2人力資源部根據安全環保部提供的法定的培訓時間、崗位等要求,制定員工培訓時間要求,建立員工培訓檔案,確保員工的培訓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

6.2.3特種作業人員應通過市級及以上安監部局或技術監督局安全操作資格考試,取得相關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2.4已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應按持證要求進行複審。

6.2.5公司內部組織的培訓每次培訓後組織部門都要收集《學員培訓反饋表》,收集學員對培訓的意見並進行綜合評估,分析結果提交人力資源部。

6.3 培訓工作的回顧

6.3.1人力資源部定期對培訓計畫實施過程的適宜性進行系統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培訓完成情況、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培訓數量、員工的實際應用能力和意識的提高、管理層的反饋等。

6.3.2各生產部門對一些特定的崗位人員在培訓後三個月內,對受培訓人員進行任務觀察,評估培訓效果。

6.4記錄儲存

6.4.1安全環保部應永久儲存所有員工培訓的檔案及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或影印件)

6.4.2 培訓需求表及反饋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儲存到不少於三年時間。

6.4.3各部門內部培訓記錄由各部門歸檔儲存到不少於三年時間。

7.附則

7.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7.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3 部門培訓需求表

7.4培訓反饋表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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