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酒店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16 09:46:30 字數 3252 閱讀 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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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義市東興酒店****

責任追究制度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範圍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四章責任追究種類

第五章責任追究程式

第六章申訴

第七章罰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各崗位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地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成效,維護企業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因失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時,追究其行政或經濟責任。

第三條責任追究原則: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三) 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四) 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五) 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孝義市東興酒店****管理人員。

第五條董事會監事會為酒店責任追究歸口管理部門,各部門的管理團隊為本酒店的責任追究管理機構。

a級(含)副總以上管理人員責任追究由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報董事長裁定。

b級(含)以上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總經辦報副總經理審議,並報總經理裁定。

b級以下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總經辦並報副總經理裁定。

第二章責任追究範圍

第六條責任追究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 不履行崗位職責或未完成工作任務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

(二) 對制度、檔案不及時傳達和執行,嚴重影響工作開展或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 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的。

(四) 工作中溝通不及時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

(五) 工作中不配合、不協調、推諉、扯皮導致延誤工作的。

(六) 對下屬的請示、報告未及時批閱或答覆,影響工作開展的。

(七) 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的。

(八) 工作中不按程式辦事造成不良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九) 遇到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損害企業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一十) 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後果及經濟損失的。

(一十一) 在授權範圍內,因失職造成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投資等決策失誤的。

(一十二) 因失職或違規操作造成企業財產被詐騙、盜竊、損壞、浪費的。

(一十三) 因失職被新聞****,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企業形象的。

(一十四) 違反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一十五) 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接受他人財物或回扣的。

(一十六) 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七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承辦人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上級及其單位領導管理不當承擔領導責任。

第八條審核人、批准人在審核過程中未發現存在的問題造成過錯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審核人、批准人的責任。

第九條因領導指令過錯造成的,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一)責任人或領導者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挽回部分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部分減輕責任追究20%-50%;挽回企業全部經濟損失的免於追究責任。

(二)因上級領導錯誤指令或責任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造成過錯的,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直接追究上級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除按正常責任追究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罰外,另罰所造成經濟損失的10%。

(一)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責任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四)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責任追究種類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解除勞動關係。

(二)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40%-100%,並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及負領導責任的人員負責其餘部分的經濟賠償。

因工作拖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事項,超期15天以下罰款1000元;超期16-30天的罰款2000元;乙個月以上罰款3000元。

(三)行政處罰與經濟處罰可合併執行。

第十三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酒店相關制度規定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程式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程式:

(一)孝義市東興酒店****主管級(含)以上人員在工作中或檢查中發現存在本規定範圍內的責任追究事項後,即時填寫《責任追究資訊反饋表》,按管理許可權報相應級別的管理部門(時間限定七個工作日內)。

(二)總經辦在一周期限內將調查資料及調查報告提交給副總經理;由副總經理進行審核處理,形成《責任追究裁定書》(時間限定三個工作日內)。

(三)資訊反饋部門、總經辦及責任追究管理機構對本酒店責任追究方面的資料,按照酒店《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檔案管理。

第六章申訴

第十六條被追究人對追究裁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裁定結果宣布之後3個工作日內向裁定部門的上級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複核,並將複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裁定結果的執行。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責任追究終級裁定機構。

第七章罰則

第十九條對在工作中發現本制度範圍內應進行責任追究的事項,責任人未及時向總經辦反饋或知情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追究資訊反饋責任人或故意隱瞞情況的負責人,罰款300元。

第二十條總經辦接到《責任追究反饋資訊》表後,應執行但未執行調查處理程式的,對總經辦負責人處以罰款100元。

第二十一條管理機構對應進行調查處理的事項不進行批准,導致總經辦不能執行調查處理程式的,對管理機構第一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總經辦擬定,會同各部解釋、修訂完善。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總經理簽發,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附件

(一)《責任追究資訊反饋表》

(二)《責任追究裁定書》

附件一:

責任追究資訊反饋表

單位及部門no:***xx

此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由資訊反饋部門留存、第二**經辦留存、第三聯責任追究機構留存。

附件二:

責任追究裁定書

no:***xx

注:本**一式三份,裁定機構、總經辦、責任追究人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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