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供電系統管理制度

2021-06-16 08:30:32 字數 894 閱讀 7643

1.(1)礦井供電線路應符合規定,主變執行方式應可靠,主變容量應滿足需要;

①、礦井應有兩迴路電源電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

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公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執行。備用電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執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②、礦井的兩迴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③、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若一回路執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執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執行。

④、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主要通風機、提公升人員的絞車、抽放瓦斯幫浦、主排水幫浦、壓風機等主要裝置供電應符合規定;

①、對井下變(配)電所[含井下各水平**變(配)電所和採區變(配)電所]、主排水幫浦房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幫浦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迴路。但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區域性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

②、主通風機、提公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幫浦等主要裝置房,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裝置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幫浦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裝置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裝置,

(3)直供電機開關或帶有電容器的開關就有接地、欠壓釋放保護、過電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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