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技工學校教育督導制度

2021-06-15 21:21:18 字數 1706 閱讀 4836

重慶市技工院校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技工院校的教育督導評估(以下簡稱督導評估)工作,促進技工學校教育質量的提高和技工學校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技工學校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工院校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應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督導評估,是指勞動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機構對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各級各類技工院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指導各類技工院校遵循職教規律,深化職教改革,優化技工院校管理,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適應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技工院校是否達到辦學標準給予認定;引導社會、家長用正確的標準評價技工院校的辦學水平,關心支援技工學校工作。

第四條:督導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辦學標準、工作條例及管理制度情況;

(三)基礎設施、辦學條件、教學管理和教學質量;

(四)教師上崗資格、職業道德和相關待遇;

(五)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情況;

(六)對學生(員)進行職業指導和畢(結)業生就業服務情況:

(七)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移民培訓、再就業培訓、轉崗培訓、農民工培訓等情況;

(八)國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五條:省督導評估委員會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建,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處。

省級督導評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督導評估實施方案;

(二)對市內各級各類技工院校督導評估;

(三)組織培訓督導評估人員;

(四)開展評估督導工作研究;

(五)總結推廣督導評估工作經驗;

(六)國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事宜。

第六條:省級督導評估人員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聘任和頒發證書。

第七條:督導評估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技工教育事業;

(二)熟悉國家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技工教育工作,具備一定的教學管理經驗;全面了解技工院校的教學、實習、實驗裝置設施要求;熟悉掌握國家重點技工學校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和高階職稱(或高階職業資格);

(四)具有十年以上從事技工教育工作經歷;

(五)身體健康。

第八條:督導評估機構可聘請企業的技師、高階技師參與督導評估。

第九條:督導評估分為綜合督導評估和專項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機構根據勞動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督導評估工作。

第十條:督導評估人員具有以下職權:

(一)列席被督導評估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要求被督導評估單位提供有關檔案並匯報工作;

(三)對被督導評估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四)到用人單位或有關部門聽取意見。

第十一條:督導評估人員應對被督導評估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經督導評估機構確認後,被督導評估單位應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被督導評估單位或有關人員弄虛作假,不報實情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督導評估機構可以建議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督導評估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濫用職權的,視其情節由督導評估機構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督導評估機構可對督導評估結果進行公布。

第十五條:本則定自2023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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