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質量否決權的管理制度

2021-06-15 05:25:21 字數 1457 閱讀 6754

1. 目的:對質量否決做出明確規定,以體現質量管理的嚴肅性、權威性,全面強化員工 「質量第一」的意識,加大質量管理力度,確保藥品質量。

2. 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

3. 範圍:適用於本公司藥品質量和環境質量。

4. 責任:質管部對本規定的實施負責。

5. 內容:

5.1 質量否決內容

5.1.1 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藥品購進行為予以否決:

(1) 未辦理首營企業質量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

(2) 未辦理首營品種質量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

(3) 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批准文號或通知封存、召回的;

(4) 超出本公司經營範圍或者供貨單位生產(經營)範圍的;

(5) 進貨質量評審決定取消其供貨資格的;

(6) 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證照」的。

5.1.2 對購進入庫藥品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否決:

(1) 未經質量驗收或者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藥品;

(2) 存在質量疑問或者質量爭議,未確認藥品質量狀況的;

(3) 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批准文號或通知封存、召回的;

(4)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5.1.3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藥品行為予以否決:

(1) 經質量管理部門確認為不合格的;

(2) 國家有關部門通知封存、召回的;

(3) 存在質量疑問或質量爭議,未確認藥品質量狀況的;

(4)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藥品法律法規的。

5.1.4 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購貨單位銷售藥品予以否決:

(1) 未認定該單位合法資格的;

(2) 所銷售藥品超出該單位經營範圍的;

(3) 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證照」的;

(4)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藥品法律法規的。

5.1.5 在入庫驗收、在庫養護、出庫複核、檢查檢驗、監督查詢等過程中發現的藥品內在質量、外觀質量、包裝質量問題的。

5.1.6 違反公司質量管理制度及規程的。

5.1.7 對不適應質量管理要求的裝置、設施、儀器、用具決定停止使用並提出添置、改造、完善的建議。

5.2 質量否決方式

(1) 發出整改通知書;

(2) 對有質量疑問的藥品有權封存;

(3) 終止有質量問題的藥品經營活動;

(4) 按公司獎懲制度提出處罰意見。

5.3 質量否決的執行

(1) 公司各級領導必須決定支援質量管理部門行使質量否決權;

(2)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並結合相關獎懲細則進行考核,質量負責人審定後交財務部門執行,對情節嚴重的同時給予其他處罰;

(3) 凡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質量糾紛,由質量管理部門提出仲裁意見,報公司質量負責人批准後,由質量管理部門行使否決權。

(4) 質管部與業務部門在處理質量問題發生意見分歧時,業務部門應服從質管部;

(5) 如有質量否決行使不當,或有關部門和個人拒不執行,可向上級領導匯報,使質量否決權的行使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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