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講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三 2023年新版

2021-06-12 19:21:39 字數 1920 閱讀 9080

(三)掌握**制度

1、**的含義

**:是指**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關係當事人:被**人、**人和第三人。

2、**的種類:委託**;法定**;指定**

3、連帶責任情形:委託書授權不明;

**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事項違法

4、無權**責任:追認時:被**人承擔

不追認時,行為人承擔。

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追認。

5、轉**責任:經被**人的同意:被**人承擔;

不經被**人同意,**人承擔(例外: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人的利益時,由被**人承擔)。

例:張某原是甲建築公司的採購員,辭職後與王某合辦一家乙建築裝置租賃公司。張某現以甲公司的名義與其長期負責的甲公司大客戶丙公司簽了3000噸鋼材購銷合同,丙公司對王某辭職並不知情。

則對該合同承擔付款義務的應是()。

a、甲建築公司

b、乙建築裝置租賃公司

c、張某

d、張某、王某與乙建築裝置租賃公司

【參***】a

6、**的終止

委託**的終止情形:

(1)**期間屆滿或者**事務完成;

(2)被**人取消委託或者**人辭去委託;

(3)**人死亡;(注意:被**人死亡委託**不一定終止)

(4)**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人或者**人的法人終止。

例:某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參加民事訴訟,以下屬於委託**權消滅的原因有()。(10真)

a、訴訟終結

b、當事人解除委託

c、**人辭去委託

d、委託**人死亡

e、委託**人有過錯

【參***】abc

法定**或指定**的終止情形:

(1)被**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人或者**人死亡;

(3)**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人和**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四)掌握債權

1、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債的發生根據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

例1:引起債權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是()。(09真)

a、合同

b、扶養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參***】a

例2、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而發生的債稱為()之債。(10真)

a、合同

b、侵權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參***】d

3、債的消滅

(1)履行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係也就自然消滅了。

(2)抵銷

法定抵銷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

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

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逾期不提存,歸國有

(4)混同:如企業合併。

(5)免除

(6)當事人死亡

注意: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

例:訂立合同的兩個公司合併,使其之間既存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該種事實是債權債務()。(11真)

a、抵銷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參***】c

第05講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三

三 掌握 制度 1 的含義 是指 人在 許可權內,以被 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係當事人 被 人 人和第三人。2 的種類 委託 法定 指定 3 連帶責任情形 委託書授權不明 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事項違法 4 無權 責任 追認時 被 人承擔 不...

第09講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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