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調解制度

2021-06-12 08:58:51 字數 814 閱讀 2204

虞城縣人民法院

虞城縣人民法院根據《**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要求「法院把調解作為處理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優先選擇。對必須進入司法程式的,要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努力做到案結事了」。全國法院結合「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設定導訴臺,開始嘗試立案調解,快速解決糾紛,使得立案調解制度愈已成為解決司法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

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制度如下

1、對法律關係明確、訴訟標的小的債務糾紛案件進行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立案庭對有可能經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審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糾紛。

2、對法律關係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其他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接受調解的案件進行立案調解。立案調解,使一些比較簡單的民商事案件消化在立案調解階段。

三、立案調解,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需要有基本的案件事實即可。調解不成,案件及時轉入審判業務庭。

四、 立案調解時間緊、難度大、要求高,對從事立案調解的法官要有更高的的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質,有耐心、細心以及熱心。

五、開展立案調解時,立案法官首先應當依職權保證調解不違反法定程式,為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提供正當的機會並保障這種自由;應注意尊重當事人選擇,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當事人都明確表示有這一願望才能調解,口頭表示的應當記入筆錄,書面宣告的應收集歸檔。

六、立案調解時必須樹立群眾意識,以親民的姿態和作風,吃透案情、內心公正、換位思考、察言觀色、掌控時段、善用技巧,對案件進行分類調解,用誠心、恆心、耐心、公心做好調解工作。

主題詞:立案調解工作制度

虞城縣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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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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