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學習筆記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筆記

2021-06-11 20:02:50 字數 4707 閱讀 4800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1.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2.銀行、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

【注意】這裡說的銀行,包括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

3.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特徵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2.支付結算是一種票據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

(一)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其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匯票的分類: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匯票的行為:出票、提示承兌、付款

匯票的付款方式: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類:僅指銀行本票

本票的付款方式:見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其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

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支票的付款方式: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訪問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

其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銀行,二是持卡人,三是商戶。

(五)匯兌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便於匯款人向收款人主動付款,分為信匯、電匯兩種方式,由匯款人自行選擇。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一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一千元。

(七)委託收款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託收款便於收款人主動收款,該結算方式適用範圍十分廣泛。無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使用。

委託收款分郵寄和電報划回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的簽名或蓋章。(03判斷)

陷阱:發票專用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範。

(1)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2)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寫;

(3)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兩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10、05年多選題;03年判斷題)

(4)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08、05、03、02單選;10、07、06、05多選;03判斷)

(5)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用途),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6)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

(二)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07、05、02年多選題)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舉例如下:(08年多選題;06年判斷題)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l409.50,應寫**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乙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乙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1680.32,應寫**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叄角貳分,或者寫**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叄角貳分;又如¥107000.

53,應寫**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叄分,或者寫**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叄分。

(4)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後面應寫「零」字。如¥l6409.02,應寫**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如¥325.

04,應寫**民幣叄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重點)

(一)現金及現金管理

1.現金的概念: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現金是指金屬鑄幣及其他作輔幣使用的鑄幣;在紙幣或者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現金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

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金屬鑄幣)。

2.現金管理:指的是現金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管理各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的一種管理活動,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財經管理活動。

3.法律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二)現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2.開戶單位直接的經濟業務往來,除按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3.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核。

4.開戶銀行根據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規定,結算起點為1000元。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第(5)(6)兩項外,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超過使用現金限額部分,應當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現金。

現金使用的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規定允許留存現金的最高數額。

1.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來核定。

2.限額一般不超過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量。

3.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以放寬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最長也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15天)

(一)各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准「坐支」現金。

1.坐支的概念:所謂「坐支」現金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用於現金支出。

2.開戶單位不得「坐支」現金,特殊原因須坐支現金的,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

(二)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開戶單位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必須如實、明確填寫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財經法規第二章支付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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