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車輛安全生產事故聯絡報告制度

2021-06-10 09:53:46 字數 3149 閱讀 1725

1.目的

為及時掌握公司車輛事故情況,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採取積極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駕駛員、車輛(含商品車)。

3.術語和定義

3.1事故聯絡報告制度是安全生產運輸的一項基本制度。制度的內容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報告、事故的統計,事故的調查和事故的處理。

3.2車輛安全生產事故:指公司車輛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從事與公司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

4.職責

4.1車輛及安保部:

4.1.1負責處理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的現場處理、保險理賠等善後事宜。

4.1.2負責所有車輛的安全事故材料的歸檔,按事故型別、事故損失、車輛人員損傷程度等進行事故備案。

4.2業務部

4.2.1負責配合車輛及安保部共同處理與本部門相關的車輛事故。

4.2.2負責做好車輛及安保部到達事故現場前的現場保護、傷員搶救等工作。

4.2.3負責商品車及所屬車輛的事故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提交車輛事故分析報告,交由車輛及安保部存檔備案。

4.2.4負責商品車投保的前期材料準備工作,當商品車出險或理賠時,配合車輛及安保部共同處理。

5.管理內容及要求

5.1安全事故分類及處理辦法:

5.1.1車輛安全事故分為無貨損的交通事故和附帶貨損的交通事故;其他事故分為單純貨損事故和非交通事故。

5.1.2無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處理由車輛及安保部負責處理,單純貨損安全事故和附帶貨損事故由業務部門和車輛及安保部共同處理。

5.1.3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由車輛及安保部人員負責處理,各級管理人員和事故司機必須嚴格服從安排並予以積極配合。

事故發生後按照指令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做到:

a.立即停車;

b.保護現場;

c.搶救傷者及所運財產;

d.配合處理人員完成事故結案。

5.1.4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業務部相關人員及事故司機應積極主動與車輛及安保部保持聯絡,並將可能影響事故處理的情況及時書面上報。

5.1.5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應立即(在肇事駕駛員逃逸、重傷、死亡或其他無法報案的情況下則通過其他方式獲取事故資訊,不得影響事故的處理)向交警或其他主管部門、保險公司、業務部或車輛及安保部三方報案。

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根據事故嚴重性由車輛及安保部專人負責到現場處理(不能及時到現場的也可委派事故駕駛員處理)事故車輛所承載貨物,需要將承運貨物、事故情況等資訊及時反饋到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向廠方或經銷商實時匯報貨物損失和造成的影響情況。

5.1.6責任認定階段,駕駛員或承辦案管理人員應做到:

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責任認定是否能夠接受,若不能接受,應及時向公司車輛及安保部報告,在15日內申請重新認定;如能接受,但因對方無賠償能力或其他原因,應配合車輛及安保部在交警下達責任認定書後48小時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1.7調解階段,若對責任認定無異議,則根據交警部門安排(以**或處理通知書為準)進入損害賠償調解階段。

駕駛員或承辦案管理人員應做到:與事故處理部門和車輛及安保部保持聯絡,按照責任認定確定我方可承擔的比例(具體由處理人員掌握)。調解期限自第一次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可延長15日)內調解兩次。

一般盡量爭取在交警部門處理下結案。若調解不成,則終結,進入訴訟程式。

5.1.8事故處理結束後,承辦案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結案檔案、《事故分析記錄》(表三)、材料、票據等,在5日內交回車輛及安保部。

5.1.9交通事故損失的處理:

a.交通事故損失的確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或當事各方賠償協議中所載明的我方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為準;對於單純貨損事故的損失以保險公司出具的《財產損失估損單》為準;

b.交通事故損失賠償按《駕駛員安全事故賠償標準》(表二)的要求規定執行。但未經公司同意,私自載貨運營,或繞道遊玩等從事與公司運營無關的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損失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5.2車輛安全事故材料歸檔,參照以下幾點執行:

5.2.1交通事故:輕微事故應有記載,一般交通事故應有完整的案卷,重、特大交通事故應裝訂成捲;

5.2.2輕微事故應具備材料(影印件或電子掃瞄件,下同):責任認定或能說明責任的證明、修理發票、維修清單、賠償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

5.2.3一般事故應具備:

責任認定書(責任重新認定書)或能夠說明責任的證明、車損單、其他財產損失單、修理發票、維修清單、賠償憑證、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類似證明、《醫療診斷書》、醫療票據、《傷殘評定書》、《判決書》及其他相關憑證;

5.2.4重、特大事故應具備:

責任認定書(責任重新認定書)、車損單、修理發票、維修清單、其他財產損失單、調解書(調解終結書)、《醫療診斷書》、醫療票據、《傷殘評定書》、《屍體處理通知書》、《判決書》及其他相關憑證;

5.2.5其他車輛安全事故(根據損失情況比照交通事故歸檔)。

5.3保險索賠及其他

5.3.1發生車輛事故後,駕駛人員應及時向部門主管和車輛及安保部匯報,並根據指令向保險公司報案,協助承辦人員收集整理保險理賠所需的材料與檔案。

5.3.2事故保險材料:

1)索賠申請書(原件)——定損中心領取;

2)被保險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稅務登記證等影印件蓋公章(賠款金額超1萬元需要)或被保險人及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賬戶資訊(準確賬號及開戶行名稱);

4)有效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正、副)原件;

5)營運車、特種車需提供駕駛員有效從業資格證;

6)事故處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例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簡易事故處理書、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消防證明、氣象證明、事發地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等);

7)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判決書(例如: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執行書、裁決書、仲裁書等);

8)《車輛估損單》、《財產損失估損單》;

9)車輛維修發票及明細,財產損失票據及清單;

10)施救費票據及清單;

11)其他肇事車輛有效交強險保單影印件(1-10為單方事故所需單證;1-11為雙方/多方事故所需單證);

12)《醫學診斷書》、《醫療有效票證》、《假條》、《傷殘評定書》、《屍體處理通知書》、《賠償憑證》、《收入證明》、《其他有關憑證》(附帶人身**的事故)。

注:以上材料所涉及的證件、證明必須真實、有效,更為複雜的事故要及時和保險公司溝通、聯絡。

5.3.3凡因駕駛人員原因造成保險索賠失敗或索賠障礙,損失金額將由駕駛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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