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項監理管理制度

2021-06-08 02:16:55 字數 5062 閱讀 9880

2023年1月

監理管理制度

一、開(復)工報告審批制度

工程總體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報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此項工作完成後,當單位工程的主要施工準備工作完成時,施工單位提出《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ta2,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現場檢查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並報建設單位。

二、施工圖核對制度

開工前,在收到施工設計檔案、圖紙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對,聽取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並經歸類彙總後報送建設單位或在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會上提出。施工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設計意圖、施工要求、質量標準、技術措施)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監理單位積極協助參與。

三、分包單位審查制度

施工單位應向專案監理部申報其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資料(包括等級、能力、經歷、信譽、技術力量、施工人員人數及技術級別、施工機具、管理系統、財務情況、應持證上崗人員證件等)、分包合同,並填報「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報請專案監理部審核,建設單位審批。

如發現所報的分包單位資質資料有偽造不實情況,或在實際工作中認為分包單位不具備承擔分包工程的能力,可提出辭退分包單位,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四、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審核制度

1、工程專案開工前,由總承包單位編制各標段施工組織設計,經技術負責人審核簽認後報專案監理部,由總監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定,經總監審核簽認後報建設單位。需要修改時,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再報,重新審定。

2、審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工期、質量、投資控制目標應滿足合同要求;

⑵施工場地布置應符合施工要求及文明施工的需要;

⑶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環保及水土保持要求;

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藝的可行性,應滿足設計要求;

⑸投入機械裝置、勞動力應與進度計畫目標相適應;

⑹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⑺安全、消防措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⑻施工過渡方案應滿足營業線運轉要求;

⑼簽認手續完善、合法。

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經專案監理部審定後,承包單位如需做較大變動,須經總監審定同意。

五、變更設計審核制度

1、專案監理機構處理變更設計的依據:

①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②建設單位檔案,施工承包合同和委託監理合同、設計檔案等。

2、ⅰ類變更,總監理工程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加設計單位組織的有關會議,並按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實施;ⅱ、ⅲ類變更,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有關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變更單上會簽。

3、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之前,承包單位不得實施變更設計。

4、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實施的變更設計,專案監理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六、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裝置質量複檢制度

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裝置進場前,施工單位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進場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出廠合格證、材質證明、試驗報告。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裝置不准進場。對於進場的主要材料,應在監理工程師的見證下抽樣複驗,複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本工程,建立監理材料試驗台帳。

監理工程師有懷疑的材料可隨時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檢驗,若不合格,則該批材料、構配件、裝置不得用於本工程。並限期運出施工現場。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作好材料的流向臺帳。

七、施工測量複核制度

1、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資料和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按照《鐵路工程建設監理規範》中工程測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應予簽認;

2、對承包單位測量成果進行複測、審查的內容包括:

⑴承包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裝置檢查證書;

⑵橋梁控制測量成果及貫通測量成果,線路施工複測成果;

⑶對橋梁墩台中線、高程及各種構築物的測量放樣;

⑷複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

⑸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放樣報驗單》進行審核和確認。

八、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1、監理人員應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應立即口頭通知承包單位整改,並作好記錄,必要時由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通知》限期糾正。比較嚴重的質量問題或已形成質量事故,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區域性工程暫停工令。

2、承包單位不按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報請總監批准,發出工程部分暫停工令,並抄報建設單位。待承包單位改正後,再報監理複驗,合格後發復工令。

(一) 隱蔽工程檢查制度

凡下一道工序完成後,不能對上一道工序進行直觀檢查的工程均稱之為隱蔽工程,隱蔽工程必須按《隱蔽工程驗收程式辦理》。

1、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進行自檢,將自檢合格的評定資料報監理工程師,並提出隱蔽工程檢查申請,監理工程師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重點位或重要專案應會同施工、設計單位共同檢查簽認。隱蔽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認的不得隱蔽。

2、對隱蔽過程、下道工序施工後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監理。

3、隱蔽工程未經監理人員檢查籤認者,不得進行下道工序。

4、隱蔽工程檢查合格後,經長期停工,復工後應按上述程式重新組織檢查簽證。

(二)旁站監理制度

1、工程施工旁站監理是指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班的監督活動。

2、編制監理規劃時,應制定旁站監理方案,明確旁站監理範圍、內容、程式和旁站監理人員職責。

3、旁站監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如實準確地做好旁站記錄,並與施工單位質檢員一道在旁站監理記錄上簽字,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旁站監理記錄是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重要依據,對於需要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凡沒有旁站記錄的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在相應檔案上簽字。旁站記錄應存檔備查。

5、公司技術部應加強對工程專案的旁站監理監督檢查,對不按公司要求實施旁站監理的監理部和監理人員要進行通報、責令整改。

九、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驗收由承包單位自檢合格後,準備好各種必備資料,填寫報驗單提出申報。經專業監理工程師現場查驗合格並簽署意見後,方可繼續施工。如檢查結果不合格,或檢查發現所填內容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證,並做好記錄。

十、工程例會制度

(一)第一次工地會議制度

1、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機構進駐現場,總監理工程師在下達正式開工令之前的適當時機舉行。

2、第一次工地會議由建設單位主持,現場監理機構負責會議記錄,形成紀要應由各方會簽。

3、第一次工地例會內容:

⑴建設單位代表宣布總監理工程師、承包單位專案經理及其權力、職責;

⑵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現場監理機構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及其職能、許可權,並提交相應圖表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⑶承包單位專案經理介紹現場經理部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及其職能、許可權,並提交相應圖表,詳細介紹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 工地會議制度

施工期間的工地例會由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的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三方工地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4、工程例會應按第一次工地例會商定的時間定期舉行,一般每月至少一次,並應形成會議紀要。

5、工程例會內容:

⑴研究施工中存在的質量、進度、投資及合同方面的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尋求解決辦法;

⑵聽取承包單位對監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⑶互相通報近期工作重點和安排,以便雙方協調配合。

(三) 工地專題會議制度

如果建設單位、承包單位或現場監理機構任一方認為有必要或出現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可召開專題會議。

1、工地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一般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並主持,與專題有關的建設單位代表、承包單位代表、設計代表、現場監理工程師和特邀人員參加:專題工地會議應提前通知會議內容,以便與會人員進行專題凋查、研究和準備。

2、專題工地會議即可就重點工程技術、施工方案、施工工藝等質量問題召開,也可就工程進度、造價事宜和其他合同事宜召開。

3、專題工地會議一般首先由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專題內容,然後由與會人員討論或論證,最後,由主持人歸納總結,並由專題會議作出較為統一的結論。

4、重要的專題工地會議應形成紀要並由與會各方簽署。

(三)監理內部工作會議制度

監理部每週召開監理工作碰頭會,監理部成員及各駐地監理組長參加;每月召開全體監理人員會議,主要議題為:

1、駐地監理組長匯報各標段近期工程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研究處理方案。

2、總結前一階段的監理部工作情況,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

3、分析監理部內部管理體系運**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傳達公司管理檔案及建設單位對本工程監理工作的要求;

5、總監認為有必要通過監理工作會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十一、驗工計價審核簽認制度

1、監理部進點後,應建立與承包合同相適應的分段概算臺帳並隨時補充變更設計資料。經常掌握投資變動情況,按期統計分析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嚴格控制由設計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情況。

嚴格按實際完成工程量驗工計價,並及時彙總上報。

2、對重大變更設計或因採用新材料、新技術而增減較大投資的工程,監理部應及時掌握,並報建設單位,以便控制投資。

3、對使用新材料、新技術以及不可預見費用的支付,必須報建設單位批准。

十二、監理日誌填寫制度

1、監理日誌是專案監理部和監理工程師必備的專用手冊,是監理工作的重要資料。在現場監理人員均應逐日填寫監理日誌。做到記錄事件真實、資料準確、條理清晰、語句簡練。

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每月檢查一次,公司以此作為考核監理人員的業績的內容之一。

2、監理日誌應記錄以下內容:

⑴氣候記錄;

⑵施工中發生的重要事項;

⑶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⑷工程試驗記錄;

⑸產生索賠、爭議及合同糾紛時承包單位實際情形及處理方法;

⑹向承包單位發出的通知或口頭指示。

3、監理人員離開崗位時必須將監理日誌交給總監理工程師檢查登記後歸檔。

十三、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配合調查處理制度

1、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如構成質量事故,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事故工程,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質量事故性質、類別及事故工程情況報告建設、設計、監理單位。

2、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整改,經監理人員複查符合規定後,由總監下發復工令。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停令和復工令應事前向建設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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