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處方及用藥管理制度

2021-06-07 06:51:42 字數 3431 閱讀 8596

一、門診處方制度

(一)處方標準與處方領取、保管制度

1.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內容主要包括前記、正文和後記。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專案***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標示,分別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業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2.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列印紙為白色。列印後右上角標註:「普通」。

(2)急診處方列印紙為淡黃色,列印後右上角標註「急診」。

(3)兒科處方列印紙為淡綠色,列印後右上角標註「兒科」。

(4)***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紙為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

其中(1)(2)(3)項為空白紙,處方內容由接診醫師當場列印,(4)(5)項為預先印刷處方,醫師手工書寫,並應在電腦中輸入處方內容。

3.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4.處方領取與保管、銷毀:

(1)應醫院使用電子處方與紙質處方相結合,急診處方、普通處方、兒科處方均為空白紙張,各科向總務倉庫領取。

(2)麻醉及精神類處方由總務倉庫統一印刷,由各科向總務倉庫領取。

(3)處方由藥劑科妥善儲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2年,***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3年。

(4)處方儲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二)處方權與處方開具

1.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並蓋章、簽名留樣備案後,方可以開具處方。備案表一式二份,分別由醫務科與藥劑科儲存備查。

2.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經管***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3.醫師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本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可有效。

5.進修醫師由本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6.處方開具應當符合本機構制定的《處方評價標準》,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7.醫師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資訊告知患者。

8.除***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三)處方調劑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簽名與蓋章或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2.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放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3.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4.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5.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物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6.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在電腦上註明是否皮試由注射室**在皮試結果出來後在電腦上標註皮試結果,或告知醫師更換其他藥物。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複給要現象。

(6)是否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8.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9.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業簽章。

10.藥師應當對***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四)處方點評及處罰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務科、藥劑科及門診醫療質控組定期對門診處方以及病區醫囑進行審核、點評、反饋,並列入醫院醫療質量考核標準,對不合格處方進行公示和處罰。

1.醫院成立處方點評小組,成員由醫務科、藥劑科、門診辦公室等部門組成。

2.處方評價方法:

(1)為保證評價的公平、公正與合理,採用逐日全檢與隨機抽檢結合,每個月分四次,隨機抽取全院各臨床專科門診普通處方,每週抽取一天的處方進行分析評價,詳細填寫衛生部公布的《處方評價表》與本院制定的《不合格處方登記表》。

(2)每季度對全院***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抽查。

(3)檢查結果及時在醫院內網上進行公布。

3.不合格處方處罰標準:

(1)不合格處方包括格式、書寫不規範的處方和存在不合理用藥的處方。

(2)不合格處方分一般缺陷與嚴重缺陷處方,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10元,嚴重缺陷處方(包括***品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每張扣50元。

二、處方制度

(一)臨床各級醫師的處方權,須經院領導批准。醫師的簽字或印模要留樣於藥劑科,各調劑科室憑此配發藥品。

(二)藥學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遇缺藥或處方錯誤等特殊情況需修改處方,要退回醫師修改簽字後才能調配。

(三)***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四)處方一般以三日量為宜,七日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五)處方內容應包括:醫院全稱、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法用量、醫師簽字、配方人及核對人簽字,藥價,不得缺項、漏項。

(六)處方書寫要清楚,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

(七)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公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並註明含量。

(八)普通處方儲存一年,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處方儲存二年,***品處方儲存三年備查。到期由藥房報藥事管理委員會批准銷毀。

(九)藥師(士)有權監督、審核處方,指導醫師合理用藥。

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處方管理辦法 實行 制定 處方管理制度 處方的開具 審核 調劑 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一 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 調配 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二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註冊的執業...

處方管理制度

1.政策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活動使用的處方管理制度。2.目的 為了保證病人用藥安全,加強處方管理,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活動應當遵循的制度。3.標準 3.1處方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急診處方 兒科處方 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 淡黃色 淡綠色 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3....

處方管理制度

1 有處方權醫師,須將本人簽名字樣留於藥劑科。2 處方按規定格式用鋼筆書寫,要求字跡清晰,一般不要改動。如有改動,醫師應在改動處簽名,急診處方應加蓋急診章。處方內容應完整,劑量應準確。3 處方藥量一般為急診一天量,門診三天量,慢性病一周量,特殊情況也不超過14天。毒 麻 限劇藥的處方劑量按其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