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6 22:11:30 字數 2226 閱讀 607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市政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責任制,規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市政橋梁養護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是指對市政橋梁監管和管養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橋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xx縣市政工程管理處為xx縣城範圍內市政橋梁管養單位。

第四條管養單位是市政橋梁管養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類橋梁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保障市政橋梁安全執行。

第五條橋梁管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切實有效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受到追究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二章市政橋梁安全工作職責

第六條管養單位職責:

㈠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協助監管單位、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其他後續工作。

㈡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執行的日常管理,橋梁管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實。

㈢ 負責制定實施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計畫。

㈣ 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維修加固、改建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負責組織指揮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善後處理工作。

第七條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

㈠ 具體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安全執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負責橋梁的經常、定期、特殊檢查評定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隱患採取有效措施處治,並報告至本單位分管領導和上級管養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梁進行維修、加固處治時,上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負有督促、協助實施的責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門做好超限運輸車輛通行橋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負責本轄區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現場的搶修工作,配合監管單位及上級管養單位做好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八條按照市政橋梁管養事故等級牽頭組建安全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㈠ 負責全縣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認定工作。

㈡ 向有關部門提出對管養單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㈢ 負責與縣安委會成員部門間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三章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

第九條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應通過多種檢查手段及時發現市政橋梁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的處治措施,保證市政橋梁的執行安全。

第十條應按照有關規定,按資訊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式,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橋梁突發安全事故發生後,應上報上一級監管和管養單位,按照分級響應程式,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組織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及結束後,應按相關規定向上一級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㈠未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政橋梁管養安全職責,或未按照規定的程式正確履行,造成責任範圍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橋梁管護工作不到位,發生特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規定要求對橋梁進行檢查或檢查不認真,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而引發或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而未採取相關措施,導致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需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橋梁安全情況的。

㈦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但未依照其規定執行而導致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 對上級部門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實,而造成橋梁管養安全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㈡ 因隱瞞、謊報、遲報或故意拖延不報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導致人員**的。

㈢ 已發現市政橋梁安全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對有關部門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㈤ 發生橋梁管養安全事故後,未採取緊急救援措施,貽誤時機,造成重大人員**、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㈥ 同類事故在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

㈦ 對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阻擾、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橋梁安全管理人員,由於職責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負責,造成市政橋梁管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附則第十五條本制度由xx縣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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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