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2021-06-06 22:08:23 字數 4312 閱讀 7945

志丹電力局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體要求

第一條、為了加強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和提高服務質量及經濟效益,加強駕駛人員的責任心,規範司助人員行為,杜絕事故發生,增收節支,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起到監督警示駕駛員的作用,使駕駛員能夠提高安全防範意識,深入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保證安全行駛。

第三條、要嚴格按照制度中的要求執行,做到安全第

一、不搶一秒、保養節能,實現全年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的目標。

第四條、局屬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排程和管理;站、所機動車輛由本部門調配和使用。

第二節車輛管理制度

第五條、駕駛員應認真鑽研業務,正確掌握操作技能,強化安全意識,嚴守交規。

第六條、汽車班每月組織司助人員進行兩次學習活動,選擇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和案例對駕駛員進行教育,做到警鐘常鳴,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並對本月車輛行駛情況進行分析,做好行車日誌和記錄。

第七條、局根據工作需要,日常管理由各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由局機關和站所分別設專人負責車輛的使用和管理。局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各部門管理的車輛。

第八條、因公用車,發生交通事故者,按有關部門認定的書面材料或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每天車輛使用結束後,原則上必須開回單位停放,確因需要不在單位停放的,需經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方可不開回單位停放。

第三節派車制度

第十條、各科室用車,報辦公室,出車必須服從局辦統一調動,辦理派車單,按標準加油,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時限安全返回單位。

第十一條、嚴禁駕駛員未經調動將車輛隨意開出或將車輛交於他人駕駛。任何人也不得直接要求駕駛員出車。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准將車輛駛於縣境以外。

第十二條、嚴禁無駕駛證的本局人員和未經局允許的外單位人員駕駛車輛。違規者,發生事故時,責任全部由當事人負擔。

第十三條、私自駕公車外出辦私事者,如發生責任事故,一切責任均由自己負擔。

第四節出車制度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出車前檢查,對喇叭、燈光、方向等重點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堅守崗位,接到任務後準時出發。不得藉故(加油、加水、充氣等)拖延出車時間。

第十五條、各部門車輛使用人為行車監護的責任人,有權對駕駛行車的安全負責。提醒駕駛員集中精力,謹慎駕駛,駕駛員應自覺接受監護人的提醒,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六條、駕駛員和乘車人員行車前要繫好安全帶。電單車行車前要帶上頭盔,行駛中不准接、打**與乘車人員閒談。

第十五條、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嚴格執行「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開」的安全措施。「一安」就是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嚴」是嚴格遵守交通規劃和操作規程;「三勤」就職是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四慢」即情況不明慢行、視線不良慢行,起步、會車、停車要慢;「五掌握」就是掌握車輛技術狀況,道路、氣候、地區特點和車輛、行人的動態;「六不開」是不開英雄車、睹氣車、冒險車、帶病車,不開超員超載車和證件不符的車。

第十六條、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能超過100公里/小時;在二級公里上行駛不能超過80公里/小時;在一般公里上行駛不能超過60公里/小時;在鄉村公里上車速不能超過40公里/小時;各類電單車行駛最高車速不能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十七條、嚴禁無證、駕駛員酒後陋習開車

第五節車輛維護保養制度

第十八條、出車後保養制度,駕駛員在上班時,將車起動後,認真擦洗,保持車內外清潔。

第十九條、堅持對車輛定期檢驗保養制度,駕駛員應提前提出保養、大修計畫,報汽車班審定後經辦公室重審簽注意見提交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保養、大修、修理點由局辦統一指定,駕駛員不得隨意到非指定點進行車輛的維修、保養、大修、修理。更換材料,實行交舊換新制,不得隨意將廢料拋棄。

第六節車輛年審制度

第二十一條、車輛嚴格按照交通法執行年審制度,對於存在嚴重問題的需要報廢的車輛,上報局裡,經局領導批准後予以報廢。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的有關證件要通過年審,對存在的違章記錄一律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對於由於違章而吊銷證件的,需要重新考試培訓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第七節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別克、桑塔納、三菱小車,百公里定標分別為16、10。5和14公升;

第二十五條、工具車百公里定標14公升、吉普車百公里定標13公升。以里程表為準,按月考核,節餘部門給駕駛員50%獎勵,超限扣罰50%。

第二十六條、出車前,若車內外未保持清潔,行車過程,喇叭、燈光、方向等重點部位出現問題或拖延出車時間扣除駕駛的當月一半資金。

第二十七條、駕駛員未經調動,私自將車開出或交於非本局司機駕駛,引發一切後果自負,並實行下崗,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不能嚴格執行「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開」規定,釀成事故,實行調崗直至下崗。

第二十九條、駕駛員在行車中不繫安全帶、接打**、與人閒談和有陋習駕駛行為,駕駛電單車不戴頭盔者,違反一次處以50——100元罰金。釀成事故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駕駛員在行駛中不按規定速度行駛者,違反一次處以50——100元罰金。

第三十一條、駕駛人員酒後開車,並處以500——1000元罰金,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對車輛修理,未經上報審批和未按指定維修點維修,所有費用不得報銷。

第三十三條、凡機動車輛發生大小事故,按承擔責任的主次給予相應處罰,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職消當月的全部獎金。

此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和提高服務質量及經濟效益,規範司助人員行為,杜絕事故發生,增收節支,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條、加強人員應認真鑽研業務,正確掌握操作技能,強化安全意識,嚴守交規。

第二條、汽車班每月組織司助人員進行兩次學習活動,選擇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和案例對駕駛員進行教育,做到警鐘常鳴,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並對本月車輛行駛情況進行分析,做好行車日誌和記錄。

第三條、各科室用車,報辦公室,出車必須服從局辦統一調動,辦理派車單,按標準加油,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時限安全返回單位。

第四條、嚴格執行出車前檢查,出車後保養制度,駕駛員在上班時,將車起動後,認真擦洗,保持車內外清潔,並對喇叭、燈光、方向等重點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堅守崗位,接到任務後準時出發。不得藉故(加油、加水、充氣等)拖延出車時間。

第五條、嚴禁駕駛員未經調動將車輛隨意開出或將車輛交於他人駕駛。任何人也不得直接要求駕駛員出車。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准將車輛駛於縣境以外。

第六條、各部門車輛使用人為行車監護的責任人,有權對駕駛行車的安全負責。提醒駕駛員集中精力,謹慎駕駛,駕駛員應自覺接受監護人的提醒,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駕駛員和乘車人員行車前要繫好安全帶。電單車行車前要帶上頭盔,行駛中不准接、打**與乘車人員閒談。

第八條、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嚴格執行「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開」的安全措施。「一安」就是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嚴」是嚴格遵守交通規劃和操作規程;「三勤」就職是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四慢」即情況不明慢行、視線不良慢行,起步、會車、停車要慢;「五掌握」就是掌握車輛技術狀況,道路、氣候、地區特點和車輛、行人的動態;「六不開」是不開英雄車、睹氣車、冒險車、帶病車,不開超員超載車和證件不符的車。

第九條、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能超過100公里/小時;在二級公里上行駛不能超過80公里/小時;在一般公里上行駛不能超過60公里/小時;在鄉村公里上車速不能超過40公里/小時;各類電單車行駛最高車速不能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十條、嚴禁無證、駕駛員酒後陋習開車。

第十一條、堅持對車輛定期檢驗保養制度,駕駛員應提前提出保養、大修計畫,報汽車班審定後經辦公室重審簽注意見提交局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保養、大修、修理點由局辦統一指定,駕駛員不得隨意到非指定點進行車輛的維修、保養、大修、修理。更換材料,實行交舊換新制,不得隨意將廢料拋棄。

第十三條、油料考核:

1、別克、桑塔納、三菱小車,百公里定標分別為16、10。5和14公升;

2、工具車百公里定標14公升、吉普車百公里定標13公升。以里程表為準,按月考核,節餘部門給駕駛員50%獎勵,超限扣罰50%。

3、出車前,若車內外未保持清潔,行車過程,喇叭、燈光、方向等重點部位出現問題或拖延出車時間扣除駕駛的當月一半資金。

4、駕駛員未經調動,私自將車開出或交於非本局司機駕駛,引發一切後果自負,並實行下崗,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

5、駕駛員不能嚴格執行「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開」規定,釀成事故,實行調崗直至下崗。

6、駕駛員在行車中不繫安全帶、接打**、與人閒談和有陋習駕駛行為,駕駛電單車不戴頭盔者,違反一次處以50——100元罰金。釀成事故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駕駛員在行駛中不按規定速度行駛者,違反一次處以50——100元罰金。

8、駕駛人員酒後開車,並處以500——1000元罰金,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

9、駕駛員對車輛修理,未經上報審批和未按指定維修點維修,所有費用不得報銷。

10、凡機動車輛發生大小事故,按承擔責任的主次給予相應處罰,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職消當月的全部獎金。

11、 電單車按車輛制度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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