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管理制度1

2021-03-04 09:23:39 字數 4900 閱讀 5156

府谷縣供電分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試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車輛定編、購置、更新及報廢管理

第四章車輛保障及日常管理

第五章車輛執行費用管理

第六章車輛燃料消耗管理

第七章車輛維修、保養、保險管理

第八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九章供電所電力搶修服務車配置及管理

第一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府谷縣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管理,落實管理職責,做到合理配置,減少經費開支,提高利用效率,確保車輛及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榆林電力分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車輛管理堅持「歸口管理、保障用車、增效降耗、確保安全」的原則,切實做好車輛的價值管理、實物管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部室、電力工程公司、站所。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成立府谷縣供電分公司車輛管理領導小組。車輛管理領導小組是公司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其組成如下:

組長:張生智

副組長:車志成

成員部門:辦公室、財務經營部、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市場營銷部、電力工程公司,其負責人為公司車輛管理領導小組成員。

第五條公司車輛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

2、審定本單位;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制度和標準;

3、決定本單位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車輛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小車班,其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公司總體目標要求,負責年度車輛管理工作計畫、總結;

2、負責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與保養鑑定及監督工作;

3、負責組織車輛年度審驗、事故處理、保險索賠、各種費用的交納及相關工作;

4、負責建立公司車輛技術檔案及年度審驗、交通安全和費用檔案;

5、負責編制公司車輛採購、報廢計畫或申請;

6、負責制定、修訂公司車輛管理有關制度以及公司車輛日常管理工作。

財務經營部:

1、負責審查車輛各種費用的資金**和費用開支,進行財務監督;

2、負責車輛折舊計提和殘值核算,提供資產價值資訊;

3、負責車輛報廢處理、保險索賠等的資金收入,進行會計核算監督。

辦公室:

1、負責審核車輛採購、報廢計畫並上報榆林電力分公司;

2、負責審定公司車輛年度大修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況;

3、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車輛費用計畫,並監督檢查計畫執**況。

安全監察部:

1、安全監察部是公司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監察職能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考核;

2、協助小車班修訂和完善公司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協助小車班做好公司駕駛員資質及準駕證的審核、上報工作,以及協助小車班做好駕駛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等工作;

4、協助小車班對公司車輛進行技術鑑定和定級;

5、負責組織公司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公司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資訊統計及上報工作。

生產術部:協助辦公室做好修試所、35kv保線站電力搶修車購置計畫的審核工作。

市場營銷部:協助辦公室做好各供電所電力搶修車購置計畫的審核工作。

第三章車輛定編、購置、更新及報廢管理

第一節車輛定編數量、配置標準及程式

第八條車輛定編數量及配置標準

1、管理用車:

1)按照領導編制人數定編。實有人數低於編制人數的,按實有人數定編。其中正職按1人1輛定編,購置**為30萬元左右;副職按編制人數減1定編,購置**為25萬元左右。

2)按照上年末所管理的變電站、供電所和線路長度定編,購置**為20萬元左右,其中:每12個供電所定編1輛;每5個變電站定編1輛;10kv及以上線路每600kma定編1輛;警務室定編1輛。

3)按上述標準計算,定編不足5輛的按5輛核編。

2、生產用車:

1)按照每個供電所1輛皮卡車定編,作為電力工程搶修車逐步配置到位,購置**為11萬元左右。

2)需用的吊車、修試車等專用車輛由公司向市公司申請。

(三)、公司輔業車輛定編數量及配置標準按榆林電力分公司批覆執行。

第九條車型配置標準

按市公司要求,公司原則上在編制內最少應配置越野車、商務車各1輛,其他車型按實際需要申報。

第十條車輛配置程式

1、公司要對現有管理車輛(包括主業、輔業公司的車輛)進行清理,確認產權,合併計算。對現有車輛少於定編數量的,根據需要由公司申請,市公司彙總平衡後上報集團公司,逐步配置到位。對於超編車輛,繼續由公司使用,報廢後不再更新。

2、公司小汽車滿編或超編的不得申請購置新車,在定編範圍內,按照「退一補一」的原則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公司需要的生產專用車輛(含檢修車、電力工程搶修車、載貨汽車等車型,由公司向市公司申請,市公司向集團公司專向申報。

第十二條公司為供電所配置的電力工程搶修車、為保線站配置巡線車輛,應本著安全、節約的原則,報請市公司審核後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節車輛購置、更新及報廢

第十三條公司在申請更新車輛時,須將拍賣或報廢車輛的過戶或報廢**資料、變價收入銀行進帳單上報市公司經營管理部。

第十四條公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更新或報廢:

(一)小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商務車)使用的年限為10年或行駛40萬公里以上;

(二)微型麵包車及客貨兩用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

(三)除上述車輛外,其它車型(中巴車、大轎車等各類客車)使用年限均為10年或行駛40萬公里以上。

第十五條達到更新或報廢條件的車輛,應填製車輛更新(報廢)審批表,於每年3月、10月兩次以正式檔案向市公司申報。市公司彙總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集團公司批准後,由市公司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公開拍賣。

第十六條車輛進行拍賣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 應在單位進行公告;

(二) 應在車輛交易市場進行評估;

(三) 應由公司主管領導、職工代表、相關人員組成拍賣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公司於每年9月31日前,將一年度購置計畫上報市公司。由市公司彙總、平衡、審核後,上報集團公司第三節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車輛屬於集團公司專項管控的商品,在未審批前,公司不得擅自購置、處置、調拔、外借車輛。

第十九條車輛處置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戶,報廢、丟失等國有資產帳目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車輛丟失,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保險機構報案,辦理相關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公務用車管理中有下列違規行為的,由市公司處罰。

1、未經審批超編、超標購買以及違規處置車輛的;

2、豪華裝修或違規改裝車輛的;

3、公車私戶或異地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的;

4、未經批准調拔車輛;未經批准接受抵債車輛本單位自用的;未經集團公司統一採購,用其他資金自行購置車輛的;

5、 違規用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交通事故的;

6、違反車輛號牌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車輛保障及日常管理

第一節保障用車

第二十二條公司車輛應用於保障日常工作和公務活動,原則上不提供私人用車,嚴禁對外出租、出借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公司相關車輛由汽車班(各供電所車輛由所長管理)集中管理,由汽車班長統一調派。

第二十四條公司領導需固定用車的,辦公室安排,汽車班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汽車班應根據任務要求,合理安排調派車輛,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滿足日常工作和公務活動用車。

第二十六條城區內一般事務性活動原則不不派車,需要用車的由部門負責人申請用車,主管領導批准,超出城區範圍執行公務活動需用車,應提前一天向汽車班申請,汽車班根據任務情況統一調配安排。除特殊情況下,一般不安排臨時用車。

第二十七條執行不同任務、但屬同一目的或同一方向的,在情況允許時,汽車班應盡量安排同乘一台車,避免重複派車,最大限度減少浪費。

第二十八條遇大霧、暴雨、冰雪等惡劣天氣出車須主管領導同意、經理批准後方可派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只能用於所申請並批准的公務及路線,用車人不得強求他用或要求駕駛員在任務外的路線行駛,否則發生事故,用車人要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節假日值班車輛由汽車班統一安排,應至少留一台值班車輛,保證緊急情況使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動用該車。

第三十一條車輛只能按正常程式用於公務,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如有違反,應提出批評並給予經濟處罰,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節出車及行車

第三十二條車管部門批准用車的,應在《派車單》上填寫車號、駕駛員姓名、任務、時間、用車部門或用車人、批准領導等事項。出車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並明確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駕駛員必須根據《派車單》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按時出車及返回,不得私自變更時間、任務和行車路線。執行任務結束後,駕駛員應及時向汽車班報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不得藉故挑選出車任務或拒絕出車,不得私自互換車輛和出車任務,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汽車班應做停車處理;情節嚴重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駕駛員應尊重乘車人員,文明行車,優質服務,不得索要補品和土特產品,經舉報或發現者,一律做停車檢查;情節嚴重者,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外出執行任務,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好車輛,防止車輛丟失及損壞,途中發生事故,用車人應配合加駕駛員積極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及時通知車管部門,保證順利完成任務。

第三節待命及停車

第三十七條汽車班全體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有事按規定請假,否則按勞動紀律處理。

第三十八條執行車輛必須保持整潔,按車位停放,不得影響其它車輛的出入。

第三十九條所有車輛,未經汽車班許可,不得私自在外停放。外出執行任務的車輛,必須按要求停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四十條駕駛員違反車輛停放制度,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的,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第五章車輛執行費用管理

第四十一條加強公務用車支出預算管理,實行單車費用定額核算,並對加油費、過路過橋費、維修保養費等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公務用車運費按市公司批准的年度預算執行。

第四十三條各項執行費用由公司汽車班合理調配使用,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節約,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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