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2021-06-06 14:56:12 字數 1622 閱讀 1993

為進一步規範決策程式,促進重大問題決策過程的民主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提高黨政領導班子的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黨政領導商議、研究和決定本單位生產經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的一種基本形式。根據會議討論、決定後,根據工作內容由黨政領導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條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經理、副經理、三總師以及綜合辦公室主任、紀委辦公室主任組成。根據工作需要,相關部室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第三條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書記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時,由經理主持會議。

第四條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一次,可根據公司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召開,遇到緊急情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五條黨政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有:

1、學習貫徹**、市委、集團公司以及基礎局****的會議、檔案精神,貫徹落實上級公司部署、決定和要求,緊密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

2、研究、決定本單位發展目標、工作計畫、發展規劃和各項規章制度;

3、 研究、決定本單位機構設定、職工崗位設定、競聘上崗、收入及獎金分配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潤的重大問題;

4、研究、決定重大專案決策、重要事項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

5、研究、決定重要人事任免獎懲事項和對違紀案件的處理;

6、 黨委非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應由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書記、經理、其他副職領導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領導提出有關議題的建議,最終由黨委書記、經理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商量一致後提交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並在討論前由綜合辦公室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七條會議召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除臨時召集外,應將議題提前告知參加會議人員。對需要與會人員熟悉情況、徵求意見的議題,應提前分發有關材料。凡未經書記、經理會前共同商定的議題,或屬非突發性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一般不列入會議議程。

第八條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時,一般不得舉行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九條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參加會議成員本人及其親屬的職務聘任、職稱晉公升和獎懲等問題時,本人應迴避。

第一十條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堅持集體討論、民主決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方式可採用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如對討論的議題存在較大分歧,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充分協商後討論決定。

第一十一條經集體討論做出的決策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對黨政聯席會議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難以貫徹落實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向書記、經理匯報,或建議提請復議。

在黨政聯席會議做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執行原決定。

第一十二條已經做出的決定確實需要調整或修改,應由黨政聯席會議再次討論決定,個人不得在執行中獨自做出變更。對於應該保密的內容,全體參會成員都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洩露。

第一十三條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領導做好督促實施,對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分管領導應向聯席會議及時匯報。

第一十四條黨政聯席會議通知、材料準備、記錄等會務工作由綜合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應經會議主持人審閱簽字後存檔備查,有必要印發的要按規定印發。

第一十五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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