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專職監護人制度

2021-06-06 14:16:08 字數 2534 閱讀 4822

大唐陝西發電****

1.總則

為了認真落實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加強工作票執行環節中的動態控制,解決長期以來工作票的監護人由工作負責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職責、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切實保證檢修、維護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設立工作票專職安全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的工作範圍

2.1高空作業和其它有高空墜落危險的作業。

2.2帶電作業和其它有誤碰帶電裝置危險及觸電危險的作業(包括電氣裝置高壓預試)。

2.3容器裡作業和其它有窒息危險的作業(包括煤倉、粉倉作業)。

2.4起吊作業和其它有高處落物危險的作業。

2.5動火作業和其它有火災危險的作業。

2.6 易燃易爆系統作業和其它有**危險的作業。

2.7高溫高壓系統作業和其它有灼燙及衝擊危險的作業(包括壓力容器壓力試驗)。

2.8深井坑、高邊坡作業和其它有片幫危險的作業。

2.9大型腳手架上下作業和其它有坍塌危險的作業。

2.10酸鹼作業和其它有危險物品傷害危險的作業(包括藥品中毒、焊接氣體中毒)。

2.11旋轉裝置及其附近作業和其它有機械傷害危險的作業。

2.12立體交叉作業、狹窄場所作業和其它有物體打擊危險的作業。

2.13惡劣環境作業和其它有中暑、凍傷和振動傷害危險的作業。

2.14灰庫、灰漿池、水池、水下作業和其它有淹溺危險的作業。

2.15在機房、變電站內用機動車輛搬運器材和其它有運輸傷害危險的作業。

2.16保護裝置、熱控裝置、二次迴路作業和其它有誤碰誤動執行裝置危險的作業。

2.17挖掘作業和其它有破壞地下設施危險的作業。

2.18射線探傷作業。

2.19除上述外,工作組成員超過10人的或工作地點超過兩處的。

2.20各單位必須根據上述各款的要求編制「需設立工作票專職安全監護人的工作目錄」,並在標準票庫中對列入該目錄的工作票的「工作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進行標記,便於呼叫此類標準票時提醒有關人員及時設立專職安全監護人。

3.設立監護人的程式

3.1進入「需設立工作票專職安全監護人的工作目錄」的工作,必須設立監護人;未進入「需設立工作票專職安全監護人的工作目錄」的工作,由工作票簽發人在簽發工作票時決定,但必須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

3.2監護人的具體人選和人數由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協商確定。根據實際需要,乙份工作票可以設立多名監護人,但一名監護人只能監護乙份工作票。

3.3在工作票許可前,監護人必須在《工作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的「監護人」欄內簽字。

4.監護人的任職條件

4.1 有5年以上檢修、維護作業經歷,熟悉作業所用工器具的操作規程和使用方法。熟悉現場作業環境和系統布置;熟悉作業程式和工作危險環節,能熟練辯識作業現場危險因素並能熟練進行危險預控;經過危險點分析預控知識的培訓,並經企業「工作票專職安全監護人」考試合格。

4.2 具備相應的工作票負責人資格。

4.3 專工及以上管理人員。

以上三款具備其中一款條件者即可擔任監護人。

4.4 需設立監護人時,監護人不得由負責人或工作組成員兼任。

5.監護人的職責和權力

5.1監護人必須佩帶「專職安全監護人」標誌,否則不允許參加工作。

5.2協助工作負責人進行作業現場的危險因素辯識和危險點分析,組織工作組成員討論制定危險點預控措施。

5.3隨時檢查提醒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5.4始終在作業現場對作業進行全程、全方位監護,全過程進行工作環境的風險評估。

5.5在工作環境狀況發生變化時,及時向工作負責人及全體工作班成員提出周圍危險點的變化和應採取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5.6全過程監督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的精神狀態、反應能力、工作行為,發現有不安全或違章行為苗頭或傾向時,必須立即制止。

5.7當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班成員不服從監護人監督或違章者不聽制止時,監護人應立即向工作票簽發人或本部門領導匯報。監護人有權越級向安監部門反映違章情況。

5.8對工作現場安全措施不全,可能發生人身傷害的,監護人有權要求負責人採取可靠安全措施,否則工作票安全監護人有權立即要求工作負責人及全體工作班成員停工並撤離工作現場。

6.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的職責

6.1對工作是否需要設立監護人負責。

6.2對監護人是否符合條件負責。

6.3對監護人是否適合監護該項工作負責。

6.4對監護人反映的違章現象和不服從監督監督者必須進行處罰。

7.工作票負責人與監護人的關係

7.1工作票負責人也必須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工作。

7.2工作負責人負責工作許可時的例行檢查,確認工作票上所列的靜態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執行,對工作程序進行組織和指揮;監護人負責作業過程中的監護,對作業中的動態危險因素進行防控。

7.3監護人要及時向工作負責人反映作業中的安全動態,發現有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危險因素並且難以控制時,應堅決要求負責人停工。

7.4必須設立監護人時,其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安全監護人不能互相取代;工作進行中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不能互相依賴。

8.附則

8.1本制度由大唐陝西發電****安全生產部起草並負責解釋。

8.2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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