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2021-08-11 21:01:22 字數 4985 閱讀 3130

第三,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並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法定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問題初探---以未成年人財產申請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為視角

所謂未成年人財產,是指未成年人以自己名義享有的財產。一般而言,分為兩類,一類是因繼承、贈與或者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另一類是因勞動、營業或其他有償方式獲得的財產。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日增,特別是父母出於規避遺產稅的考慮,設定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較之以往有了大幅增長。由於未成年人基本屬於我國民法範疇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管理自身財產的能力,因此法律規定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一般為父母)行使對這些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利。

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其在資產業務發展中,原本與未成年人財產交集甚少。但是目前,在以房地產作為抵押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實務中,未成年人作為房地產所有權人或者房地產所有權人之一的情形越來越普遍。也有出現持未成年人名下存單向商業銀行申請存單質押貸款的情形。

雖然抵押和質押擔保是銀行信貸業務中最為主要的擔保方式,但是上述情形中,這些抵押和質押行為是否有效,未成年人房產抵押借款公證文書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如何權衡未成年人以及商業銀行的利益,已經成為乙個熱點法律問題。為行文方便,本文僅以未成年人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為視角,討論法定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效力,揭示相關法律風險。相關結論亦可推用於未成年人存單質押貸款。

一、 我國法律關於保護未成年人財產的相關規定

從立法層面而言,我國對於未成年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其他部門法相呼應的法律體系。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最高規則和根本規範,任何法律法規均不能與其牴觸。憲法第13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憲法所確立的保護公民私人財產的原則,自然也適用於保護未成年人。

2、《民法通則》。我國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目前只有民法通則對我國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作出了相應法律規定。該法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也做出了直接規定。

民法通則18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民通意見第10條中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監護,除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外,還有一條重要的職責即為「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民通意見20條還規定了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則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有權提起追究監護人責任的普通程式之訴,或者是變更監護人的特別程式之訴。

4、《物權法》。物權法是我國新頒布實施的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該法66條明確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這條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私人合法財產的規定,同樣包含了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

5、《未成年人保**》。這是一部特別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該法46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第60條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設定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效力

依照我國未成年人保**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為未成年人,父母是其監護人,監護人**未成年人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在未成年人裡,可以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能力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因此,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抵押設定只能由其父母代為辦理。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例外: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的,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一般而言,是指進行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數額不大的民事行為;或從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擔義務的行為,如接受贈與獎勵;或接受以自己的行為獲得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不動產抵押,是一種複雜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學界普遍認為限制民事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能充分理解這一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也不能單獨實施抵押行為。其財產抵押設定只能由法定**人代為實施。

據此,如果出現未成年人房地產的抵押,則只能由其父母(法定**人)代為辦理。但是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的效力又該如何認定呢?

1、「為子女利益」設定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儘管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監護人可以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這一規定較為籠統含糊。

法律對何謂被監護人的利益,未作出列舉式的說明;也未規定衡量處分行為是否適當的機構。在實務中,往往由法官依據常識和常理自由裁量是否為「為子女利益」。如果是按揭貸款,則一般認定該抵押確係為未成年人利益所為,抵押有效。

如果是持證抵押,則視不同情況而判斷。目前已有法院生效判決,判定為未成年人籌措學費而訂立的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債權人有權就登記在該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產拍賣款優先受償。

2、「非為子女利益」設定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該抵押行為應為無效行為。但在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專家王澤鑑先生認為,應從兼顧未成年人之保護以及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根據處分行為的性質確定父母「非為未成年人利益」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

這種觀點比較折中,以處分行為有償、無償區別其效力。也就是說當父母處分行為是無償的,那麼法律就認定它是無效行為;如果是有償性的,那麼法律規定是有效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接受未成年人財產抵押而發放的貸款,應被認定是一種有償行為,不論父母設定抵押行為是否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該設定行為也是有效的。

三、關於辦理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

依照我國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據此,監護人在處分未成年人房屋,辦理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以及確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此外,依照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在辦理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登記時還需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房地產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父母作為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地產申請抵押登記時,需由父母共同作為法定**人申請登記。二是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作為未成年人,其名下的房地產處分時,也應有父母雙方共同作為法定**人提出申請。

如果僅由父、母中的一方提出登記申請的,則應當出具另一方被取消監護權的證明檔案或死亡證明檔案。

四、關於房產抵押貸款公證執行文書效力

據筆者了解,有些城市的商業銀行處於規避法律出發,在以未成年人的房產設定抵押時,往往要求監護人說明理由,即的確是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設定的抵押,並要求對該事項及抵押借款合同進行公證後,方予發放貸款。一旦貸款發生逾期之後,則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文書》,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種做法並不能真正規避法律風險,保護商業銀行自身利益。

目前已有法院判例,對於用未成年人財產抵押、用途為公司經營周轉的貸款,雖然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但法院最終裁定對此不予執行。在該案例中,商業銀行發放未成年人房地產持證抵押貸款時,要求監護人出具了《公證宣告》,明確表示該抵押擔保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後果均由監護人承擔,不會損害未成年子女任何合法權益。且對《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均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

當貸款出現逾期時,商業銀行據此向公證處申請出具了《執行文書》並向法院申請就抵押物予以強制執行。但是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雖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但將未成年人的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監護人作出的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抵押決定,是否損害未成年人權益,執行期間無法審查。鑑於此,法院認為如果在實體權利上可能存在違法要素及權利阻卻事由的,則不能在執行程式中對此進行確定性的裁判,而應在審判程式中對此作出認定,故最終裁定不予執行。

五、法律風險提示

綜上所述,商業銀行仍需慎重對待成年人財產抵押貸款,並應結合貸款發放用途綜合考慮。在上海市東方公證處舉行的「涉及未成年人財產的抵押貸款」專題研討會上,上海高院的法官也曾提出建議,認為該業務存在一定風險,要求各家商業銀行謹慎對貸款涉及未成年人份額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同時建議各商業銀行盡量避免以未成年人財產設定抵押,若設定抵押,應排除未成年人的份額,減少借款金額;未成年人父母簽署的承諾書以及合同上的借款用途並不能真正解決法律問題。

鑑於此,商業銀行在辦理未成年人財產抵押貸款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辦理未成年人作為買受人之一的房地產按揭抵押時,因為未成年人純獲利益,故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抵押應為有效。

二是如果辦理作為消費類貸款的持證抵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則應根據借款目的來判斷。對於商業助學貸款則基本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而對於房屋裝修、購買汽車、旅遊、個人助業貸款等,則要具體判斷,是否是因父母為取得子女適當的保護、提高子女生活質量或為支付家庭開銷而所需的貸款,因為貸款用途是影響抵押效力的重要因素。

至於用於父母或第三人持有公司、企業等流動性資金周轉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目前我國通說及法院判例均認定抵押為無效。

三是目前按照實踐操作來看,上海市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要求未成年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父母雙方(不管離婚與否)必須同時到場代為辦理,除非一方持有另一方被取消監護權的證明檔案、另一方的死亡證明檔案或公證委託書的原件(委託事項為另一方監護人委託其抵押未成年人房地產)。

四是正確了解公證債權文書的法律性質和效力。儘管在未成年人房地產抵押貸款中,商業銀行辦理了相應公證債權文書,約定了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條款,同時公證處也出具了《執行證書》。但該公證債權文書不一定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自然,也有法學專家參照《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議我國在將來的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立法中,設定或確定監督機構,對父母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狀況進行監督,並處理與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利益相關的一些事宜。比如說,當父母利用子女財產進行投資或進行銀行融資時,須經監督機構的確定。如果出台了類似的立法,則將真正解決法定監護人有效處分未成年人財產這一法律問題,商業銀行亦能有效規避抵(質)押無效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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