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021-06-06 09:31:31 字數 2471 閱讀 7273

野寶車料工業(深圳)****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防範**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安全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人事部門負責安全培訓的登入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公司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公司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五條公司必須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六條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班組**安全培訓教育。

公司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公司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車間操作員公司規定崗前培訓時間為40小時。

第八條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九條車間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裝置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單位內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本公司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公司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年度和平時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公司在年度生產淡季,由生產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全員相關的崗位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參照員工入廠時的廠級和車間級培訓內容,參見第十一條、十二條。

第十四條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習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在班前會或班後會或部門、車間集合會議時,在布置生產任務、檢討質量等問題的同時,要講安全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在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時,要公布調查處理的事故原因、預防措施、責任人處分等情況,以教育全體人員。

第十七條可以採取各種教育培訓方式,比如張貼標語、漫畫,放映相關影視等。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公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司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各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畫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員即駐地最高主管。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即管理部主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最高主管核准之日起實行。

批准審核編制:宋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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