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廠煤樣製備管理制度

2021-06-06 07:39:31 字數 3023 閱讀 297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製樣操作程式以及現場管理,確保製樣工作客觀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適用於***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燃料管理部。

第二章煤樣製備流程及現場管理規定

第二條每天上班後,由當日製樣工作負責人到鐵路取樣班抄錄前一天取樣的單位和煤樣袋數,根據取樣編號重新編制製樣號碼,然後和取樣值班人員一起到火車煤存樣間核對煤樣袋數及檢查煤樣有無異常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讓製樣民工拖煤樣,否則應停止拖樣,和取樣值班人員重新核對直至正確無誤。如發現煤樣袋有異常時,應向領導匯報。

第三條送火車煤樣時,應安排專人一路跟隨、監督。

第四條到汽車存樣間取煤樣時,應先檢查存樣間大門上的封條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應暫停取樣,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五條煤樣到製樣間後,先檢查樣袋有無異常,如發現樣袋被人動過手腳,應及時向領導匯報。檢查無異常,則開啟樣袋,核對煤面上的取樣標籤,按取樣編號分開擺放整齊。

第六條製樣時,將同一取樣編號的煤樣逐一分開倒出袋中樣煤,檢查核對底部取樣標籤與煤面取樣標籤是否對應,核對煤樣袋數是否正確,並檢查各袋煤質是否異常,如無誤,則可進行該樣的製備。否則,應暫停該樣的製作,及時查明原因再進行處理。若查不清原因時,應及時向領導匯報,並做好記錄。

第七條煤樣較乾且量不多時,可直接上破碎縮分機進行破碎縮分,否則應先按國標規定進行過篩、破碎、摻合和縮分,縮分至一定量(一般不少於40kg)後上破碎縮分機進行破碎縮分。如煤太濕則用手工進行製備。

第八條每破碎縮分乙個煤樣前,應將破碎縮分機空載執行一段時間後,將其裡外清理乾淨,不得留有其它煤樣。破碎過程中被彈出在機器上面的煤塊和矸石要進行**再破碎。

第九條破碎縮分機每完成乙個煤樣的破碎縮分後,所有接樣盒應清理乾淨並豎立擺放在旁邊。

第一十條經過破碎縮分機出來的煤樣通過二分器分成兩個樣,乙個內部保留備查,另乙個作為分析樣進行下一步的製備。

第一十一條經過破碎縮分機出來的分析樣要按國標規定進行過篩、碾磨、縮分至1mm後,分成兩個樣,乙個作為仲裁樣裝袋密封,由當班負責人和一名工作人員在樣袋密封口上簽字後共同送入存樣櫃保管兩個月。另乙個作為分析樣,按國標規定進行下一步的烘烤和打粉。

第一十二條小破碎機每完成乙個煤樣的破碎後,接料盒應清理乾淨並豎立擺放在旁邊。

第一十三條碾磨0.3mm以下煤樣前,鐵板及周圍要清掃乾淨,碾磨結束後,如發現周圍有明顯人為丟棄的煤矸石時應及時向班長匯報。

第一十四條打磨0.2mm粉樣時,碾槽在每次打磨前都要清理乾淨,打磨好的粉樣分成兩個樣,乙個內部保留備查,另乙個作為送檢的分析樣。

第一十五條煤樣烘烤過程中,除取送煤樣外,中途不得無故開啟烤箱門,如因煤太濕需攪拌,應將煤樣盒取出,在烤箱外攪拌後再放回去,整個作業過程應在第二人的監督之下。

第一十六條全水分的測定方法:人工製樣時,煤樣破碎到規定粒度(小於13mm或小於6mm)後,稍加混合,攤平後立即用九點法縮取;機器製樣時,把全水分煤樣盒的煤樣攪拌後,在不同方位分取約100g煤樣,立即測定全水分。全水分檢測必須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以備查閱。

第一十七條水分測定與煤樣烘烤應分別在不同的烤箱中完成。

第一十八條因制樣室面積不大,同時倒在地上進行摻合、縮分的煤樣不得超過3個,每個煤樣之間應隔開一定的距離。

第一十九條單個煤樣量太大時,可分兩批或以上進行摻合、縮分,縮分至一定量後再進行混合製作,混合之前每批煤縮分的比例應一致。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中途吃飯期間,應將烤箱斷電,鎖好製樣室大門。

第二十一條煤樣的製備過程中以取樣編號進行跟蹤, 編號條應摺疊後用小夾子夾好。煤樣製備好後,先由製樣負責人將分析樣的取樣編號換成製樣編號,再由指定的管理人員將製樣編號換成對應的化驗編號,最後由一名工作人員護送煤樣至化驗室,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製樣編碼應在煤樣打粉完成後編寫,並嚴格保密。換碼(含管理人員)必須在打粉機前的鐵板上操作,並面向攝像頭,換碼時必須有製樣人員在室內監督。

第二十三條雙休日(含其它節假日)的1㎜備查樣,必須在縮分裝袋並簽字後,立即放入到鐵皮盒內,鐵皮盒擱置在烘廂上,嚴禁挪動;

第二十四條製樣班應對製樣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對製樣的每乙個環節都應安排專人負責,對一些重要環節的工作人員要不斷輪換,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有事外出要向班長請假,必要時應交待好工作。每天工作結束後,班長應做好詳細的工作日誌。

第三章製樣室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製樣室儀器裝置必須擺放整齊,保持整潔,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嚴禁在製樣室吸菸、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大聲喧嘩。

第二十七條嚴禁在製樣室放置加熱裝置及其它熱源。

第二十八條製樣人員在製備煤樣的過程中,每次破碎、縮分前後,機器和用具都要清掃乾淨。

第二十九條嚴禁製樣人員穿帶有泥巴的套鞋進入製樣室,以免汙染煤樣。

第三十條製樣以外的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製樣室,參加聯合制樣的礦方人員須站在指定的地點**,不能越界。

第三十一條製作外來煤樣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製樣室內的煤樣不經領導批准,一律不得帶出製樣室外。每次工作完畢,應將製樣室內餘煤全部清理出去,裝置和地面清掃乾淨,將大門上鎖並貼上封條。

第四章考核規定

第三十三條沒派人監督拖樣,沒按規定檢查煤樣,對異常情況不及時匯報的,視情節輕重每次考核班組20-100元。

第三十四條製樣過程中,不嚴格執行操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每次考核責任人20-100元。

第三十五條沒有按規定和化驗班履行煤樣交接手續的, 每次考核責任人20元。

第三十六條因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致使製樣過程中發生錯樣、混樣或漏樣,視情節輕重每次考核責任人100-500元,班長30—100元。如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則將責任人退回至人力資源部,班長考核200元。

第三十七條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製樣裝置損壞的,視損壞程度每次考核操作人員20-100元。

第三十八條因人為原因而未完成當天製樣任務的,每次考核班組50元。

第三十九條工作日誌不清楚、不完整、保管不善的,每次考核責任人20元。

第四十條仲裁樣沒履行簽字手續的,每次考核責任人20元。 煤樣保管不善造成丟失的,每少乙個考核責任人100元,班長20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製樣室管理規定,每發現一次考核班組20元。製樣人員不得擅自與礦方人員接觸,一旦發現同不法煤商內外勾結,損害公司利益的,將退回至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本規定由燃料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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