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廠煤採製樣管理制度

2021-03-09 00:16:19 字數 3051 閱讀 6443

1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火車來煤、汽車來煤、入爐煤的取樣、製樣和送樣過程的控制。

2 火車入廠煤接票

2.1 採製樣班接到排程員**,應立即通知採製樣班班長,廠紀委檢查組有關人員。準備好「焦作電廠進廠煤取樣化驗報告表」,專人到原煤管理電子稱班接票,並按進廠順序將車號和煤礦名稱發站等及時填寫到「焦作電廠進廠煤取樣化驗報告表」中。

2.2 取樣時應注意凡屬同礦、同煤種的入廠煤按當批進行取樣,否則(非當批來煤的同礦、同煤種以及當批來的不同礦煤)應分批進行取樣。

2.3 組長及在現場的採製樣班班長,廠紀委檢查組有關人員應按照掌握的煤質情況明確標出深挖點與打側門點及車號,並由採製班人員立即安排深挖、打側門及取樣。

3 對火車煤深挖、打側門工作

3.1 當火車來煤送入重車場停穩後,在六道和七道最西一節車廂前掛「禁止行車」警告牌。

3.2 深挖人員要按照命令在指定車輛上深挖,確因大凍塊或雜物而影響挖坑深度,可在本車另換一點繼續深挖,但無權換車或放棄深挖。

3.3來煤質量由當班組長及在現場的採製樣班班長,廠紀委檢查組有關人員負責檢查、識別。深挖人員無權對來煤質量進行鑑別,若對來煤質量產生疑義時,當班組長及在現場的採製樣班班長,廠紀委檢查組人員可安排深挖人員另選車選點深挖。

3.4 深挖坑的標準:長度不小於1.

5公尺,寬度不小於0.6公尺,深度至車箱底部。為方便深挖,坑內一側可留深0.

5公尺左右、長0.4公尺左右的台階,但台階不能超過坑體積的1/2。

3.5 採製班組長負責打側門的取樣工作,側門的取樣應同一標準,不允許取落地樣。挖坑、打側門數量:

以每批來煤種類為基數,不漏挖任何乙個煤種,挖坑、打側門的車數應大於來車數量的25%。

3.6 發現來煤確屬摻假,應立即逐級向有關人員匯報,班組人員無權擅自處理。

3.7 在即將**時間來車,來不及取樣時,仍由當班填寫「xx電廠進廠煤取樣化驗報告表」,掛「禁止行車」警告牌做好取樣準備工作。匯報取樣班班長許可後,可由**組長安排取樣工作。

4 取樣

4.1 取樣原則

4.1.1 從火車進入重車場後包括打側門、深挖、取樣的三個過程 ,不超過1小時。三個過程的時間控制由採製班組長負責。

4.1.2 取樣員取樣時,必須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樣採取方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每車必須取樣,取樣點分布要合理,取樣深度應超過0.4公尺,取樣質量符合標準。

4.1.3 取樣員在工作中無論有無礦方人員參加,都必須實事求是地依據國家標準操作,不得隨意降低取樣標準。

對火車、汽車來煤都必須做到車車取樣,嚴禁在取樣點上只挖坑不取樣,對所採取的煤樣做到公平、真實、可信。

4.1.4 對入廠煤樣的採取必須兩個人以上共同操作,嚴禁乙個人單獨取樣,若當批來煤數量較多時,可全班人員分組共同採取。

4.1.5 已採完的煤樣嚴禁乙個人單獨送回製樣室。

4.2 火車運輸煤樣的採取

4.2.1 取樣組長接到「xx電廠進廠煤取樣化驗報告表」後,應立即分配取樣任務,並明確每個取樣員應採煤種的礦名、車號。

取樣人員必須按指定的礦名、車號進行取樣。取樣員無權挑選或隨意互換取樣煤種。

4.2.2 上部樣必須每車至少採取乙個煤樣。

4.2.3 對深挖煤樣的採取:

凡是目測鑑別為摻假來煤或在目測時質量判斷不清楚的來煤,必須將正常樣(也叫上部樣)和深部樣(也叫下部樣)分別進行取樣。深部煤樣質量不能少於18kg。

4.2.4 火車運輸煤樣採取完畢後,將懸掛的「禁止行車」警告牌摘取.。

4.3 汽運煤驗收樣的採取

4.3.1 汽運煤驗收樣的採取應嚴格執行gb 475—1996《商品煤樣採取方法》和dl/t576—1995《汽車運輸煤樣的採取方法》。

4.3.2 汽車來煤取樣點設在煤場上。取樣人員應熟知運煤車隊所運礦別、嚴禁將樣品放錯盛樣桶。

4.3.3在煤場上採取汽車運輸煤樣的粒度大於25mm時,嚴禁就地縮分,應取回到製樣室經破碎後,才可按規定粒度所對應的留樣量進行縮分。

4.3.4 汽車運輸煤樣的樣品應在驗收到最後一趟車時,才允許將盛樣桶送回製樣室進行製樣,防止漏採汽運煤樣,也防止礦方鑽漏采之空隙。

4.5 入爐煤取樣

4.5.1 入爐煤取樣員應按規定及時取回i期皮帶煤和ii期皮帶煤上機械採集的入爐煤樣,當機械取樣裝置故障時(及時通知班長及有關人員進行修復),應立即改為人工取樣,不允許漏採入爐煤樣。

4.5.2 當i期或ii期機械取樣裝置故障無法正常執行時,人工取樣應在每天1:

30、5:30、9:30、13:

30、17:30、21:30六個時間點,每次取樣30分鐘,每隔5分鐘取一次樣。

5 製樣 pg秨鞛9??

5.1 製樣原則

5.1.1 煤樣的製備必須按照gb474—1996《煤樣的製備方法》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操作。應遵循破碎、過篩、摻合、縮分的程式過程逐步進行。

5.1.2 製樣前應先檢查製樣裝置內部有無積煤。製樣後必須將製樣裝置清掃乾淨,嚴禁裝置內部掛煤、存煤、以防止混樣。

5.1.3 當在乙個煤樣中取用部分煤樣而不能將全部煤樣都取用時,應充分摻合好,再用對稱取捨或利用二分器進行縮分,嚴禁直接抓取或隨意倒出部分樣品。

5.1.4 製樣過程應在受控狀態下進行,應由組長組織並參與製樣工作,嚴禁乙個人單獨製樣。

5.2 製樣工作 >}=ū人

5.2.1 同一批煤製取一組樣,不允許兩批煤樣交叉製取。

5.2.2 粒度大於25mm的煤樣不允許縮分。

5.2.3 所取煤樣破碎至3mm並全部通過3mm圓孔篩子時,縮分出每份500g的存查煤樣,一般每批為三塑料瓶加一玻璃瓶,聯合取樣時,按需要增加塑料瓶,核對標籤裝瓶封存。

封存人員在封條處簽名,組長檢查確認並簽名。

5.2.4 認真填寫每批來煤情況,並對驗收,採製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詳細記錄。

6 送樣及交接樣

6.1 汽車運輸煤樣應當天來煤當天製樣,當天送樣,由採製班人員驗收核對無誤後,在煤樣交接記錄上簽字,此記錄由汽運班人員保管。

6.2 火車運輸煤聯合取樣的,所取煤樣應由聯合取樣人在煤樣交接記錄上簽字。

6.3 採回的煤樣由化學車間指定專工統一編碼,送樣到製樣室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

6.4送樣到化驗室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化驗室接受人員驗收核對無誤後,在煤樣交接記錄上共同簽字。

7 考核

7.1 按照本單位制定的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入廠煤採製化管理制度

1 適用範圍 6 4燚b 本制度適用於火車來煤 汽車來煤 入爐煤的取樣 製樣和化驗分析操作過程的控制。j 緘忯n 2 入廠煤編碼 u tbfo鯠 2.1 排程員接到車站貨物通報的煤種 礦別 車號後,應立即與站調聯絡迅速將煤車送入交接場。對到達交接場的煤車,按入廠檢斤順位立即編寫內部檢測編碼及填寫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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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製樣操作程式以及現場管理,確保製樣工作客觀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 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燃料管理部。第二章煤樣製備流程及現場管理規定 第二條每天上班後,由當日製樣工作負責人到鐵路取樣班抄錄前一天取樣的單位和煤樣袋數,根據取樣編號重新編制製樣號碼,然後和取樣值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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