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2021-06-06 02:34:51 字數 3616 閱讀 9516

為了提高對礦井防治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義煤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辦法》,做到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不生產,防治水措施不落實不生產,水害隱患不解除不生產。特制定該技術管理制度如下:

1、井下各類積水必須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標出積水線和探水線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須從探水線開始,探水前進。

2、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採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破壞的情況等因素確定。

3、對本礦井開採的老空、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為:在煤層中不得少於30m,在岩層中不得少於20m。

4、對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

5、對有臺帳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對沒有臺帳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已了解到的小窯開採最低水平,作為**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鑽探控制可疑區,由可疑區向外推100m,作為探水線。

6、對已知斷層的探水線,由斷層所留設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7、石門將揭露含水層時,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水平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岩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1 、說明探放水地區的積水範圍、積水量和水壓,並確定探水線。

2 、介紹探放水地區的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

3 、說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斷面規格、支護形式、水溝及巷道坡度等情況 。

4 、確定探水鑽孔的超前距離。

5 、確定探水鑽孔的孔數;各個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孔徑;

6、水量較大時,鑽孔要在鑽進10m之前,按上靈活可靠的抗壓能力在1mpa以上的水閘門,防止出水後水量難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須用水泥注獎固孔,而且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不小於4mpa,穩定時間大於30分鐘。

8、提供積水區平面圖、探水鑽孔布置圖、探放水鑽孔結構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

1、探水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1)、探水前對排水裝置進行徹底檢查,探水過程中要有專人維護、保證正常排水。

(2)、探水前對水溝、沉澱池進行徹底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3)、要有專人對鑽場附近的頂板進行檢查維護,避免發生冒頂事故。

(4)、探水鑽場後方必須有安全躲避峒室。

(5)、保證鑽場的正常通風,並制定專項檢查措施。

(6)、鑽場附近要安裝**,並保持通訊暢通。

(7)、明確水害避災路線,並認真貫徹至施工人員。

2、鑽機運輸、安裝的安全措施

(1)、運輸、安裝鑽機人員,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鑽機反倒傷人和擠傷手腳事故發生。

(2)、鑽場在穩鑽前,應清淨浮煤。鑽場巷道支護要符合質量要求,禁止有空幫、空頂現象。鑽機要穩牢、穩平,底座墊上底木樑,鑽機穩固在底木樑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並用鐵絲聯在一起。

將鑽機穩定牢固後,方准開鑽。

(3)鑽具應統一放在鑽場內,禁止在巷道內亂放。

3、鑽機操作的安全措施。

(1)、鑽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學習作業規程並持證上崗。

(2)、鑽孔必須嚴格按設計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嚴禁私自變更鑽孔引數。

(3)、鑽孔施工期間,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鑽孔、鑽場瓦斯,若瓦斯達到1 %,應立即通知停鑽撤人。

(4)、操作鑽機人員,要由班組長或有經驗的工人擔任,另一人跟前監護。鑽機操作按扭,應設在距司機工作處不超過0.5m的地方,確保能及時停送電。

(5)每班開鑽前,鑽機要先試正、反轉。鑽機開始運轉後,任何人不准觸控鑽桿及機器旋轉部位,防止鑽機絞人。

(6)、操作鑽機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在鑽進中,掌握好鑽進速度,壓力要適當,注意孔內水迴圈,禁止幹鑽,避免損壞鑽機和發生卡鑽事故。

(7)打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場交**制度,現場交清孔內情況和鑽機運轉情況。

(8)、鑽孔透水後,要詳細觀測和記錄水情變化。起鑽時,工作人員禁止站在鑽桿的正後方向。鑽桿全部起出後,立即關閉閥門,並向排程室匯報透水情況。

(9)打鑽出水後,若水量較大,威脅到巷道內人員安全時,要通知巷道內所有人員和受威脅的其他人員,一併撤出,並迅速向排程室匯報。

(一)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點;

3、探放水地點的水文地質概況;

4、探放水各鑽孔的技術引數和要求;

5、附圖等。

(二)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經過以下程式審批後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設計由生產科編制,生產科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礦長或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由集團公司審批,並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4、探放水工程設計,未經過合理的審批程式,不得施工。

1、巷道掘進之前,必須採用物探或鑽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2、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遇到以下情況時必須採用物探、鑽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構造及水文地質情況。

(1)井巷開拓延深之前;

(2)巷道掘進之前;

(3)工作面回採之前;

(4)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開切眼時;

(5)遇到老窯、老空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封閉不良鑽孔等含水區域時。

4、在探放水之前,必須先編制探放水工程設計;

5、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質科或技術科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未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的設計,不准施工。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集團公司有關細則、規定 ,對違反規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法機關處理。

2、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3、對可能發生突水的地點,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4、未及時編制防探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5、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1、經常深入井下,收集採掘地區水文地質資料,分析構造、含水層富水性,隔離層特點、礦壓影響、底板突水因素機理及可能發生突水地點、危害程度;頂板導水裂隙高度、封閉不良鑽孔、小煤窯對礦井的影響,對可能發生突水的地方,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2、全面了解、掌握礦井蓄排水能力,及時觀測、分析礦井湧水量變化情況,加強對地下奧灰等含水層水位、水壓的動態監測,研究其突水機理及危害程度,並及時向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3、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對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和採煤工作面構成之後,必須進行井下物探工作。對物探查出來的水文異常區和地質構造區及高壓水威脅地段,必須進行科學分析並採區措施進行查證,防治水害事故的發生,保證採掘工程的安全進行。

1、水文地質工作人員定期下井排查水災隱患並登記檢查臺帳。

2、對發現的水災隱患及時下發水情水害預報或臨時水情水害預報。

3、水文地質工作人員每月對全礦所有井下工作地點進行隱患排查、分析,及時預報。預報內容要做到地點、隱患內容、處理意見、附圖、附表等要詳細準確、及時可靠。

4、對每一次的隱患預報處理結果要及時做驗證總結並登記臺帳。

5、隱患治理要有專業技術措施,並經相關科室領導審批通過後才可下發相關施工單位處理,隱患處理完成後要經相關部門驗收,並填寫現場驗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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