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2021-05-27 18:50:01 字數 5081 閱讀 2139

師宗縣長青煤礦礦井

水害防治

技術管理

制度二0一0年元月

師宗縣雄興煤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師宗縣雄興煤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組組長:王存柱

副組長:侯定穩

成員:黎彩興、李紅平、馮見安、張國紅、殷能

飛、黎老奎、張保柱、張友金

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由馮宗七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收集資料。

第三條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並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質測量科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畫》,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調查及**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畫》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並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並根據探水隊伍提供的鑽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鑽探設計,督促並落實措施實施超前鑽探。

6、負責編制採煤工作面防治水措施,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況。

8、建立並完善水文地質觀測,並按規定進行**預報。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負責因受採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律,**、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及時了解情況,發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化礦井防排水系統;(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採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帶壓開採區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六條排程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雨季三防工作計畫,並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湧水事故或淹幫浦、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並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生水災事故時向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生產技術科職責

1、負責採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等排水責任區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片區、採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並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班組制定本班組防排水措施,監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況,並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班組在雨季前完成對主、副水倉、片區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班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片區大巷水溝、採煤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安全監察科職責

1、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況。

第九條機電管理科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裝置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水幫浦、盤區水幫浦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採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湧水量進行水幫浦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除錯執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並及時發放到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裝置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域排水系統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排程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通風管理科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區、採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横川密閉時留設洩水孔和返水溝等洩水設施。

第十一條物資**科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工程隊職責

負責礦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井下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範圍排水系統、裝置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生後,負責排水系統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主、副水倉、片區水倉、採煤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並對主、副水倉、片區水倉排水系統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範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迴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訊和監測工作。

第十四條井下採掘班組職責

1、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鑽探和調查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規程,並報地質測量科備案。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及時掘挖水溝,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範圍內排水系統的保養、維護管理工作。

5、負責執行本班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工作,並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鑽探管理牌闆,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鑽探工作

第三章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防治水相關規定

1、井下班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並將負責人名單、****報地質測量科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地質測量科。

2、生產技術科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井底主副水倉、大巷水溝等。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地質測量科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科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圈出後,由探水隊伍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並根據探查情況安排班組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機電管理科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湧水量進行裝置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幫浦及管路。

第十六條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範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2、採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鑽孔時必須超前鑽探,根據鑽探情況進一步採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鑽探疏放水後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採煤工作面回採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採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採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科負責確定鑽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採掘班組根據鑽探設計編制鑽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湧出和湧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並組織鑽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科。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鑽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鑽探施工牌闆,嚴格管理,地質測量科要加強督促檢查。

5、採掘工作面淋水、湧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6、對採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製在礦井工程平面圖上,要求標明積水範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並外推60公尺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第十七條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鑽孔。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絡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質測量科按照有關規程要求並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並上報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井下排水管理

1、水幫浦房水幫浦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幫浦,工作水幫浦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目前水幫浦房有三颱a46-30×5型水幫浦,額定流量為46m3/h,額定揚程為180m。一台工作,一台備用,一台檢修。必須經常保證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完好。

2、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24小時的礦井最大湧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幫浦、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於最低位。

4、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裝置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伍名稱、水幫浦編號、型號、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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