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5:48 字數 4988 閱讀 1023

山東華寧礦業****保安煤礦

山東華寧礦業****保安煤礦

山東華寧礦業****保安煤礦

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辦法》和《礦井防治水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結合保安礦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防治水責任制

第一條:礦長是礦井防治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⑴ 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的投入;

⑵ 負責對防治水工作中對各單位和部門的責任考核;

⑶ 對上級有關防治水工作指令、指示、法規、決定、標準及通知,親自批閱、布置,並組織檢查落實。

第二條:總工程師是全礦防治水工作的技術領導:

⑴ 定期召開防治水工作會議,研究礦井水害影響,安排防治水工作;

⑵ 負責年度防治水規劃、防治水裝置計畫的審批;

⑶ 礦井防治水規程、措施的審批;

⑷ 及時組織排查水患影響地點,審批水害處理方案;

⑸ 對礦井延深水平設計、採區設計中的防治水部分的審核。

第三條:各分管礦長是所分管範圍的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⑴ 負責作業規程、措施中防治水部分現場落實的考核;

⑵ 嚴格按規定組織落實好防治水工作所需的裝置、材料、機具;

⑶ 嚴格對分管範圍區長及業務部門防治水責任制的考核。

第四條:分管副總是本專業防治水工作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

⑴ 對所分管的區隊施工規程、措施防治水部分的審批;

⑵ 施工現場水害超前預防及技術安排。

第五條:地質測量組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門,地質測量組科長是部門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⑴ 編制、審核採區設計、規程、措施時,要把「防治水」作為重點內容,對防、排水系統做詳細的分析和論證;

⑵ 各項設計必須符合「防治水」方面的技術要求,巷道必須滿足排水要求,並有一定的餘量;

⑶ 嚴格規程審查關,對採掘、巷修工作面的防水安全要求和防水設施,必須在規程中明確規定;

⑷ 負責對採掘、巷修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防治水問題和事故隱患進行分析,制定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處理。

第六條:地質測量組主任工程師是本部門井下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以下防治水技術工作負責:

⑴ 安排、開展礦區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

⑵ 為礦井採掘、開拓、改擴建及時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或專門報告,並負責審核採掘工作面規程措施中的防治水部分;

⑶ 在採掘活動中要經常進行水害分析、**、水量觀測和探放水措施的編制,及時提供可靠的水文資訊資料;

⑷ 開展礦區專門防治水工作中的水文地質工作;

⑸ 根據需要開展礦區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和研究;

⑹ 負責推廣應用地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增強礦井的抗災應變能力;

⑺ 對頂板、防治水安措專案負責檢查、落實、考核。

第七條:地質測量組分管地質副主任是本專業井下防治水技術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⑴ 負責防治水技術工作、防治水安措專案、防治水工程的安排、落實、檢查;

⑵ 各種水害預報、防治水措施的初審;

⑶ 負責每年一次防治水工作規劃、防水預案的編制;

⑷ 對以下防治水工作進行安排、審核:

① 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巷道掘進之前,必須採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② 受水威脅工作面回採前,採用鑽探、物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的構造發育及含水情況;

③ 對小煤井、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採掘前必須進行探放。

第八條:地質技術管理人員按分工對分管範圍內的防治水工作負責:

⑴ 排查本人分管範圍內的水害地點、提供水害預報、編制防治水措施;

⑵ 因排查地點不全面、措施不當造成水害事故時,追究措施編制人員及以上人員責任;

⑶ 地質技術管理人員要編寫的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及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組織生產、安監、技術等有關部門審查後,報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第九條:地質測量組分管測量副主任對以下防治水工作負責:

⑴ 負責對地方煤井的檢查工作,因小煤井超層越界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⑵ 為防治水工作進行老空水排放、探放含水體工作提供測量資料及施工放線;對有積水巷道貫通、預透前及時提供測量資料,並及時發放貫通、預透通知單;

⑶ 因測量掛線失誤造成透水事故的追究測量施工人員及分管副主任責任;

⑷ 對採礦引起的地表塌陷區的調查、測量工作。參與採後引起的地表斑裂的調查、通報及處理檢查工作。

第十條:副總工程師及設計、技術部門在編制、審核水平和採區設計及受水威脅地點的作業規程時要制定詳細的防治水措施,因會審無防治水措施導致水害事故時,追究設計及規程編制人員及會審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礦工農辦雨季期間對北區受採動影響的民房及採後斑裂進行及時全面調查,發現問題由工農辦及時處理,因處理不當發生危房坍塌造成事故,追究工農辦負責人責任。

第十二條:生產部機電組對礦井排水系統和供電系統負責,使礦井保持符合規定的排水能力和足夠的供電設施:

⑴ 負責礦井排水裝置及設施的技術管理:礦井主要井下排水設施(包括水幫浦、水管、配電裝置、水倉、幫浦房、沉澱池、水溝)規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因設施不配套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礦分管機電專業領導責任;

⑵ 負責機電「雨季三防」及「防寒防凍」工作,並及時上報有關材料:對排水設施必須經常檢查、維護及清理,雨季前必須全面檢查一次,所有零配件都應補充齊全,對礦井排水能力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因檢查和檢修不力造成水害的追究相關機電單位(生產部機電組、機電一部、機電二部)負責人的責任;

⑶ 採區內應變臨時幫浦房的管理同上,因檢查和檢修不力造成水害的追究相關機電單位(生產部機電組、機電一部等)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安監處要設專人分管防治水工作,安監處長是本專業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⑴ 負責對全礦的防治水工作及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全處人員對本礦防治水工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指示、通知等情況的貫徹執**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防止突水事故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⑵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業務部門、各級幹部的防治水工作的開展情況。

⑶ 認真監督檢查防止重大突水淹井事故所採取的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⑷ 督促檢查全礦防治水安全檢查、培訓教育、規劃的落實情況。

⑸ 協助礦長分析現場存在的防治水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事故隱患的建議。

⑹ 組織安監員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及三大規程,不斷提高安監員的防治水管理水平。

⑺ 負責審簽井下重大防治水措施。

⑻ 組織每月一次的小煤井的檢查,並對所檢查的小煤井負責。對地方小煤井的檢查工作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安監處、地質測量組、救護隊等單位參加,由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具體負責,發生因小煤井超層越界造成的礦井透水事故追究其和參與檢查的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生產部排程室對礦井防治水工作、工程及事故的協調排程,平衡進展情況及考核負責,並對礦井地面防洪負責。因排程失誤造成事故的追究排程室主任責任。

第十五條:井口及工業場地內的主要建築物的雨季地面防洪工作由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發生洪水水害事故時及時回報排程室,由排程室協調處理,回報不及時造成事故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各單位的防洪值班人員具體實施防洪工作,發生水害事故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十六條:通防技術部對以下防治水工作負責,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⑴ 負責井下防治水工作中涉及通防業務的技術管理、審核。

⑵ 對井下有水密閉牆的防水設計及施工、檢查負責。

⑶ 負責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防治水部分的彙編、上報。

第十七條:各工區區長是本專案部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按礦要求組織人員完成防治水工程,保證本單位施工地點不發生水害事故。

工區技術員是工區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必須了解作業地點的水害情況,及時編制防治水措施,協助經理做好現場落實。

施工單位不按措施組織施工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及跟班區長、班組長、安監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對有水害地點進行探放時,探放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措施進行施工。因違章施工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施工單位責任人及跟班區長、班組長、安監員的的責任。

第十九條:重大防治水工程由公司管理,其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因設計、措施編制失誤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編制人責任,併聯責審核、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防治水責任事故時按「保安煤礦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

二、雨季巡查制度

第一條:礦井水害巡查是防治水工作的首要環節,是保證礦井安全,杜絕淹井事故的關鍵。雨季期間每旬對礦井井上下的水文地質情況巡查一次,對於巡查出的問題形成文字材料、提出治理方案,報總工程師安排實施。

第二條:地面防治水巡查內容:

⑴ 礦區及附近水流系統的回水情況、疏水能力、河水水位和有關水利工程的情況。

⑵ 礦井各井口及重要場所防洪材料的準備情況、存放狀態。

⑶ 礦區排水溝、防洪溝的疏通情況。

⑷ 每次降雨時、降雨後,礦區及附近的地面有無斑裂逢和老窯陷落現象。

⑸ 矸石山雨季期間有無滑坡地段。

⑹ 礦井範圍內的小煤礦:① 井口座標、標高;② 井深和到達煤層層位;③ 小煤礦的開採範圍、充水特徵、出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④ 開採的上下限、湧水量及排水設施情況。

第三條:井下防治水巡查內容:

⑴ 井下各排水幫浦房的水幫浦、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雨季前全面檢查一次,雨季期間,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⑵ 水倉、沉澱池和各主要井下疏水、排水水溝的疏通情況。

⑶ 各主要出水點的水量變化。

⑷ 井下各類水文地質鑽孔的水量、水位(壓)水質、水文等的動態變化情況。

⑸ 井下各老空積水情況。

⑹ 井下各有水密閉牆的狀態、反水溝水量情況。

第四條:防治水巡查路線及責任人:

⑴ 地面防治水巡查路線:

① 主副井、洗選廠、原煤廠、電廠排水溝及排洪溝,礦區生活區排水溝及排洪溝,巡查單位按第四章責任單位落實。

② 地面小煤井檢查、巡查由地質測量組鞏彥負責。

③ 地表水系水量觀測、巡查由地質測量組李峰負責。

⑵ 井下防治水巡查路線:

① 井下排水幫浦房及排水管線排查由機電處劉恆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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