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5 03:47:10 字數 4771 閱讀 1573

1. 總則

1.1 油罐區(含油幫浦房)是燃油鍋爐系統的重要部位,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為確保油罐區(含油幫浦房)安全執行,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 2 本制度包括油罐區(含油幫浦房)安全防護制度,油罐區(含油幫浦房) 安全管理制度,油罐區(含油幫浦房)裝置定期保養制度, 油罐區(含油幫浦房)防火制度; 油罐區(含油幫浦房)用火管理制度。

1. 3 本制度適用於我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

2.油罐區(含油幫浦房)安全防護制度:

2. 1 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並有嚴禁煙火標誌。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於1公尺。

堤內的淨容積應不小於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2 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裝置匯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2.3 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裝置,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2.3.1 凡與管道相連,用於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3.2 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

2.3.3 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當液面達到距入口處0.5公尺高度時,應緩慢進油,液面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汙物。

2.3.4 輸油裝置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災和**。

2.4 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裝置、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油罐區內應備有泡沫消防裝置和充足的消防水源。

2.5 油罐區、通風機室、油幫浦房設定在同一主巷道時,與油罐區的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油罐區與其它建築物應有30公尺以上的防火距離。

2.6 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鎚擊物件等作業。

2.7 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輕油儲存區及油庫收發泊區等。

3. 油罐區(油幫浦房)安全管理制度

3.1 新建和檢修後才能灌注油品,並且各種安全裝置也必須在投產前安裝配備好。

3.2 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幫浦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3 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災事故。

3.4 在開啟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裝置。在開啟蒸汽管線之前,應放淨管內的冷凝水。

3.5 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位,在裝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測量。量油時應輕放工具,不要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3.6 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90℃,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3.7 燃料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分,要經常做好脫水工作。

3.8 帶油的汙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汙水排放標準後才可排放。

3.9 油罐區(油幫浦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並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後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後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並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方可離開。

3.10 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因工作需要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3.11 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3.12 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3.13 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並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3.14 企業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並做好記錄;油罐區管理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週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並做好記錄。

4.油罐區(含油幫浦房)裝置定期保養制度

4. 1 測量孔: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檢查蓋與座之間密封是否嚴密、硬化,導尺槽磨損情況,螺帽活動情況。

保養重點:密封膠墊的換新每3年1次,對蝶形螺母及壓緊螺栓各活動連線處經常加油潤滑。

4.2 機械呼吸閥:每月檢查不少於2次,氣溫低於o℃時每週不少於1次。檢查閥盤和閥座接觸面是否良好,閥桿上下靈活情況,閥殼網罩是否完好,有無冰凍,壓蓋襯墊是否嚴密。

保養重點:清除閥盤上灰塵、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時調換閥殼、襯墊。

4.3 液壓安全閥:每季度檢查1次。從外觀檢查保護網是否完好,有無雀窩,測量液面高度。

保養重點:清潔保護網,新增封液,每年秋末應放出封液,清潔閥殼內部1次,必要時更換封液。

4.4 阻火器:每季度檢查1次,冰凍季節每月1次。檢查阻火網或波紋片有無破損,是否清潔暢通,有無水氣冰凍,墊片是否嚴密。

4.5 泡沫罐:

4.5.1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各閥件及各連線處應無滲漏,各閥門應處於常態位置。

4.5.2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泡沫液液位檢查和膠囊洩漏檢查。

5.油罐區(含油幫浦房)防火制度

5. 1 油罐區嚴禁煙火。禁止穿帶釘鞋、攜帶火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罐區。

5.2 油罐區嚴禁各類非計畫性的及未經審批的違章動火和用火。

5.3 油罐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須嚴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進行。

5.4 嚴禁外來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沒罐區;因工作關係需要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登記,經工作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對能產生電火花的電瓶車、汽車等及裝置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

5.5 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油品的加熱溫度。油品的加熱溫度不允許達到該油品的閃點。

5.6 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對儲罐系統滅火設施系統、消防器材做到熟練掌握使用;做到每週一次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定期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完好可靠。

5.7 油罐區的罐頂不得裝設非防爆電器和儀表。採用電氣儀表測量油罐油溫、油位時,嚴禁將電氣儀表的線接頭暴露於燃油蒸氣內,以免線接頭產生火花,導致發生事故。

5.8 油罐上的安全附件,要經常檢查維修。油罐液壓安全閥應經常保持足夠的油位;呼吸閥應保持靈活好用;阻火閥的銅網應保持清潔、通暢;進氣管必須通暢好用。

5.9 嚴格遵守油罐區操作規程和各項防火安全規定。嚴防超溫、超壓、憋壓、超高、超速,一經發現,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

5.10 保障避雷設施、靜電接地裝置的完好,每年檢測不得少於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

5.11 油罐區內不得隨意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以確保防火間距和道路的通暢。

5.12 如需在油罐區內架臨時明線,須經安保部門檢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時間內供電,使用完畢後立即拆除。

6. 油罐區(含油幫浦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6.1安全用火範圍

6.1.1 生產用火:電氣焊、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加熱爐、電爐等維修用火。

6.1.2 運轉機械打火: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裝置的運轉衝擊、摩擦打火等。

6.1.3 內燃機噴火: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

6.1.4 電火花:電氣線路、裝置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

6.1.5 靜電火花:物料因輸送中的摩擦或人員穿戴化纖類衣服導致的靜電放電。

6.1.6 自行發熱自燃: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品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

6.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菸、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

6.1.8 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

6.2 動火分級: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即特級、一級、二級。

6.2.1 特級動火:指處於執行狀態的油罐區、油幫浦房、鍋爐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凡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特級動火證。

6.2.2 一級動火:

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氣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油罐區、油幫浦房、鍋爐日用油箱等區域防火間距(30公尺半徑的範圍)內動火作業。

在些範圍內的動力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6.2.3 二級動火:指在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在此範圍內的動火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6.2.4 遇特殊情況:需要在節假日進行的動火,按原動火級作公升一級動火標準進行審批和管理。

6.3 動火證的審核、簽發

6.3.1 特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並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複查後報分管安全廠領導審批。

6.3.2 一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並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複查後審批。

6.3.3 二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並到現場對措施複查確認後審批。

6.3.4 所有級別的動火證的有效期均為24小時。

6.4 動火有關責任人員職責

6.4.1 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4.2 動火執行人:

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整,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廠安保科報告。動火時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動火。

6.4.3 動火監護人:

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措施的檢查、落實和現場監護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制止作業,通知有關人員採取措施。在動火過程應佩帶明顯標誌,不准離開現場。

作業完畢後,應會同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

6.4.4 各級審查批准人: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審批人應了解現場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級別、防火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6. 5 動火程式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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