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2021-06-03 23:06:04 字數 3115 閱讀 2170

1 總則

1.1 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3 定義

1.3.1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1.3.2 特種作業人員範圍包括:

1.3.2.1 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1.3.2.2 金屬焊接工、切割工。

1.3.2.3 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訊號工、安裝與維修工。

1.3.2.4 2公尺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1.3.2.5 承壓鍋爐操作工、水質化驗工。

1.3.2.6 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1.3.2.7 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1.3.2.8 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

1.3.2.9 礦山通風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3.2.10 礦井主排水幫浦工、尾礦壩作業工。

1.3.2.11 礦山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裝置防爆檢查工。

1.3.2.12 礦山主提公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訊號工、擁罐(把鉤)工。

1.3.2.13 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3.2.14 礦山救護作業人員。

1.3.2.15 危險化學品操作工、民用**品操作工、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3.2.16 經國家安監總局批准的其它作業人員。

1.4 職責

1.4.1 人力資源部

1.4.1.1 特種作業人員核崗定編的核准、招聘、證件的管理、檔案的建立。

1.4.1.2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複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絡。

1.4.2 安全管理部門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畫的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1.4.3 各單位

1.4.3.1 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用工的綜合管理。

1.4.3.2 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及現有特種裝置的配備情況,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工種及人數核崗定編的申報。

1.4.3.3 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培訓(取證\複審)計畫的申報及培訓管理協助工作。

1.4.3.4 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詳見附件一),及時更新變更資訊,並及時向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2 管理內容

2.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2.1.1 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1.2 經社群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1.3 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2.1.4 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

2.1.5 經****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1.6 必須在「特種作業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範圍內從事工作,並隨身攜帶其影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

2.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2.2.1 各單位根據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填寫《特種作業人員計畫培訓取證\複審報審表》,經單位負責人審核,集團安全管理部門複核後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協調、聯絡培訓。

2.2.2 各單位應為參加培訓人員安排必需的學習時間,以確保培訓質量。

2.2.3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補訓、補考費用按照集團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執行。

2.2.4 特種作業人員經集團組織取證培訓後,因自身原因在集團服務期限不到《培訓協議》規定時間自動或自動要求離職的,違約責任按《培訓協議》約定相關條款執行。

2.2.5 特種作業人員經集團公司組織複審培訓後,因自身原因在集團服務期限不到半年,自動或自動要求離職的,按集團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執行。

2.3 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

2.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嚴格按照相關規程操作。

2.3.2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格遵守公司各類安全作業(動火、有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審批程式。

2.3.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

2.3.4 安裝檢修、維修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3.5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

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本人發現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公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情況的,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違章作業。

2.3.6 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有缺陷、作業環境不良,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2.3.7 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

2.3.8 外來單位人員在公司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影印件供公司各級安全人員進行檢查確認。

2.4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規定

2.4.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

2.4.2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2.4.2.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崗位從事非本工種工作的,被辭退或自行離職的。

2.4.2.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2.4.2.3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2.4.2.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複審驗證的。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3.3 附件

附件:特殊工種人員檔案

特殊工種人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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