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林臺煤礦機電管理制度彙編

2021-05-27 22:02:39 字數 4852 閱讀 3145

第二篇管理制度

機電例會制度

一、為加強機電管理,促進機電管理工作,提高機電工作效率,每月初由機電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全礦機電例會,礦機電業務的有關人員、各區隊隊長、機電副隊長、機電技術員、**站、駐礦有機電業務的單位參加,由礦機電業務負責人做好記錄。

二、 會議內容:

1.傳達貫徹兩級公司關於機電管理方面的有關精神。

2.有針對性的學習相關的機電檢修標準和技術規範。

3.通報本月全礦機電裝置執行和機電管理考核情況,各單位需礦協調解決問題落實情況,落實下月機電重點工作。

4.平衡、協調、解決各單位機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5.各單位對上個月機電工作做一小結,匯報下個月機電工作計畫,提出需要礦上協調解決的問題。

6.對下月機電工作安排以及機電工作存在的問題,必要時在機電例會上討論解決問題方案。

三、要求:

1.各單位提前將機電例會材料報機電資訊中心,上報材料必須由機電隊長審核。超過規定時間對機電隊長罰款50元,不上報對機電隊長罰款100元。

2.各有關人員準時參加會議,遲到一次罰款50元,無故不參加會議每次罰款100元。

機電裝置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全礦機電管理,提高裝置使用壽命,充分發揮裝置效能,滿足生產發展的需要,做到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根據兩級公司關於機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布林臺煤礦具體情況制定以下裝置管理辦法:

一、有償使用裝置租賃計畫的編報、調撥管理辦法

1.機電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的需要(引進裝置每年6月份,國產裝置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裝置使用申請計畫,報機電礦長、礦長審批後,報分公司裝置管理中心。

2.到貨裝置的驗收。新裝置到礦應由機電資訊中心裝置管理員、**站庫管人員、供貨廠商三家共同驗收,合格後辦理有關入庫手續,隨機資料由機電資訊中心裝置管理員負責統一管理。

3.裝置外借必須有礦長或機電礦長審批,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將裝置外借。

4.裝置的調出、調入必須嚴格履行調撥手續。

5.各單位的裝置臺帳由機電副隊長每月報礦機電資訊中心總台帳核對一次,對於盤虧裝置經進一步核查,仍沒有結果的,使用單位要按該裝置原值照價賠償,並追究該隊機電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6.有償使用裝置的裝置編碼牌由使用單位負責製作貼上,**在礦內的中小型裝置,為了加強管理,由機電資訊中心安排對其進行礦內編號。

7.對於礦內不作為備用裝置的閒置的有償使用裝置,由礦機電資訊中心裝置管理員負責向公司裝置管理中心及時申請辦理裝置停用手續。

二、裝置領用、**及檢修管理辦法

1.裝置的領用

(1)全礦所有機電裝置(包括駐礦單位使用的布礦裝置)由機電資訊中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轉借、拆套以及變賣。

(2)裝置在籍統一歸機電資訊中心管理,由機電資訊中心負責統一編號、建帳、建卡。

(3)**站負責入庫裝置的管理、發放及**裝置的管理工作。要建立新裝置到貨臺帳、**臺帳。並每旬向機電資訊中心主管人員提供乙份裝置出入庫清單,每月提供乙份**統計彙總。

(4)到貨、**、發放裝置出、入庫時,必須對清數量,並對完好情況等要登記清楚,對能以件計的應以件計,例如:皮帶機應分縱樑、上託輥、下託輥、h架、皮帶(公尺)等。

(5)各單位領用裝置應提前一天或當日上午到機電資訊中心辦理領用手續,**站憑機電資訊中心簽發的領料單發放裝置,否則視為丟失,由**站賠償。特殊情況如節假日、夜間、搶修事故等可憑值班領導簽字單發放,兩日內必須辦理正式手續,在上一次手續未辦理之前,庫管人員有權拒絕第二次領用裝置。

(6)物資領用計畫表一式四份,領用單位、機電資訊中心、**站、經營部各乙份。

(7)不完好的裝置嚴禁出庫,出庫時應經檢查並附防爆檢驗合格證和入井許可證。

(8)保管員發放裝置時應優先發放舊裝置。

2.裝置的**

(1)各單位閒置裝置應及時**,**的裝置要保證部件齊全、完好。裝置**到制定地點,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必須及時聯絡裝置管理員、機修廠有關人員共同初驗裝置衛生、外觀、部件是否齊全。交**站後認真填寫**單一式三份(乙份機電資訊中心、乙份**單位、乙份庫管員),**單內容包括:

裝置名稱、型號、數量、編號、狀態、使用單位、**地點及驗收人等。**有償使用裝置,要提前二天和機電資訊中心裝置管理員聯絡,以便確定存放地點和辦理有關手續。

(2)對**不及時的單位,第一次通知三天後仍不執行者處罰該單位主管領導、單位負責人各100元,第二次通知三日後仍不**罰主管領導、單位負責人各500元,並通報批評。

(3)裝置**不辦理手續的單位,由駐礦**站通知機電資訊中心後責令其在兩日內辦齊,否則視為丟失,按裝置現值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扣款處理。

(4)裝置交庫發現缺件的必須說明情況,並在使用單位工程款中扣除配件費用和100元的裝置恢復費用,否則將給予配件費用5倍的罰款。

(5).對於在領用及**時包括附屬裝置的大型裝置,必須在票據上註明附屬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等相關內容;對於須解體搬運的裝置,必須在票據上註明組成裝置各部件的明細。

(6).各單位必須妥善保管好本單位的裝置領用和**票據,做為核對裝置的依據。

3.裝置的檢修

(1)機電資訊中心裝置管理員根據庫存裝置狀態,及時填寫裝置檢修計畫,報批後組織檢修。

(2)如確因礦無力承擔的裝置檢修任務需外委時,必須填寫委託修理書,內容包括所修內容、**、修理期限、質量保修期,經報主管礦長、礦長審批後由具有相應維修資質的單位實施。

(3)外委裝置修理入庫須經機電資訊中心裝置管理員、庫房管理員、使用單位等共同驗收合格後,方能入庫。維修單位持入庫驗收單到經營部辦理修理費用結算。

(4)礦內裝置嚴禁私自拆件。在生產急需時必須由拆件單位填寫《裝置拆件單》後經主管礦長或值班礦領導簽字方可進行,機電資訊中心根據情況限期該單位恢復,無故不按期恢復的每超一天處罰100元。私自拆件的罰責任者400元、指揮者400元、庫管人員200元。

三、裝置的使用、維護與保管

1.所有裝置都必須嚴格按照裝置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暫不使用的裝置應及時**,並按裝置說明書要求妥善保管,定時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嚴防由於鏽蝕或其它保管、保養不當造成裝置的失效或報廢。

2.由於使用單位保管不當造成裝置丟失的,按丟失裝置原值賠償。

3.因人為因素如違章操作、不合理使用、不定期維護保養、保養不善等原因造成裝置損壞事故的,應由機電部門牽頭組織,認真追查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由使用單位寫出事故報告和預防措施,並按情節輕重對使用單位和個人按以下標準和原則處以罰款或賠償。

(1)一萬元以下的裝置,按裝置的原值10%—20%的比例罰款和承擔修理費(包括運雜費)。

(2)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的裝置,按裝置原值5%—10%的比例罰款和承擔修理費用(包括運雜費)。

(3)五萬元以上的裝置裝置原值賠償。

(4)以上罰賠款是指對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罰賠款總額,各使用單位原則上按單位和責任人各半的比例分擔。

(5)從罰款力度和承受能力兩方面考慮,對以上賠罰款者首先執行限額辦法,即對單位的賠罰款最少不低於2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個人的賠罰款最低不少於1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責任和損失重大的可由礦長辦公會議研究後另外給予行政處分。

裝置執行、維護、保養制度

1.全礦井所有機電運輸裝置必須制定定期預防性檢修計畫,各單位每月下旬編制出下月預防性檢修計畫。在6日、16日上報中旬、下旬預防性檢修計畫,26日上報下月上旬檢修計畫和月度檢修計畫。

上報機電資訊中心,經機電資訊中心和礦領導審核上報裝置管理中心,批准後下發各隊。

2.預防性檢修計畫編制要求:

1)預防性檢修計畫提報內容:需進行停產2小時以上檢修維護內容。

2)上報計畫必須詳細寫明:隊別、裝置名稱、檢修內容、計畫時間、計畫開工時間、計畫竣工時間、隊檢修負責人、班檢修負責人、配件及材料準備情況特殊情況在備註說明。檢修完成後在表中填寫:

實際開工時間實際竣工時間存檔,已備檢查。

3)上報計畫要根據生產任務和裝置狀況,盡可能詳細的列出下月度裝置計畫檢修維護內容。

4)應按月度均衡檢修考慮,每週都安排一定檢修內容。停產時間長的大型檢修,由各單位提出,全礦集中考慮安排。

5)根據月度計畫落實情況和裝置狀況,在每旬提報一次下旬預防性檢修計畫。

3.為了保證裝置具有充足的檢修維護時間,每週安排一次3—6小時停產檢修,主要進行周檢、月檢和預防性計畫檢修內容。

4.每日根據生產和外運安排不少於3小時的裝置保養維護時間,主要進行日檢內容和工作面拉移變、順槽皮帶機撤帶和**皮帶件等內容。

5.各單位應根據裝置說明書要求、生產工藝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要求,制訂每台裝置的檢修內容,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內容要求在預防性檢修計畫中列入。

6.裝置大修、中修和更換大型部件,應編制施工組織及安全技術措施,檢修施工組織及安全措施由礦領導審批方可實施。

7.大、中修後的裝置要試運轉,並嚴格檢查驗收,檢修情況詳細記錄,大型裝置的檢修記錄應載入裝置技術檔案。

8.每次檢修任務都應指定負責人,並明確分工,重大檢修專案應成立檢修組。

9.礦井停產檢修應集中力量解決平時不能檢修的主要裝置的缺陷,並進行各種保護裝置的試驗整定。

10.所有檢修專案必須進eam維修工單。

11.由礦機電資訊中心負責檢查裝置計畫檢修的實施情況。

裝置定期檢修制度

一、機電運輸裝置必須實行預防性計畫檢修,礦機電資訊中心應按月編制全礦機電裝置的檢修計畫並下達各有關單位實施。

二、編制裝置檢修計畫應根據裝置現狀、過煤量及檢修週期,結合生產情況進行合理安排,裝置中、小型檢修計畫要由礦審批,大修及礦井停產裝置檢修計畫應報公司動力部和裝置管理中心審批。

三、裝置大、中修及礦井裝置停產檢修應事先編制大修費用預算、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措施、檢修質量標準、裝置檢修圖表,並報請有關部門及領導審批。

四、礦井預防性檢修天數(包括節假日)全年不應少於12—15天。

五、礦井主運輸系統的日常維修每天要保證2—4小時的檢查檢修時間。

六、礦井的輸、配電系統應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修。

七、礦井停產檢修應集中力量系統檢修和進行各種保護裝置的試驗整定。

八、每次檢修任務都應指定技術、安全負責人並明確分工,重大檢修專案應成立檢修指揮小組,在檢修中要加強排程工作,隨時檢查檢修質量和檢修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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