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車輛管理制度

2021-05-27 07:45:04 字數 1246 閱讀 21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局公務車輛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務車輛是指為局機關和中隊用於行政執法等公務活動、後勤服務的車輛。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機動車駕駛員指局內在職的機動車駕駛員、聘用駕駛員和持有駕駛證的人員。

第四條局辦公室負責對本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局機關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排程。在確保局領導用車的前提下,各股室因公務需要用車,由辦公室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安排。執法中隊執法車輛由中隊統一管理和排程,只在洛江區城市規劃區內執法使用。

幹部職工個人因私事用車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況應向辦公室申請,由辦公室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安排。

第六條駕駛員不准酒後駕車、疲勞駕車。必須嚴格執行交通法規,文明開車,禁止危險駕車(包括超速、爭道、闖紅燈等),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責任自負,費用自理。

第七條國家法定節假日實行封車制度。局機關節假日值班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其餘車輛一律封停。

第八條禁止使用執法車輛參加一切非公務活動。

第三章車輛加油與維修

第九條駕駛員憑辦公室辦理的加油卡到指定地點為指定的車輛加油。

第十條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的日常維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辦公室把關,到局統一指定的維修點維修,費用統一結算。除特殊情況,車輛不得到非指定維修地點維修。

第十一條局領導車輛的日常維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說明情況,局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局辦公室負責安排車輛維修,費用由局辦公室到財務報銷。

第十二條車輛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申報計畫,經局辦公室聯合組織鑑定後,提請局長辦公會討論同意,然後按程式辦理大修事宜,並按有關要求進行修理。

第十三條因工外出,途中車輛發生故障需臨時維修、購買零件的需事先通知局辦公室,同時車輛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據進行費用核銷,否則所發生費用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廠維修車輛的,所發生的費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局內管理規章制度,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提高駕駛技術,增強法紀觀念,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六條因違章行車扣證或發生交通事故的罰款,單位概不負責。

第十七條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因此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責任全部由駕駛員負責。

第十八條持有駕駛證的非專職駕駛人員,駕駛本單位車輛,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

第十九條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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