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

2021-05-27 02:31:47 字數 3005 閱讀 486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杭州市機動車配件管理,透明機動車配件流通環節,加強配件質量監控,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和執行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杭州市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銷、使用機動車配件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的組織工作。

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機動車配件經銷市場應當加強對場內機動車配件經銷業戶的管理,協助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機動車配件經銷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的實施工作。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協助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機動車配件經銷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實現與機動車維修企業和機動車配件經銷業戶的資訊聯網,依託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及服務管理網點實施配件經銷使用過程監控和質量追溯。

第二章機動車配件經銷環節質量保證

第七條為加強機動車配件的源頭管理,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嚴把配件採購關,建立健全進貨索證、檢驗查證制度,確保經銷機動車配件質量。機動車配件經銷者必須提供配件**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影印件等相關資料,以備查驗。

第八條禁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無產品質量標準的配件;禁止銷售假冒偽劣配件;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的配件。

第九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建立健全配件採購登記制度,查驗有關標誌,記錄配件的進貨日期、**商名稱、認證證書編號及位址、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適用車型等內容,按規定儲存能夠證明進貨**的原始憑證,並將上述內容及採購配件的數量通過服務網點或網路上傳至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以備查驗。

銷售進口配件的還應當具備發票、口岸商檢合格證明、海關進口關稅單、海關報關單等憑證,並按規定將相關內容通過服務網點或網路上傳至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以備查驗。

第十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質量保證和追溯管理服務網點在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提交或上傳材料後,按規定發放配件經銷質保憑證。

配件經銷質保憑證是配件經銷商銷售配件的必要憑證,是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建立健全配件質量檢驗制度,配備負責質量驗收的質檢人員和相應符合標準的質檢裝置。

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按照待檢配件的相關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進行配件檢驗。

第十二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者對採購的配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的按規定在配件相應位置貼上配件經銷質保憑證,不合格配件不得貼上配件經銷質保憑證,不得進入流通領域進行銷售。

第十三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建立機動車配件倉儲管理制度,並將所使用倉庫報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配件經銷者建立的倉儲管理制度應當保證機動車配件經銷質量保證和追溯制度的有效落實。

第十四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在配件入庫時進行科學分類,編號上架。

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庫存機動車配件的經銷質保憑證貼上情況,確保機動車配件經銷質保憑證完好貼上。

第三章機動車維修環節配件質量保證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採購的配件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配件經銷質保憑證,未附有以上憑證的配件不得使用。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本市外或從生產廠家直接採購的配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配件倉儲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採購的配件應當經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驗證後方可入庫,並將入庫情況上傳至該系統。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機動車配件,應當將出庫配件的經銷質保憑證編號及出庫資訊(維修機動車的牌號、維修日期等)傳送至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

第十八條託修人自備配件的,應當提供配件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並在機動車維修合同或者結算清單中記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使用託修人提供配件時,應當查驗配件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配件經銷質保憑證,並將配件的經銷質保憑證編號及配件使用資訊(維修機動車的牌號、維修日期等)傳送至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使用的配件、燃潤料等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杜絕使用無經銷質保憑證的配件。

第二十條禁止使用無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質量標誌、以不合格產品等假冒偽劣配件、燃潤料維修機動車。

第四章機動車配件質量追溯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確保所提供的資料和資料真實、有效,保證所銷售、使用的機動車配件在入庫、出庫、使用過程中有據可查。

對機動車配件的質量追溯,可以登陸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通過配件經銷質保憑證的編號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配件經銷實行全程責任追溯,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機動車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系統所載明的內容承擔各自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配件質量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的,需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要求提請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未按規定建立或者實施配件採購登記制度,使用、銷售的配件未貼上配件經銷質保憑證或者未按規定附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將按照《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和倒賣機動車配件經銷質保憑證的,將按照《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燃潤料的,將按照《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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