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2021-05-26 20:34:58 字數 1605 閱讀 5219

1、 設定目的

為加強危險作業的控制,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過程中人員及裝置的安全,為此,特設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2.1離地面二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2.2 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2.3 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2.4 進行爆破或有**危險的作業;

2.5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

2.6 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2.7輕質量瓦面上的作業。

2.8地面以下作業,涉及到地面下電纜、管道、路基、房基等作業。

2.9除上述作業外,有人身、裝置等可能發生嚴重傷害的危險的作業。

3、 規範性引用檔案

4、 職責

4.1高處作業;由安技部門審批辦理。

4.2 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由機動部門審批辦理.

4.3 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進行爆破或有**危險的作業;由人武保衛部門審查辦理。

4.5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由安技部門與衛生所會審辦理。

4.6 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輕質量瓦面上的作業。基建部門審批辦理.

4.8除上述作業外,有人身、裝置等可能發生嚴重傷害的危險的作業。應當報告安技部門協調審批.

4.3 若情況緊急,來不及執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請示主管領導,經同意後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採取臨時安全措施,並應立即通知安技部門,如繼續施工的應補辦手續。

5、 管理程式

5.1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執行任務部門共同研究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監督部門審查後,必要時經現場檢查後,提出防護措施,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後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由安技監督部門存檔備案。

5.2 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5.2.1年滿18周歲

5.2.2..身體狀態良好,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避免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2.3工作認真負責,經過安全教育後,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本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其實踐經驗。

5.2.4作業前,作業中不准喝酒和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3安全作業

5.3.1 危險作業中,要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5.3.2 危險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3.3 危險作業區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設立明顯標誌和告示。

5.3.4 危險作業完成以後,應進行現場整理、清點,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5.3.5 主管部門應將危險作業情況,告知當日安全值班人員,進行重點檢查和督促監護。

6、 考核

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者,應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後果等情況,按違章或追究責任處理。

7. 相關記錄

附錄a:(規範性附錄)危險作業審批登記臺帳

附錄b;(規範性附錄)危險作業審批表

附錄c:(規範性附錄)動火證

附a;危險作業審批登記臺帳

附表b:

危險作業審批表

編號公司領導主管部門領導申請單位負責人

年月日附錄c:

動火證編號

年月日××××明火作業申請表編號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一 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 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三 危險作業的範圍 1 高處作業 2 帶電作業 3 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 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4 爆破或有 燃燒危險的作業 5...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險作業範圍 1.1 高處作業 無固定欄杆 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1.2 帶電作業 1.3 禁菸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 爆破或有 危險的作業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 危險的...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一 根據 兵器工業科研 試驗單位安全管理規則 的規定,為加強我校科研 試驗 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教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二 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三 危險作業的範圍 1 高處作業 2 帶電作業 3 禁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