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2021-08-13 04:56:41 字數 2759 閱讀 4993

為保障生產的有序進行,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使危險作業得到有效的監護,保證危險作業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術語與定義

1.1、危險作業,是指相對於正常生產過程中的操作、維護、運輸、大型吊裝、高空作業及在禁火區域動火等特種作業,在此類作業過程中存在對人和周圍裝置的安全有較大危害因素,容易發生各種人身傷害事故。

1.2、危險作業範圍

1.2.1、登高作業:在離地面2公尺以上的地點進行作業時,稱為登高作業(有固定操作室或作業平台除外);

1.2.2、帶電作業;

1.2.3、禁火區內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1.2.4、**或有**危險的作業;

1.2.5、起吊安裝大重型裝置的作業;

1.2.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2.7、特種裝置拆除安裝、修理作業

1.2.8、交叉作業;

1.2.9、其它危險作業。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

2.1.1、負責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和監管,審批《危險作業審批單》;

2.1.2、負責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2.2、作業部門

2.2.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2.2.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2.3、 危險作業人員

2.3.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2.3.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2.3.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2.4、監護人

2.4.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2.4.2、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2.4.3、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2.4.4、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3、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

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明確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4.1、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包括承包單位、個人)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部批准,申請單一式二份,乙份留安全部。乙份交回申請部門留存。

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4.2、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後,可批准同意施工。對於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予批准。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可靠性。

4.3、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現場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現場指揮人、監護人。事後應補辦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4.4、如因工作需要,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規定審查後再施工。如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履行審批手續,現場應有人負責,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安全部和相關職能部門。

4.5、「危險作業審批單」應明確有效期限,逾期無效。

5、危險作業的實施

5.1、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部門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准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2、監護人原則上由安全員或班組長或資深員工擔任,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與安全防護。

5.3、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作業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按已審批的安全措施組織人員逐項落實,保證安全防護措施有效執行。

5.4、作業前,部門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5.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現場作業的防護用品、工器具、裝置、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完好。

5.6、登高作業安全要求

5.6.1、在跳板、欄杆和安全措施不完備的地方作業,必須帶有安全帶、安全帽,安全帶要高掛低用,不准低掛高用,進入作業現場要戴好安全帽。

5.6.2、高空作業時,對工具、零星材料要防止跌落傷人,更不得隨意亂拋亂擲,要用繩索吊運;不准將易滾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作業結束時要清理工具、物料,防止遺留高處;作業時不准玩耍打鬧。

5.6.3、登高用梯子應小於8公尺;直梯應包腳;使用時要安放平穩牢靠;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同一梯上不許站兩人同時作業,並有人扶梯腳;最高二檔不得站人工作;人字梯要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裝置和拉索。

站立姿勢,要求直梯應將一腳鉤入橫檔,不得兩腳平立一檔,攀梯不許立頂檔,梯上有人作業嚴禁移動。嚴禁使用鬆散、缺檔、斷檔、開裂、無包腳、無限開拉繩和過長過短的梯子。

5.6.4、高處作業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應裝設出上下兩道欄杆,上道高(1.

05~1.2m)下道高(0.5~0.

6m)和欄杆柱組成的防護欄杆和18cm 高的檔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不能設防護欄杆處應設定 1.05m 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 2m 設一固定支撐點。

5.7、禁火區內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執行,高處焊接或氣割,其下方地面一切易燃物體應移開,下面要有人監護。

5.8、公司與外單位共同進行的施工作業或相關方作業,作業雙方必須在作業前,討論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措施、方案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明確各自的安全措施、責任,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員。涉及危險作業的,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審批。

5.9、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停止作業,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造成後果的從重追究責任。

5.10、危險作業完工後,組織人員清理作業現場,做到現場整潔,通道暢通,廢棄物按規定收集,作業現場不遺留下作業的工具、料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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