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

2021-05-26 16:57:31 字數 1205 閱讀 8365

發布時間:2009-03-31 21:39:35

一、為完善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式,規範審判委員會工作秩序,切實發揮審判委員會職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審判委員會的職責。

1、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下列案件:

(1)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據不明確的案件;重大疑難、新型別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涉眾、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案件;

(2)院長發現本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審的案件;

(3)對不合格案件、違法審判案件的確認。由審判委員會委員採取無計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票決。案件的範圍包括上級法院發改、再審的案件,本院院長提起再審改判的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及本院評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案件;

(4)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其它案件。

2、審判委員會討論下列有關審判工作問題:

(1)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分析問題,研究對策,指導全域性工作;

(2)研究本院審判工作的計畫、安排和工作思路;

(3)審議批准審判工作制度和規範;

(4)對當事人申請本院院長迴避作出決定;

(5)對各庭局的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進行研究;

(6)院長認為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其它審判問題。

三、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參加時,委託副院長主持。

四、經院長決定,有關審判人員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介紹情況,回答詢問。

五、審判委員會就案件審理報告中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進行研究,因主審人應報告而沒有報告的案件事實、證據,或主審人不如實匯報案情,而導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審人承擔錯案責任。

六、審判委員會成員對研究的案件,如有訴訟法規定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是否准許由院長決定。

七、與會人員必須嚴格保守審判委員會機密。

八、承辦人對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至遲在2/3法定審限內將案件審理報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長,庭(局)長在三日內閱卷審查後交分管院長審查,分管院長在五日內審查決定是否交案件審查組審查。

九、案件審查組審查成員審查案件,應當閱卷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審查組認為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報院長批准。審查組每位成員閱卷時間為三日。

十、審判業務庭對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須在審判委員會例會前三日按委員人數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審理報告。

十一、會議結束後除研究室留乙份存檔外,一律收回銷毀。

十二、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由研究室保管,年終交檔案室歸檔。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體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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