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2021-05-25 10:01:46 字數 4069 閱讀 3899

中鐵十一局蘭渝鐵路專案**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爆破器材的管理,預防丟失、被盜和**事故的發生,防止敵對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進行恐怖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專案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爆破器材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中鐵十一局集團四公司蘭渝專案部及所屬各施工隊;

第四條專案部主管領導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物資部門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安監部門及爆破作業人員負責領取、使用、退庫過程中的安全;專案內保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民爆物品全過程的安全工作;

第五條涉及爆破作業四大員(保管員、爆破員、押運員、安全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並經當地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作業許可證的人員擔任;

第六條專案經理部安監部會同內保部門與駐地民警室對各施工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執行處罰,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施工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檢查或抽查,發現隱患及時填寫並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對重大隱患,責令各施工隊停工並限期整改同時上報主管領導,各施工隊專職安全員和負責安全與內保工作的領導要經常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進行自查自糾,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七條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物品各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雷管、炸藥庫和臨時儲存點的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制度,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要對**物品的流向、涉爆人員及各環節要切實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第二章臨時民用**物品庫的選址和建庫

第七條選址建庫由專案部提出建庫申請,報經轄區公安機關審核批准,由鎮民爆物品管理服務站按指定地點、設計標準建庫並協助辦理「民爆物品使用許可證」和「民爆物品儲存許可證」,建設費用由我方提供,未經轄區公安機關驗收合格並核發庫存限量標牌不得啟用;

第八條炸藥庫建築應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雷、防爆效能:

一、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距離不小於30m;

二、庫房採用24cm的磚料實心牆,用水泥砂漿砌築;房簷距地面不小於2m;庫門採用防盜門,向外開;庫房設定透氣孔並有防小動物進入裝置 ;

三、庫區圍牆淨高不小於2.5m,四周設定3m寬防火隔離帶;周圍設定明顯的警戒標誌;

四、庫區內設2m*2m水池乙個、2m3防火砂一處,設於炸藥庫與雷管庫之間;每庫配備2個4kg滅火器,消防桶2個;安裝自動報警監視器乙個,防護犬一條;

五、庫區建避雷設施一套,並經當地氣象部門驗收合格;

六、庫區有嚴禁吸菸、用火等警示標誌。

第三章民用**物品的購買和運輸

第九條憑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民用**物品購買許可證》經專案主管領導批准由物資部門到市樂嘉民爆器材****進行採購;

第十條民爆物品的運輸、押運由市樂嘉民爆公司負責組織。

一、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線行駛;

二、押運工作由具有作業證的押運員擔當,沿途不得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員稠密區並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三、運輸到庫房後,由押運員、物資部門人員、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裝卸民爆物品要按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並在現場設定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管員及時登記入帳,按資訊系統要求操作並及時回繳。

四、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章火工品的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民爆物品必須由經公安機關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的在編職工保管員專門管理;

一、嚴格執行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手續,收存和發放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二、庫內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45-70%範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oc的範圍內;

三、民爆物品要分類存放,民爆物品堆碼應用木板墊高200-300mm,起爆用電雷管放置在民爆物品專用保險箱中;

四、儲存量不得超過批准的儲存容量,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菸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和引發雜散電流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留宿他人和進行其他活動;

五、民用**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及時登記造冊、清理出庫並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轄區公安局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十二條庫內儲存的民爆物品設定明顯的標牌,不准靠牆堆碼,離牆距離不小於0.2公尺。垛間應留有通道,硝銨炸藥垛高一般不得超過1.

8m,膠質炸藥垛高不得超過1.5m,雷管垛高最上層層面距地面高度不超過1、6公尺;

第十三條民爆物品的使用:

一、領料單位根據當班用量填寫《**物品領用申請表》,技術部門主管爆破的工程師核定當班用量並簽字,經安全員、現場值班負責人、物資部門核定共同簽認,經專案領導(經理、分管安全副經理或排程)批准後,由爆破員和安全員共同到庫房領取,保管員開具發料單並及時登記入帳;

二、爆破作業時爆破員應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有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定警戒哨和標誌,爆破後、經爆破員及安全員檢查確認後方可解除警戒訊號;

三、當班(天)爆破作業時,由爆破安全員現場監督並負責填寫《爆破作業現場爆破器材使用記錄表》,記錄表要詳細記錄每個炮孔裝藥量及炸藥的批號,特別要記清楚每個孔所裝雷管數量和編碼;裝藥結束由爆破員、安全員共同簽字確認。當班剩餘民爆器材由爆破員、安全員到庫房辦理退庫手續,保管員及時登記入帳。

四、當一天有幾個爆破作業迴圈時,可按乙個迴圈進行領料,乙個迴圈進行退料,但各工序(或作業班組之間)民爆物品要辦理中間交接手續,要有安全員簽認,有爆破員交接簽認.

五、民爆物品從庫房運送至施工現場後,應分別儲存在專用臨時防爆箱內上鎖放在安全警戒線(點)以內並由兩名爆破員或安全員負責臨時看守。

第五章民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條成立專門的民爆物品管理小組。組長:程立雄;副組長:吳振聲;成員:由劉繼友、劉輝、柯昌枉、劉平、曹鵬、高泉權、範學平組成;

第十五條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民爆物品不被盜不流失:

一、建立《民爆物品保管員職責》、《民爆物品押運員職責》、《爆破作業安全員職責》、《爆破作業爆破員職責》、《值班制度》、《民爆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等並上牆;

二、庫房白天由兩名職工擔當保管及看守任務,夜晚增加一名內保協助看守警戒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嚴禁脫崗失控;

第十六條當天爆破作業所剩餘的火工品必須在當天退庫,登記入帳。嚴格禁止民爆物品隨意放在庫外;

第十七條變質或過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及時清理出庫,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地點妥善銷毀,並及時清理銷毀現場,禁止隨意丟棄或掩蓋民爆物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攜帶民爆物品;

第十九條嚴禁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火工品;

第二十條工程專案在**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後由保管員負責整理原始臺帳檔案資料,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專案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額度由專案部制定: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全年無被盜、丟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民爆物品被盜、丟失、**事故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民爆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涉爆案件事蹟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專案安監部門或公安部門追究施工隊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責任部門處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最低3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一、私自設庫存放民爆物品或在庫房以外私存亂放的;

二、庫房或臨時防爆箱(櫃)其它技防措施不符合安全規定,經指出未按期整改的;

三、同一庫內存放性質相牴觸的雷管、炸藥或與其它物品混放的;

四、在庫區內吸菸、使用明火的;

五、出入庫手續不全、帳物不符的、電子資訊系統操作失誤或記錄不清楚有塗改的;

六、超量儲存、超過限高或堆放混亂的;

七、未按要求設定看守或看守人員擅離崗位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易物的;

九、民爆物品發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的;

十、火工品丟失、被盜、**等事故不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十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後,逾期不整改的。

十二、違反本管理制度或《爆破安全規程》及《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如與國家或隴南市規定、規範有牴觸的,按國家或隴南市規定、規範執行.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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